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深刻改变了社会治理生态,推动社会治理主体从单一转向多元。数据化浪潮驱动档案信息资源形态从传统模拟态向数字态、数据态质变。档案数据海量生成、持续累积,成为档案管理的新对象,档案数据治理日益兴起。基于档案数据的广源性、多样性、复杂性,单纯依靠档案部门难以应对复杂的档案数据治理。因此,需要突破部门边界,实现多主体配合,为档案数据治理提供组织保障。 目前,关于档案数据治理主体研究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①档案数据治理主体构成。大数据时代,数据海量增长,面对复杂治理对象,社会组织和公众被赋予参与档案工作的权力[1],档案数据治理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李宗富认为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包括党政机关、档案部门、其他数据或信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2]。②档案数据治理主体结构关系。金波等认为政府、档案部门、数据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形成协同共治行动体[3];刘越男从生态学视角提出档案主管部门、数据管理主体、科研单位、产业界以及用户单位应良性互动、共生演化,推动数据管理行业生态持续优化[4]54。③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协同策略。金波等认为应依托政府数据治理、社会记忆工程等项目专题或区域合作促进治理主体共同行动[5]27;杨智勇等提出通过完善主体参与机制、加强主体间沟通互动、培育社会组织和公众治理能力等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合作[6]。 综上,目前档案数据治理主体研究主要聚焦档案数据治理主体构成、治理主体结构关系和多主体协同策略等方面,关于档案数据治理主体间共生演进关系的研究较少。档案数据治理主体是治理生态中的能动对象,构建主体间协同共生路径可有效发挥各主体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行动部署中的作用。为此,秉持学科交叉、数智赋能与生态文明思维,借鉴共生理论,结合档案数据治理运行机理与治理主体特性,创新性构建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关系模型,揭示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的理论内涵,开辟档案数据治理研究新领域。在深入分析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困境的基础上,从协同意识、能力培育、资源联动、环境调控等多维度构筑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纾困路径,促进共生主体良性互动,推动档案数据共建共治共享。 1 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关系剖析 档案数据治理是一项多主体融合共生的生态系统,涉及档案部门、档案形成部门、数据管理部门等诸多主体。根据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关联度,在档案部门元治引领下,呈现出党委政府“统筹引领”、档案形成部门“寄生依赖”、数据管理部门“协同合作”、信息技术企业“支撑辅助”、文化事业机构“竞合互惠”、社会公众“供需交互”的共生格局。 1.1 共生及共生理论 “共生”一词源于生物学领域,1879年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最早提出,他认为“共生是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而生活在一起”[7]7。刘润进、王琳认为广义共生包括寄生共生(参入成员之一危害另一成员)、互惠共生(参与共生双方均收益)、共栖(参入共栖的一方或双方受益);狭义共生包括生物间组合状况和厉害程度关系、互惠和偏惠共生关系[8]2。共生通过合理分工和合作竞争,实现个体间相互依存和共同进化[9],是一种强调协同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重要生存状态,对于促进个体创新、维持系统稳定、提高组织韧性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袁纯清将生物学共生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把生物间相互影响的共存方式系统概括为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由此系统建构了共生理论。核心思想包括:共生单元是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共生单元间物质、信息和能量传导媒介、载体或通道为共生界面;共生环境为所有外部影响因素的总和[7]7-26。共生理论的核心是探讨关系,即不同性质、层次、规模的社会主体如何在内外因素影响下建立持久稳定的组合关系,并通过资源整合与利益协调促进协同演化[10]。 1.2 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内涵 档案数据治理主体是指与档案数据治理权责利相关的多元组织,主要包括党委政府、档案部门、档案形成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信息技术企业、文化事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在档案数据治理过程中,如何调适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关系成为档案数据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共生理论强调主体间的互利共存、资源互补与动态平衡,与档案数据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资源整合集成与可持续发展等要求高度契合,具有意蕴相通性、理论适配性、内容融合性,为档案数据治理实践优化提供理论依据。档案数据治理多元主体在资源占有、技术能力以及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鉴于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档案数据治理主体之间基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等原则,形成相对稳定、协同互惠的关系模式,强调档案数据治理主体间通过功能耦合、优势互补和协同演化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因此,共生理论能够有效适配档案数据治理主体特性,指导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协同互动与共治共享。 共生理论强调两个或以上实体之间相互依存形成互利互惠关系。档案数据治理各主体之间存在着物质交流、信息传递、能量流动、价值转化,使其物质、能量、信息和价值在输入输出过程中保持动态平衡,形成相互依存、协同共进的共生演化关系[11]。基于共生理论,结合档案数据治理运行规律与主体特性,档案数据治理主体共生是指档案部门与党委政府、档案形成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信息技术企业、文化事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物质、信息、能量、价值等因素之间的输入输出、叠加转换,形成互利互惠互助、共建共治共享的协作演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