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帝王中,没有一个人像明太祖朱元璋那样,根据构建、巩固新的皇权的需要,以持续的热情,亲笔撰写了大量政治性文本①。其涵盖范围非常之广,包括朱明王朝的家世以及本朝开国史——它们是具有鲜明政治意图的“历史书写”②,此外还有针对当下时政和时事所作的记叙与评论,是为“时事书写”。 出自君主之手的时事书写,不是只停留于纸面上的“艺文”,它还是明初国家治理中多方面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所形成的史料之原始、独特与价值之高,在历代可称独一无二。尤其是在明初时政记注废弛、公私记载匮乏的背景下,开国君主的这些撰述成为对本朝时事最为系统和丰富的即时性记录,离开这些文字,几乎无法重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明朝“兴国”史。与传统政治记录材料藏于金匮石室不同,太祖的时事书写是直接面对广大臣民的公开性文字,具有训诫、规范以及说服、动员等诸多现实政治功能,通过榜文和时事类书籍等形式广为刊布,掀起了古代社会极为少见的时政信息社会化传播的热潮。 对于明太祖以开国帝王之姿亲自操觚,记录时事并发表时政方面的意见,过往研究多集中在利用其文本讨论太祖的治国思想以及明初礼制建设和“宣教”等③,较少深入到撰述本身,探讨丰富的御笔书写与开国之治的内在关系。对于洪武朝出现的这类特殊的史料,史学论著多将其归入训诫或惩戒性的“本朝史籍”,也有学者指出部分作品具有“官方刑书”的特点,但多只为述略,未见展论④。鉴于此,本文尝试在梳理明太祖御制及敕撰时事文本的基础上,探究其议题、叙事特点及政治功能,并考察明太祖通过时事文本推动朝政信息社会化传播这一独特的政治现象,以期对明朝开国君主的时事书写及其成果的意义作一些新的探讨。 一、明太祖御撰时事文本及其叙事特点 明太祖的时事书写,有亲笔撰述和敕命儒臣编纂两种形式,后者多由太祖亲自作序,其编写体例、案例选择与相关评议,皆出太祖本人指授,儒臣只做文字编辑工作,因此即便不冠“御制”之名,也与出自御笔者无异,应一并考察⑤。这些文本多通过案例直书时事,以下分四类加以简述。 第一类,诏令。 朝廷文书可概称为诏令,包括诏、诰、敕、谕等多种文体,例由学士词臣“代言”,罕有皇帝亲书者。但明太祖不惮案牍之劳,甘为臣下捉笔,不仅亲自撰写诏书,还为众多职官拟写诰、敕格式文本⑥。洪武三年(1370年)大封功臣,三等爵诰封之词皆出御制⑦。他甚至模拟臣下口吻,写了诸如《设礼部问日本国王》《设礼部问日本国将军》等外交文书。明太祖厌恶虚文,注重“事实”,在他的笔下,即便诰书这类以体例谨严规范著称的“大文书”,亦不拘形式,文风自由,多含叙事。如《光禄卿徐兴祖诰》,本为封徐氏为光禄寺卿而发,却插入一件此前光禄寺的犯罪事件。太祖坦承,案发之初他曾怀疑徐兴祖参与其间,后经审查,证明与其无干,为此大赞其“心诚而志笃”,遂将此事写入诰词⑧。就文体而论,这样的“个性化写作”缺乏规范,但也使诰书不为具文,多存时事,史料价值大大增加。 太祖行文,不仅文体不守绳矩,文风亦率直,直吐胸臆。如《翰林承旨宋濂诰》云:“尔濂虽博通今古,惜乎临事无为,每事牵制弗决,若使尔检阅则有余,用之于施行则甚有不足。然方今儒者,以文如卿者甚少,朕念卿相从久矣,特授卿翰林学士承旨。”⑨这样不客气的“全面评价”,自然是词臣代笔写不出来的。它表明,在明太祖眼里,诰书并非只是颁给臣下的“荣誉证”或任命书,它也是君臣对话、传递政治观点的媒介(这也是御制文章的共通特点)。 第二类,祭文与墓碑文。 祭文最重者,是祭天地祖宗之文。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明太祖“御新宫,以群臣推戴之意祭告于上帝皇祇”,正式提出“宋运告终,帝命真人于沙漠”的论述⑩。不久登基,他又亲笔撰写了《即位诏》和《即位告祭文》(开国帝王亲撰即位诏者,独明太祖一人),进一步阐发了“中国之君,自宋运既终,天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传及子孙,百有余年。今运亦终,海内土疆,豪杰分争。朕本淮右庶民,荷上天眷顾、祖宗之灵,遂乘逐鹿之秋”(11)的观点,将天命的授受关系确定为“宋—元—明”。以上诏书、祭文是明初最为重要的政治文献,甚至可说是体现明朝立国根本的文献。 为个人撰写祭文和墓碑文,属于死者身后的纪念性文体,语常谀夸,但明太祖运笔,却独树一帜,直书死者过失。如洪武七年(1374年)召淮安侯华云龙于北平,未至而卒。《太祖实录》于此没有交代召回的原因,只称其“镇北平,威名甚著。建造王府,增筑北平城,其力为多。至是卒,命礼官循侯礼作明器,择地以葬之”(12)。御制祭文却说:“朕以燕地之重,托尔任守,务在军安民乐。委以燕相,更望辅弼。何期数年间,军劳民怨。询其所以,乃尔巨府院,擅工役,害众成家。”(13)按照当时典制,功臣生封侯,死赠公,祭文道:“尔生前守爵而害官民,法不当公,止葬以侯礼,且薄情不厚,所以责之也”,明白指出,葬以“侯礼”,是对死者的贬责。《太祖实录》称“循侯礼”,又称“增筑北平城,其力为多”,祭文却责以“擅工役”“害官民”,甚至认为华云龙的死,也是“害众”的报应。 祭文在太祖笔下,更像是发给死者的功罪书(主要是罪),习惯使用“听之”“嘱之”“是非还自知否”等语,大有逝者已矣,仍将问罪九泉之意。但他绝不强说,言必有据,总是提出具体事例,如他为秦愍王所作祭文,条列其生前过恶就多达28款(14)。 与撰写祭文之多相比,明太祖只为二人写过墓文:一是被他称作“元勋之首”的魏国公徐达的神道碑(洪武十八年,1385年),长达两千余字,极尽表彰(15)。二是被他鞭死的永嘉侯朱亮祖的圹志(洪武十三年,1380年)。圹志称朱氏封侯后,“颇肆智。(洪武)十二年,胡惟庸不法,使镇岭南,作为擅专,贪取尤重。归责,不服已非。一时朕怒而鞭之,不期父子俱亡,就葬己责之地,侯礼葬焉”(16)。志文说朱亮祖出镇岭南,是“胡惟庸不法”为之,这是关于胡案的重要材料,似暗示朱为胡党,但该年大兴胡党之狱,朱却未被打入党案。明太祖自承鞭死其父子,事出意外,莫非因内愧才为之亲撰圹志?但让人不解的是,他又将这篇圹志收入《御制文集》,公之于众,其动机耐人寻味。《太祖实录》于此没有隐讳朱亮祖之死,却称“上以亮祖功臣,不下吏,但罢职,令居江宁县之安德乡。未几以病卒。御制圹志,仍以侯礼赐葬于所居之乡”(17),虽然提到太祖自曝内幕的“御制圹志”,却掩盖了朱亮祖死亡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