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等教育实践中,学生利用AI进行文献梳理、数据分析、语言润色甚至草拟初稿已不再是新鲜事。我国规制学位授予和学术行为主要依赖于两大法律支柱:一是以202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法律体系,其关注点在于维护学术诚信,确保学位授予的严肃性与合法性[1];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为代表的民事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保护智力成果,确认作品的独创性并赋予作者相应的权利[2]。 然而,在面对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学位论文时,两种法律体系或将从不同视角出发得出迥异的结论。某篇学位论文可能因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占比超出学校依据《学位法》精神所制定的内部规章,而被界定为人工智能代写构成学术不端。然而,同一篇论文的作者若将其部分成果付诸发表或商业转化,当面临著作权争议时,司法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审视作者通过提示词、调节参数等行为所体现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可能认定该生成内容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当前国内各高校对AI率规定不尽相同,尚未有规范统一,对AI检测系统的应用也存在误差和漏洞[3]。申言之,《学位法》项下的“学术不端者”可能同时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创作者”,两部旨在促进知识创新的法律,因其规制逻辑的侧重相异而产生适用上的张力。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一条既能维护学术共同体基本伦理,又能拥抱技术进步、鼓励合法创新的规制框架,已成为教育法学界所面临的紧迫议题。 对该问题现有的学术研究,多置于单一部门法框架下展开。知识产权法学者关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提出认知经济学[4]等不同的分析视角;教育法学者则集中于高校内部治理层面[5],围绕AI使用政策的制定[6]、AI检测技术误差率探讨[7],鲜有研究论及《著作权法》与《学位法》在规制同一对象时的张力与分殊。然而,两法在人工智能介入学位论文写作问题上,恰恰构成了法学理论中典型的异质性规范关系,即不同法律部门基于异质的价值取向与调整方法,对同一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时所产生的规范冲突。本研究旨在指出此种异质性规范关系的调适进路,为人工智能时代学位论文写作的跨部门法协调提供智识。 一、《学位法》视域:以学术诚信为核心的身份验证逻辑 《学位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高校规章构成了规制AI介入论文写作的初始防线,其出发点是保障学位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与学术行为的诚实性,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一)“人工智能代写”的规范现状 《学位法》明确规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其学位证书。尽管在草案审议阶段曾明确提及的“人工智能代写”字样在最终颁布的法律中被删除,仅保留了更为概括的“代写”表述,此并非意味立法者对AI代写问题忽视[8]。相反,该删除行为被学界普遍解读为立法技术上的审慎,旨在避免因技术发展过快导致法律条文过时,同时将代写行为具体解释权下放学位授予单位,以适应不同学科应用差异化需求[9]。故而,当前对人工智能介入学位论文写作问题的规制主体实际为各高校,其通过制定内部毕业论文管理规定,将《学位法》原则性禁令具体化。 总体而言,当前高校规定普遍体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明确禁止代写与核心内容替代。绝大多数高校未禁止使用AI,但划定了清晰界限。福州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众多高校明确指出,学生不得将AI视为论文代笔者,严禁直接复制粘贴AI生成的内容作为论文主体,亦禁止利用AI完成研究设计、数据分析等核心学术工作。复旦大学发布的《关于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使用AI工具的规定(试行)》,则更为明确地禁止在研究设计、数据分析、结果图片创作等创新性环节使用AI。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则在划定禁区的同时也展现出对AI工具辅助性使用的鼓励。总体而言,对于代写和核心内容替代的绝对禁止体现了大多数高校对学生独立完成学术训练的基本要求。第二,引入AIGC率作为判定依据。为使代写的认定更具操作性,部分高校开始尝试引入量化的检测指标,即“AIGC生成内容比例”又称“AIGC率”。但具体的规制数值大为不同,如天津科技大学规定本科毕业论文中AI生成内容不得超过40%;北京师范大学则要求AI生成内容限制在总篇幅的20%以内;四川大学规定文科类论文AI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理工医科类不超过15%。此类检测比率成为判断论文是否过度依赖AI乃至是否构成变相代写的重要参考。第三,强制性披露标注要求。作为比例限制的配套措施,许多高校要求学生必须对AI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诚实披露,包括所使用的AI模型名称、版本,并对论文中由AI生成或辅助生成的部分进行明确标注。此种措施意在提升学术过程的透明度,将AI使用由隐蔽状态转为公开状态,便于导师和评审专家开展审查。 (二)“人工智能比例”规制的内在矛盾 尽管部分高校基于《学位法》精神的规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作用,但其内在局限性也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