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商业社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环节,故而合同法是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实,合同不仅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刑事犯罪的认定中也能发挥作用。在某些情形中,民事合同可充当刑法中的出罪事由。①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尚无充分讨论,但合同作为出罪事由其实并不难理解,对此可通过与被害人同意的比较来把握。合同系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产物,与被害人同意相似的是,合同作为出罪事由的根据也和公民的内心意思以及自我决定权有关。尽管如此,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同。其一,被害人同意通常关注当事人的“即时意思”,且可在结果发生前随时撤回或变更同意;②合同则一旦生效,即受“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约束,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随意撤回或更改。③其二,被害人同意侧重于事实层面的意思表示,其成立主要取决于具有处分能力的公民对所处分法益的真实同意,一般无额外形式要件的要求;合同则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特征,其订立与生效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形式与实质的规范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或者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时常会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此种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合同,便是“涉刑合同”。值得思考的是,这种特殊类型合同是否具有出罪功能。曾引起学界关注的“帅某骗保案”④的争议核心便在于此。 帅某先后于1998年和2000年以其母亲张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金27万元的终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须为7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2003年,张某因病去世,帅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获得了27万元保险金。事后查明,帅某在投保时隐瞒了其母亲的真实出生日期,并将户口本上张某的出生日期伪造为1944年11月7日,将当时已77周岁的张某年龄改写为54周岁。然而,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据此,虽然存在年龄申报不真实的情形,但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合同有效。在本案中,有效的保险合同可否阻却保险诈骗罪的成立,成为争议问题。有观点认为,“就本案而言,问题的症结在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则不可能是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反之,若该保险合同无效,就谈不上依保险法保护的问题,对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说存在冲突”⑤。也有观点认为,“当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时,即使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也不能排除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⑥。 此著名案例虽引起了一些关注,但我国刑法学界并未对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展开系统研究和深入讨论。之所以如此,是由我国司法实践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和程序立场所决定的。在实体维度,我国司法实践在判定涉刑合同的效力问题时深受“当然无效说”的影响,即当事人的行为成立犯罪的,在犯罪的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⑦既然合同无效,也就无所谓出罪的问题。在程序维度,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采纳的是“先刑后民”的方案。⑧既然刑事问题优先于民事问题处理,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案件时,便通常会抛开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来认定刑事犯罪;而一旦通过刑事程序认定犯罪成立,即便在后续民事诉讼程序中判定合同有效,也不会再根据有效的合同来予以出罪,否则会导致程序逆转,动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也就是说,实体“当然无效说”和程序“先刑后民说”的结合,完全挤压了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这一问题的讨论空间。 近些年来,情况出现了变化。一方面,“当然无效说”受到持续批评。⑨当然无效说在公法管制和私人自治之间完全偏向前者,有损私法自治的价值。《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设置但书条款,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亦认可违反刑法规范未必导致合同无效,可见民事领域已为合同效力的独立判断留有空间。既然前置法规范和司法实践已有明显的变化,便应认真考虑其是否会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先刑后民的程序顺位也受到了怀疑。⑩不少学者提出了“刑民并立”“先民后刑”等方案,避免刑事判断完全前置而忽视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价值。(11)既然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都出现了改变的迹象,那么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便有了展开讨论的空间。 此外,涉刑合同出罪问题也有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加以说明。假设行为人实施欺诈手段,与被害人订立合同后案发,并以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然而,若因该欺诈行为所成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则法律将是否生效的选择权赋予合同相对方。若其事后知晓存在欺诈情事,却选择不主张撤销合同,此时是否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便存在疑问。首先,在民法上,可撤销合同的制度设计,旨在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如此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12)若其选择不行使撤销权,则意味着合同自始有效。从民法价值取向而言,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处分权的尊重,亦反映出维护交易稳定、促进合同有效的民事立场。相关的交易得以通过有效的民事合同正常进行。在此情形下,若刑法仍强行介入,将此交易行为判定为犯罪,是否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若一方面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方面认定合同有效,将导致行为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有处罚过苛的嫌疑。尤其是当行为人为了诱骗当事人签订合同,而故意同意十分有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条款时,再要求当事人在刑事责任之外还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理,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