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建设,教育法典编纂作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备受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目前,教育法典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其采用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也基本成为共识。根据这一编纂思路,《教育法》构成教育法典总则编的基本框架,而《高等教育法》等其他教育单行法则将成为各分编的立法资源。教育法典编纂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需对现行教育立法进行科学整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逻辑自洽、规范合理的法典,以提升教育治理水平和立法质量。在教育法典分编编纂的研究中,诸多学者围绕分编的逻辑思路、框架结构等关键问题展开讨论。有学者提出,法典各分编应以国民教育的类型和阶段为划分标准,涵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①也有学者主张按照教育类型与顺序,分为学前教育编、义务教育编、职业教育编、高等教育编、家庭教育编和其他教育编。②然而,专门针对教育法典中某一分编的具体研究尚显不足。高等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肩负着培养高层次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其独特的教育规律与复杂的运行机制,决定了高等教育编的设计需充分考量自身特殊性与专业性。深入探究教育法典中高等教育编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设计,对于加快教育法典编纂进程,进而推动教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高等教育编的体系建构:整体逻辑与内外融贯 (一)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 高等教育编的体系建构绝非凭空创设,而是植根于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实践沃土,在法律传统与时代需求的张力中寻求平衡,其逻辑起点可从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展开。 1.以确保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延续性为基础 教育法典中的高等教育编应当以现行《高等教育法》的体例结构为蓝本,这一选择蕴含着对法律稳定性与制度演进规律的深刻认知。《高等教育法》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其经由“总则—高等学校设立—组织活动—教师学生—学历学位—保障监督”的框架已形成稳定的制度惯性,成为政府、高等学校、社会各方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基础工具。若打破原有的制度框架,可能导致制度衔接的真空与实施成本的激增。因此,教育法典高等教育编的体系建构首先强调对现行法的尊重,通过适度修改、删减与增加实现制度法典化的平稳过渡。对于经过实践验证的核心制度,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予以保留;对于滞后于现实的条款进行修正与更新,如将数智化嵌入传统教学评价管理的规定中。③促成存量制度优化与增量制度补充的有机统一,既避免推倒重来的风险,又回应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新需求。 2.以调整范围的精准界定为前提 高等教育编应当继承现行《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有益经验,明确将“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作为调整范围。这一界定看似简洁,实则精准把握了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为高等教育编的体系建构划定了清晰边界。与基础教育以“基础教育”为基本功能不同,高等教育的独特性在于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这种功能分野直接决定了体系建构的重心与方向。具体而言,在教学管理层面,高等教育编的体系建构需为高校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与动态调整预留空间,以适应产业升级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在科研规范层面,需将成果转化机制与学术不端治理纳入核心条款,因为科研活动既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也是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关键载体;在社会服务层面,则需明确政校协同、校企合作与国际交流的制度路径,使高等教育与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形成深度联动。从高校设立的资质审核到学位授予的标准设定,从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到学生权益的全面保障,整个体系始终围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这一核心任务展开,形成“目标引领制度设计、制度保障目标实现”的闭环逻辑,确保所有条款都服务于高等教育功能的精准落地。 3.以多元制度的高度整合为支撑 高等教育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制度规范不可能局限于单一法律文本,体系建构必须打破部门法壁垒,实现多元制度的有机整合。实践中,高等教育领域涉及《高等教育法》《学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这些规范虽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规定分散、衔接不足甚至局部冲突的问题。学位授予三级体制与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划分、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与公办高校管理制度的协调等问题,均需通过体系化整合加以厘清。高等教育编的体系建构正是基于这一现实需求,通过一般规定与具体条款的层级设计实现制度的有序整合。例如,在“一般规定”章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与基本原则,在“高等教育的保障和监督”章细化其经费管理与资产监管规则,使分散的制度形成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解决制度碎片化导致的适用难题,提升高等教育立法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二)体系的内部边界与外部衔接 任何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不仅取决于自身条款的逻辑自洽,更依赖于与相关制度的清晰边界和有机衔接。唯有明确“管什么”与“如何管”,才能避免规制重叠或空白,确保制度实效。高等教育编的体系建构同样应当遵循这一规律,在教育法典内部及与其他编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形成层次分明又协同互补的衔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