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创,是自宋代以来一个重要的文学批评术语,源自当时的《诗经》学,进而扩展,广泛运用于小说戏曲等通俗文学批评中,是关于通俗文学功用论的基本范畴。但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惩创说因其浓厚的理学背景而被抛弃,现代的中国文学批评史和文学理论研究,很少有人提起惩创,惩创说的合理内涵也湮没不彰。今天重建中国文论话语,须要对之加以钩沉、阐发和扬弃,激发其中有价值的元素。 惩创是“惩”与“创”同义并列词。惩即惩治、惩戒。“创”本义为刀伤,引申为心理戒惧。后世文献里“惩创”有惩治与惩戒二义:惩治侧重外力对肉体的打击,惩戒偏重内心的警戒。孔颖达《尚书正义》曰:“‘创’与‘惩’皆是见恶自止之意。”①见恶自止,即自我警戒。韩愈《岳阳楼别窦司直》“生还真可喜,剋己自惩创”之“惩创”亦是此意②。但直到唐代,惩创都只是一个普通词语;自宋代特别是朱熹论《诗经》后,才上升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 一、朱熹《诗经》学,以“惩创”取代“讽刺” 汉唐《诗经》学谨守《毛诗小序》,宋代《诗经》学从质疑《小序》开始,欧阳修、苏辙、郑樵导夫先路,至朱熹《诗集传》而集其大成。朱熹废置《小序》,参考众说,而以己意说诗,一个重要特征是以惩创说修正《小序》的“变风”讽刺说。汉代《毛诗小序》、郑玄多牵连春秋政事,以美刺说诗,认为正风正雅为美,变风变雅为刺。对此,朱熹驳斥说: (《小序》)其为说,必使《诗》无一篇不为美刺时君国政而作,固已不切于情性之自然;而又拘于时世之先后,其或《书》《传》所载当此之时偶无贤君美谥,则虽有辞之美者,亦例以为陈古而刺今。是使读者疑于当时之人绝无善则称君、过则称己之意,而一不得志,则扼腕切齿,嘻笑冷语以怼其上者,所在而成群。是其轻躁险薄,尤有害于温柔敦厚之教,故予不可以不辨。③ 朱熹否定《小序》解说诗意“无一篇不为美刺时君国政而作”,批评汉人“拘于时世之先后”比附史事以说诗。在他看来,汉儒说《诗》动辄讽刺国君,乃“失是非之正,害义理之公,以乱圣经之本指,而坏学者之心术”④,有害于温柔敦厚之教,因此他不惜花费心力予以矫正,特别是对所谓“女惑男”之郑风、“男悦女”之卫风之类怀感诗,完全否定《小序》的讽刺说,而沿着郑樵的道路,主张“淫诗说”;矛头所向,直指当时仍旧坚守毛、郑的吕祖谦。 吕祖谦依然以美刺说诗,但认为有直刺、微刺与“铺陈其事,不加一辞而意自见”之不同,《桑中》《溱洧》等篇,属于后者,“闵惜惩创之意,隐然自见于言外”⑤。朱熹接受吕祖谦“闵惜惩创”的说法,但不认为《桑中》《溱洧》等是刺诗。他辩驳说:“此说不然。夫诗之为刺,固有不加一辞而意自见者,《清人》《猗嗟》之属是已。然尝试玩之,则其赋之之人犹在所赋之外,而词意之间犹有宾主之分也。岂有将欲刺人之恶,乃反自为彼人之言,以陷其身于所刺之中,而不自知也哉?其必不然也明矣。又况此等之人,安于为恶,其于此等之诗,计其平日固已自其口出而无惭矣,又何待吾之铺陈而后始知其所为之如此,亦岂畏吾之闵惜而遂幡然遽有惩创之心耶?以是为刺,不唯无益,殆恐不免于鼓之舞之,而反以劝其恶也。”⑥朱熹所言有两层意思:其一,如果是刺诗,那么诗歌的作者与诗中的主人公应该有宾主之分,并非同一人。而《桑中》“爰采唐矣,沬之乡矣。云谁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⑦,是以第一人称抒写的,作者怎么可能讽刺自己的行为?其二,既然是第一人称抒写,那么这种人已“安于为恶”,讽刺又有何效果?恐怕只会助长他作恶。朱熹进一步责问说:“《桑中》等诗,若以为刺,则是抉人之阴私而形之于诗,贤人岂宜为此?”⑧总之,他不相信《桑中》《溱洧》之类是刺诗,而认为是以第一人称写的怀感歌谣。 在朱熹之前,郑樵已经提出:“风者,出于土风。大概小夫、贱隶、妇人、女子之言,其意虽远,其言浅近重复,故谓之风。”⑨受其启发,朱熹进一步下判断说:“凡《诗》之所谓《风》者,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所谓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者也。”⑩风出于里巷歌谣,即《国风》出于民间,这是《诗经》学史上的一个崭新论断,是宋代《诗经》学的重要创获,迥然不同于汉唐儒士所认为风诗出于朝廷诗人、士大夫之手的旧认知。虽然这个论断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但元明清时广为接受,一直至今都是对于《国风》最基本的认识。 正是基于“风出于里巷歌谣”这一基本认知,朱熹才提出《国风》中那些第一人称的怀感诗是“男女之自作”,而非如《小序》所谓“刺淫”。《毛诗小序》认为《鄘风·桑中》等篇刺淫,而朱熹以为是淫者自作;《邶风·静女》等篇,《小序》别指他事,而朱熹也以为是淫者自作(11)。把这些诗篇视为淫者自作,在南宋以后不乏响应者,如辅广《诗童子问》、朱鉴《诗遗说》等都认同“淫奔之诗”说,乃至于朱熹三传弟子王柏《诗疑》有删诗之举,是宋代《诗经》学的一桩公案。 然而,“淫诗”说不免启人疑窦:为什么孔子删诗时不删去这些“淫诗”呢?朱熹提出惩创说对此疑问加以解释。他说:“上至于圣人,下至于淫奔之事,圣人皆存之者,所以欲使读者知所惩劝。”(12)读者知所惩劝,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过美刺达到惩恶劝善之目的,而是从读者角度,着眼读诗的心理效果。朱熹说:“凡《诗》之言,善者可以感发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其用归于使人得其情性之正而已。”(13)“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这是朱熹首次提出惩创说的命题。《朱子语类》解释得更清楚:“夫‘善者可以感发得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得人之逸志’。今使人读好底诗,固是知劝;若读不好底诗,便悚然戒惧,知得此心本不欲如此者,是此心之失。所以读《诗》者,使人心无邪也,此是《诗》之功用如此。”(14)与汉唐人的讽刺说相比,朱熹的惩创说有以下几方面要义。 首先,朱熹认识到“心之所感有邪正,故言之所形有是非”(15),因此《国风》诗篇内容本身是有雅、郑之别的。吕祖谦认为《诗经》经过孔子删汰,已没有淫诗,即使写淫也是刺淫,是雅乐;朱熹则认为《国风》有男女自作“不好”的淫诗,《桑中》《溱洧》等诗就是桑间濮上之音,圣人之所以存留这些“不好”的诗,是为了令读者悚然戒惧,自反本心,从而起到惩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