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ChatGPT、Deepseek等大语言模型的出现以及广泛使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侵权案件,如我国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①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利用AI软件丑化恶搞他人肖像侵权案”②“AI换脸案”③等。在国外,也发生了多起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纠纷。例如,2024年以安德烈·巴茨(Andrea Bartz)、查尔斯·格雷伯(Charles Graeber)及科克·华莱士·约翰逊(Kirk Wallace Johnson)等为代表的作家及美国作家协会在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指控开发著名的大语言模型和AI助手Claude的人工智能初创公司Anthropic未经许可,从“创世纪图书馆”“盗版图书馆镜像”等盗版数据库非法下载他们的作品来训练Claude。该案于2025年9月25日达成庭外和解,Anthropic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高达15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该数额也成为美国史上侵犯版权案件中已公开的最高赔偿金额。④2025年9月,美国科罗拉多州的13岁少女朱莉安娜·佩拉尔塔的家人以及纽约的一位名为“尼娜”的女孩的家人分别针对开发ChatGPT的人工智能公司OpenAI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称该公司开发的ChatGPT持续传递错觉,教唆他们的孩子自杀。⑤随着这些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纠纷的陆续发生,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日益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⑥ 目前,学界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5-1197条确立的由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所组成的网络侵权规则?对此,我国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由于绝大部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都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提供,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网络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以数以万亿计的数据为参数,对于这些巨量的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难以逐一审查把关,其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相似性。有鉴于此,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著作权以及生成虚假信息的侵权责任应当直接或类推适用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⑦否定说认为,《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明确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自身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因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是用户自己创作或发布的,而是服务提供者创作和发布的,故此不能适用网络侵权规则中的通知规则。⑧而且,知道规则也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的技术特征不符,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内容与客观事实相悖。⑨ 在美国法学界,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满足美国《1996年通信规范法》第230条规定的三个要素:其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其二,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起的诉讼将其作为“发布者”(publisher);其三,所生成的内容源于“另一个信息内容提供者”(即训练数据和用户输入)。因此,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⑩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与“通知与移除”规则相类似的退出机制,允许著作权人向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移除其作品或采取过滤、机器“反学习”等措施,以防止生成侵权内容。(11)有的学者认为,避风港规则通常只是保护网络平台不对第三方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但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生成”而非“传播”内容。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可能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信息内容提供者”,而非仅仅是“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12)部署这些模型的公司应当为自身在数据收集、筛选和训练过程中的“自主意志行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13)还有的学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的技术设计(如“提取式生成”与“抽象式生成”)会影响《1996年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适用性。其中,提取式方法更接近于传统搜索引擎,可能获得免责;而生成式方法因创造新内容,可能不被保护。况且,服务提供者通过人工反馈优化模型内容的行为也可能使其被视为内容的“发布者”,从而失去第230条的保护。(14) 本文认为,网络侵权规则不能也不应当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为论证这一观点,首先,本文将分析《民法典》第1194-1197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涵义,并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其究竟有何不同。其次,本文将阐述网络侵权规则所调整的三元侵权关系结构,并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内容生成属于服务提供者的“作为”,而非“不作为”,应当就该作为本身来认定提供者有无过错,不能以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来认定提供者因不作为(即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具有的过错,进而确定侵权责任。再次,本文将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特点与引发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不同原因,阐述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不能适用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理由及适用后会产生的弊端。(15)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