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低价竞争现象引发广泛关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平台的市场力量优势、平台价格结构的实质改变、平台金融化的发展模式等因素,使得平台主导的低价竞争可能长期持续。平台低价竞争引发的价格秩序问题表现为破坏价格的信息交流机制、压低行业合理价格水平和塑造低成本运营社会等。现行规制路径主要关注“低价竞争”中的“竞争”要素,规制设计侧重于市场规制,对宏观调控逻辑的运用尚不充分。为有效应对平台低价竞争,应在价格法框架下维护价格秩序,重视对“低价”本身的审视。同时,需引入宏观调控视角,在宏观和微观双重逻辑的协同下,推动《价格法》及配套规则的完善。
作为商业模式的低价竞争正是平台主导下的低价竞争。与传统低价竞争的不同在于,其提供的低价是真实且可长期持续的,不需要像其他类型的低价那样,通过吸引消费者或争夺市场份额之后寻求利润补偿。⑩为论述方便,后文将这种类型简称为“平台低价竞争”。 平台低价竞争的此种特殊性正在挑战规制低价竞争的传统法律体系。对于平台低价竞争的规制问题,已有研究在是否规制、如何规制上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反垄断法规制平台经营者组织的统一低价竞争;(11)或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规制低价竞争。(12)也有学者则指出低价竞争是数字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法律不应禁止,且域外各国均没有处罚低价竞争的案例。(13)平台低价竞争是应当容忍的商业创新,还是应予规制的失范行为?既有的讨论聚焦于“低价竞争”中的“竞争”,即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视角作了评价和建议,但忽视了“低价竞争”中的“低价”本身,缺少从价格法和价格秩序视角的讨论。多数情形下,这两者之间并不冲突,但在常态化的平台低价竞争中,价格法视角的讨论就很有必要,且可能对规制方案有不同看法。鉴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价格法视角分析平台低价竞争,梳理常被提及、但少有论及的价格秩序及其保护逻辑,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平台低价竞争规制的价格法制度完善。 二、平台低价竞争的影响及其特殊性 低价问题在我国很普遍,民众参与低价活动非常活跃,但非基于市场竞争形成的低价不可能是常态,其隐藏的问题很多,如低价倾销的垄断问题、谎称低价的欺诈问题、低价低质的质量问题等。(14)平台低价竞争中同样存在上述传统问题,此外,同样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价格秩序问题。长期持续的低价可能破坏微观和宏观的价格秩序,这是应予警惕的。再者,平台的特殊性使其有能力让低价长期可持续,这可能损及供应链中其他主体的利益,尤其是相对弱势主体的利益,如电商平台内的商家、网约车平台内的司机、外卖平台内的餐饮企业和配送员,以及消费者等,因此需要特别审视平台低价竞争的影响及其特殊性。 (一)平台低价竞争的价格秩序影响 平台低价竞争引发的问题是多维度的,理论上涉及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价格是经济活动的链接者、是经济信息的传递者、是资源配置的手段等,(15)限于篇幅和本文研究主题,本部分主要从微观和宏观的价格秩序角度呈现。 1.扭曲价格的信息交流机制 哈耶克认为,价格体系是一种偶然发现,尽管我们对它的理解和使用还不够深入,它本身也还有多种不足,但价格体系仍然是一种理想的信息交流机制。(16)平台低价竞争所导致的持续低价使价格作为市场信号的功能被严重削弱,价格与质量之间的关联性显著降低。(17)与此同时,平台主导或组织的低价竞争可能产生价格管制的效果,当商品的价格被平台限制在低于竞争均衡的价格水平时,商品的需求量会增加,而低价又会抑制供给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