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客体的实存样式,是技术客体的实存样式的对立面。①对技术客体的解释,是对“有机体与机器之关系”这个自然哲学乃至形而上学枢纽问题的一个新解答。它以20世纪的有机体新说为前提,这些学说总体上放弃了通过“合目的性”解释有机体的框架。这一态度导致了各种后果。其中最激进的形而上学后果是:器官、组织乃至有机体概念本身都可完全被机器概念从生命解释中排挤掉。 不过,有机体的实存样式问题并没有被解决。回观德国唯心论史,我们就能明白这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从有机体引出合目的性,从有机体的合目的性引出全部自然的目的乃至世界的终极目的或者绝对者的活动特征,可被看作德国古典哲学主要论证中最关键的三个步骤。(参见康德,2002年,第339页)这三个逐渐递进的步骤分别是生物学的、自然哲学的与形而上学的。第一步是奠基性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论证关系则可调整。这取决于,与自然目的论产生联系的是哪一种版本的“形而上学”目的论——是不可能实现理论意图的道德目的论,还是其他。当形而上学被理解为只能在实践中得到满足的道德形而上学时,自然目的论就只作为“诱因”而非真正的论据引出道德目的论。但如果有机体的生物学解释放弃了“合目的性”的框架,那么德国古典哲学式的形而上学——无论哪种版本的——就被抽掉了立足点。艺术品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是支撑不起形而上学的。是否形而上学的典范因之必须转入有机体的对立面,即彻底无器官的机器,如当代法国哲学显示的那样?或者,更彻底一些,一切形而上学本身都因之无法立足? 本文尝试通过研究有机体的实存样式进入这些问题。我们首先检视康德有机体学说的本质及其后果;然后研究20世纪生物学放弃目的论典范的理由与贡献;最后研究与生物学的后目的论范式相应的形而上学形态将如何重提自己的基本概念——特别是在与德国唯心论的对照之下。 一、有机体与合目的性 认识有机体为何要引入目的因?因为单纯的机械因无法解释复多机械作用共同形成的统一性,只能将之归为偶然。假设沙滩上有个几何图形,如仅依靠大数目的沙粒与外部作用的复杂关系,而不引入一个有意图的存在者所赋予的外在形式,那么此图形就会被认为只是一个无规律的偶然结果。这样解释的代价是机械因成为无法统一的无限多样性。(同上,第221页)如果出现了大量有特定形态的事物,并且这些形态之间相同或相似,那么解释这些特定形态的最有效方式不是诉诸它们各自部分的复杂机械作用,而是承认它们有另外的原因性。有机客体与技术客体都是这样的事物。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它非但具有形态的稳固性或者变形的连续性,且能通过各部分的交互关系维持自己的形态。有机体的部分与整体分离后就不能继续存在,技术客体则并非如此。有机客体的这种实存样式,被康德概括为“自身生产”与“自身组织”两个特征。(同上,第222-223、225-226页)引入目的因是为了解释这两个特征。自身生产是就整体而言,自身组织则是就部分而言。设立目的因似乎只解释了自身生产,实际上有机体的这两个特征无法割裂。 在康德的预先说明中,引人注目的是:合目的性是多样性的统一,是特殊的普遍性,是反思的而非规定的。(同上,第21页)这里要注意合目的性与范畴及属的区别。毕竟范畴也是对杂多的统一,而属也是从特殊得到的普遍性。合目的性提供的目的概念是通过多样性涌现的,是形态或自然形式;它也是个体的形态,与个体的部分处于一个平面上,既不是归纳与概括的结果,也不是斯宾诺莎式的基底或实体的统一性。合目的性以某种不可替代的方式扬弃一与多、特殊与普遍的对立。黑格尔高度重视“特殊的普遍性”这个概念,认为这是批判哲学中最思辨处。(参见黑格尔,1980年,第144页)不过,这三点只是对合目的性概念的说明,而不是真正的批判,后者需要展示判断力的二律背反及其解决。其核心是这样一条命题:目的论判断力就是反思性判断力。换言之,如果目的论判断力没有被先验地批判为反思性判断力,如果目的概念没有被先验地证明为只属于合目的性概念,就会导致判断力的二律背反。此处很容易产生混淆,让我们分析得更仔细些。 二律背反的正题是“物质的诸物的一切产生都是按照单纯机械规律而可能”②;反题是“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它们中的有些产生是不可能的”。(康德,2002年,第240页)这里要注意,一方面,非机械的规律立刻被康德等同为目的因原则。另一方面,机械论判断力全面排斥目的论判断力,主张机械规律是关于一切物质物的唯一规律。相反,目的论判断力不仅声称自己只对物质物的一部分有效,而且在对这部分事物用目的因进行判断时,也主张机械规律的同时有效性——只是这一规律从属于非机械的规律。更重要的是,这里的对立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正反题都被当成构成性的亦即对客体有效的原则,而反思判断力按照界定就不提供构成性原则。反思判断力有两个要点。第一,它与规定的判断力(将特殊归摄在普遍之下)相反,是从特殊到(经验性的)普遍。第二,它不规定客体,仅为了达到知识而反思客体。(参见康德,2010年,第131页)反思并不与诸对象本身发生关系以获得概念,而被用来发现概念的主观条件。(参见康德,2004年,第235页)它只提供认识的而非客体的根据,用来范导认识而非用来认识客体。这也就是合目的性概念(必定是反思的)与单纯目的概念(未确定是反思还是规定的)之区别。然而,仅凭从特殊到经验的普遍性,并不能证明这种普遍性不能用来规定客体。归纳法也有这个特点,不能因之认为归纳的结论不是客观规定。③换言之,经验的普遍性只是反思判断力的必要而非充分规定。当目的论判断力构成性地使用反思判断力的这一点时,二律背反才产生。一旦凭反思判断力的第二点将目的论判断力限制为范导的,二律背反就被解决。这就是说: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的核心就是将之辨识为反思判断力,而这种辨识不能只是指出特殊的普遍性;应该确切地揭示:反思判断力提供的认识根据是如何被目的论判断力当成客观原因的。对此康德这样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