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预付费商业模式在实践中表现为预付卡凭证、预付式消费行为等形式,其法律治理已具备中央与地方、一般法与特别法、公法与私法组成的总体框架。在中央层面,央行和商务部分别负责多用途和单用途预付卡的立法及监管,两部门于2012年分别颁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预付卡试行办法》)。①在地方层面,从2018年开始,上海、江苏、北京、甘肃等地陆续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体育局等部门于2025年颁布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上规则侧重于公法层面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侧重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了私法层面的主要规则依据。 从实践来看,尽管有登记备案、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等监管规则的明确约束,但经营者信用良莠不齐,收取巨量预付款后“跑路”或“爆雷”,因无法兑付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引发退款纠纷等涉众性问题屡有发生,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危害经济与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基于《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则解决预付费合同纠纷同样存在困境,最高人民法院遂颁布专门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尽管《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在社会整体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监管规则实际效果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其实施效果难言乐观。本文认为,既有监管规则的症结在于,既未能确立完备的机构与行为监管标准,又未能从商业模式治理的高度予以统筹协调。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本质是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资金归集行为,对满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其法律治理应实现经济社会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预付费商业模式法律治理的现状与困境 预付费商业模式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预付卡,准确地说是单用途预付卡。按照《预付卡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的预付凭证。《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对预付式消费的界定与之相似,即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 (一)预付费商业模式法律治理的现状 从内容来看,中央和地方的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规则以备案登记、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为核心内容。②一是备案登记。《预付卡试行办法》规定,各类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省级、市级和县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除常规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还应提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等。各地相关规则也普遍有类似规定。二是资金监管,主要包括总额控制、第三方存管和用途限制三类措施。《预付卡试行办法》针对不同业务范围的发卡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依据,规定了相应的预付费资金总额控制标准;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开设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规定了相应的资金存管比例,并允许发卡企业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规定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各地相关规则遵循了前述资金监管的基本逻辑,但具体内容存在差异。三是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等,主要在地方性规则中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建立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的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经营者应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使用公共基础类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政府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经营者应及时、准确、完整上传发行数量、预收资金及预收资金余额(预收资金扣除已兑付商品价款后的余额)等信息。 私法层面的规则依据以《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格式条款解释、退费、预付卡转让中的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多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规则在逻辑上与单用途预付卡相似。因其限于持牌支付机构发行,在发卡环节实行行政许可而非备案管理;在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环节,依据央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支付机构需将全部预付款转入专门账户,实行完全存管,并根据消费记录向签约商户划转资金。消费者与支付机构及商户之间的购卡、消费纠纷,依据或参照《民法典》《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