13世紀後期,威尼斯人馬可·波羅(Marco Polo)前往東方遊歷,其旅行經歷與途中見聞在他回鄉後經口述筆録成書,即爲《寰宇記》(Le Devisement dou Monde,其英譯本在中國亦多稱爲《馬可·波羅行紀》)。①書中所涵蓋的知識範圍遍及馬可·波羅在歐亞大陸經行及耳聞之地,其中以他留居、行旅多年的中國記載最爲詳盡,而元朝境内諸地中,又以京師大都的篇幅最爲可觀。 前輩學者已然指出,作爲客居的異鄉之人,馬可·波羅注意並記録了諸多時人習以爲常乃至不以爲意的風土習俗和社會規範,成爲後代研究者認識元代中國的寶貴資料。②不僅如此,時過境遷,一些在元代中後期業已變化而難以察知的現象,仍在馬可·波羅的記載裏留下了世祖一朝面貌的珍貴實録。探尋這些變化有助於我們以動態的視角,觀察和理解元代設法立制面臨的實際情境。 一、“大汗之城”的靜夜 從《寰宇記》中的諸多記載看,馬可·波羅十分善於捕捉社會風貌的細節,敍述往往活靈活現,令人如臨其境。在描述元大都這座宏偉的“大汗之城”時,他曾以不少筆墨,敍述城中的宵禁情形: 而[FB]在城市的中央有一座大而高聳[R]的樓宇,裏面有一個大的城市[L]時鐘,它是一個巨大的[TA]鐘,會在夜間鳴響三次[V];每晚[P]當鐘聲響過三次之後便没有人可以在城裏四處走動。因爲按照規定在鐘聲響起這麽多次之後,没有人膽敢在天亮之前離開家[P]到城裏夜[V]行,除非是穩婆去[S]爲婦人接生或者是醫生去[VL]爲病人看病,而且那些爲這種正當需求[R]出門的人還必須隨身[R]帶着燈籠。③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南宋統治下的行在(今杭州)。兩宋夜間秩序較前後代相對寬弛,這一點不僅爲後世學者所重,④南宋的這種夜間生活日常在元時的馬可·波羅聽來也頗爲稀奇羨慕,以至於他僅是耳聞前朝故事,便記下一筆: 一個人晝夜均能在整個王國自由出行,安全且無煩擾[P]。⑤ 從波羅對大都夜禁的描述中,我們即可大致概括出元廷對於夜禁規範的幾個細節:第一,大都城中夜間以鐘鳴爲令,鐘鳴三次過後,任何人無事不得在街上走動;第二,幫助生産與醫治疾病不在夜禁所限之列;第三,入夜後在城中行路之人,需以燈籠爲憑。 元代夜禁政策之嚴格已得到學界不少關注,諸文對於夜禁的法律規定、執行情況以及與之相關的機構、職務均有所考察。⑥就法規與執行兩方面概言之,元代夜禁的時限自一更三點始(早約19:00,晚則約20:36),至五更三點止(早約3:06,晚則約5:10),⑦以鐘爲令。夜禁期間不得於街上行走,不得聚衆宴飲或集會,寺觀亦不得鳴鐘。犯夜者依情節輕重處以笞、杖刑不等,緊急公務及醫治疾病等事不拘此例。至於這些夜間出行之人使用的“夜行牌”以及官方委派巡夜戢姦之人使用的“夜巡牌”,均已發現實物留存,其中夜巡牌8塊、夜行牌1塊。前輩學者亦從牌符的形制、特徵和使用等方面出發,對元代的夜禁情形和社會環境加以解讀。⑧ 如果將馬可·波羅的記載與我們對於元代夜禁的已有認知相對照,不僅可以發現他的記載相當準確,且尚可對這一問題有所補益。波羅的記載中,第二點涉及元代夜禁規定中爲特定情境所設的例外條款,相關内容在元代法律公文及官方政書中均有明確記載,也即“有公事急速、喪病産育之類,不拘此”。⑨波羅的記述主要關注到百姓夜間出行的合法訴求,也即“病”與“産育”兩種情況,所記與法律規定幾乎完全一致,故此不加贅述。下文將着重針對第一點和第三點展開討論。 二、鐘鳴與鐘禁:元代夜禁下的晝夜秩序 首先來看第一點。元代以敲鐘爲號,標誌夜禁的開始和結束,故而夜禁鐘聲又稱爲“禁鐘”。⑩馬可·波羅提到置有“城市時鐘”的“大而高聳的樓宇”,正是大都的鐘樓。據熊夢祥《析津志》載,鐘樓建於世祖朝至元年間,“雄敞高明”,“閣四阿,檐三重,懸鐘於上,聲遠愈聞之”。(11) 大都扣敲禁鐘的方式史無明載,大約同一時期江南的記載可供參照。至元末,陳均爲鎮江路丹陽縣普寧寺鐘樓作記時云: 凡寺之甲郡縣者,有鐘焉,而有司因之。甲夜扣之一百有八,人皆閉户休息,行於路者爲犯夜,有禁。昧爽以前,復扣之一百有八,先行者爲犯早,亦有禁。他寺無大小,鐘虚設而不鳴。(12) 元末人吴會聽到朝暮時分響起的“官鐘”,亦分别是一百零八聲。(13)考慮到馬可·波羅稱每晚鐘聲鳴響三次,則當以三十六聲爲一次,共計三次,循古稱即爲三通。這種鳴鐘方式與前代相異,(14)或許與大都城的設計者劉秉忠有關。劉秉忠早在忽必烈潛邸之際,就曾提出應當於“京府州郡置更漏,使民知時”,(15)可見其對於時間節律的看重,因此大都乃至全國的禁鐘鳴響方式,很可能在劉秉忠規劃京師藍圖時已在統一設計考量之内。而劉秉忠不僅精通易算推究、天文律曆,又曾入天寧寺虚照禪師門下爲僧,這一“凡三通、一百零八聲”的鳴鐘方式,可能同時受到儒、佛兩方傳統的影響。(16) 禁鐘早晚各敲擊一百零八下,持續時間不短,這一點亦可在元人記述中尋得旁證。仁宗皇慶二年(1313),翰林國史院編修官王執謙於大都客館離世,虞集爲其作墓表時云: 未卒前一夕,猶與客飲酒人家。暮歸,坐閲案上書。夜且半,妻孥頗察其有異,召醫未至,伯益忽拊幾卻卧,不復言。禁鐘不盡一聲,趣唤楊載、杜本來,而復瞑。(17) 據虞集所記,王執謙曾於臨終前禁鐘尚未敲完之時,催人唤楊載、杜本前來,可見禁鐘敲擊時長不短,方有“不盡”之語。在實際操作中,這亦便於路上行人聽到鐘聲後有充足時間歸家,如此一來,禁鐘響畢仍在街上行走之人,便自然被認爲是有意犯禁,有司即給予相應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