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完成了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此次修法旨在回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① 当前,外部环境对我国发展国际仲裁提出很高要求。国际形势的变化,直接影响具体仲裁案件,如作为贸易摩擦表现之一的经济制裁影响合同履行并进而成为仲裁争议的焦点。反垄断法、反腐败法等公法渗入私人仲裁,引发了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网络社会的到来和技术发展为国际仲裁带来了更多前沿问题。前者如社交媒体言论对仲裁公正性的影响,②后者如数据使用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冲击。此外,国际仲裁辐射多个国际法领域,与国际人权法、国际投资法等亦有交叉,相关问题也值得重视。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融入全球化并嵌入全球价值链,参与国际仲裁和国际争端解决,仍面临多种风险。当前,我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仍然较低,表现为我国仲裁机构受理国际仲裁案件的比例较低,③在国际排名中排名靠前的中国籍仲裁员数量较少,④我国企业参与国际仲裁的败诉率较高。⑤为不断提高我国的涉外法治水平,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的国际仲裁制度,借我国仲裁法修法之契机,回顾并总结以往之经验,比较国内外立法与实践,正当其时。 英国和瑞士两个国际仲裁发达国家近期也对法律进行了修改。与我国类似的是,其修法的目标均为保持两国作为最具吸引力和最受欢迎的进行国际仲裁的国家(仲裁地)的地位,继续营造良好的国际仲裁制度环境。由此显示出当今仲裁大国对国际仲裁的重视以及修订法律以保持国际仲裁“高地”的意识。未来的竞争将是制度之间的竞争。英国与瑞士均未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但各自保持了特色。这次修法,两国均维持总体框架不变,仅对个别条款予以修补。英国一直保持着英式仲裁法的特色,其《1996年仲裁法》施行已逾25年。英国自2021年起启动修法工作,修订的《2025年仲裁法》在原法中增加了若干条款,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瑞士于2021年完成了对《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2章“国际仲裁”适用30余年来的重要修订。《瑞士仲裁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简洁和灵活的仲裁法之一,一直以来维持了最大程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区别于其他国家仲裁法的核心特质。⑥从改革路径来看,瑞士并未追求频繁或根本性的制度改革,而是采取判例成文化等精细化的调整方式持续优化仲裁环境。⑦类似的,英国在此次改革中也认为其仲裁制度一直运行良好,无须彻底改革,因此仅对一些重要事项予以改进,特别是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要案例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过对我国仲裁法修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文本、对2025年新《仲裁法》有关条款予以分析,并将新法与《示范法》,瑞士、英国等国际仲裁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国际动向进行比较法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新《仲裁法》一方面存在诸多改进和亮点,同时也仍存在着各种问题。集中体现为修改不够彻底,新法在一些仲裁中的重要制度规定上或有所遗漏或有所欠缺。这些遗留问题揭示出新法在精确性、系统性、适用“弹性”(如应以原则性规定给予司法裁量权)等方面存在不足,也指示未来司法应在这些方面补强立法不足。 鉴于当前外部大环境的变化、我国企业面临的风险、我国法律修改带来的新问题等,本文拟从立法、司法及我国国际仲裁未来发展需注意的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国际仲裁发展的风险与变革,提示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新修订《仲裁法》之不足 (一)重要问题的遗漏: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法律适用。我国发展国际仲裁,必须重视国际仲裁中涉及法律适用的各种问题。但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对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仍未规定。 首先,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未规定在新法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二者虽都首先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仲裁协议的法律,但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递补规则却不一致。《法律适用法》第18条、《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承接《法律适用法》,在第12条还规定了我国法的兜底适用。而《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依仲裁地法,在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时,适用法院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施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4条进一步规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该条体现出支持仲裁和“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适用理念,但仍未明确仲裁地法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的关系。并且,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叠加审查仲裁地法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的规定,并择其“优”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使用的“或”的择一判断标准不一致。2025年新《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地概念,但仍无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为解决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下一步需要确立统一的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