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复议听证属于复议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制度之范畴。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听证制度嵌入复议审理程序,是复议审理程序再造的关键举措,旨在通过增强程序“有效性”提升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听证的本质在于通过共享性的言词交互与碰撞平台,使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与意见,确保他们能够全面而深入地参与到程序之中,从而彰显民主的精髓与价值。①复议听证可以增强复议透明度、提升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能力、确保实现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②为此,司法部专门出台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以明确规定复议听证的定位、范围、程序和效力。 《听证办法》第2条规定,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其要义有三:(1)适用范围,即普通程序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包括第3条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和“可以组织听证”两类案件;(2)听证性质,属于嵌入复议审理过程的程序性制度;(3)听证功能,即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复议听证制度构设了复议机关、当事人、听证参加人面对面解决问题的场域,其运行方式类似法庭审理中的合议庭。 然而,制度不会自动地发生作用,在实践中,复议听证也有可能流于形式,当摆设,走过场。复议听证规范化、制度化、实质化的探索持续经年。早在2003年,《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现已废止)就首次提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标志着听证程序在地方层面的初步引入。此后,大多数省级行政区采取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此类规范性文件的方式,③少部分省级行政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④也有省级政府部门专门制定在本省范围内适用于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⑤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构建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上展现了丰富的制度设计与实践创新,为行政复议听证实质化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智慧。但是,复议听证实践常常出现“应听未听”“听而不用”等听证形式化困境,要真正发挥复议听证的价值,就必须推进复议听证实质化。据此,《行政复议法》及《听证办法》的出台既是对地方经验的吸收,更是对实践困境的回应与超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确保复议听证过程的在场性、作用的此在性、案卷的排他性,实现复议听证实质化。唯此,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中的直接对话才能得以充分展现。 一、过程的在场性 所谓“在场性”(Anwesenheit),即主体在特定场域中的真实呈现及其与他者的互动。“在场”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形式在场要求复议审理者、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必须亲历听证全过程;实质在场则强调各方以平等主体身份投入对话、凝聚注意并努力形成共识,构建真正的“共在”关系。“在场”亦是一种共在而非“独在”。“过程的在场性”强调通过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而坚决反对单方接触——后者意味着某一方的实质缺席,即意味着听证不再是共在,而是独在,不再有共识,而只有偏见。 (一)在场与对话 雅斯贝尔斯曾指出:“对话是探索真理与自我认识的途径,是真理的敞亮和思想本身的实现。”⑥复议听证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为涉案人员参与复议审理对话赋权,让当事人“发声”,进而呈现双方主张,理解双方争点。“在场”体现为各方以口头方式直接参与对话的过程,具体包括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询问等模式。 其一,复议听证的对话与对话性。行政复议的听证是对话性的,而非对抗性的。所谓对话,就是同意或反对关系、肯定和补充关系、问和答的关系。⑦听证的过程是参与听证各方对话的过程,是参与者对信息和理由的有序交换过程,也是达成各主体共同接受之目标的过程。听证的对话性意味着:(1)听证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只有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的当事人才可以进行充分自由的对话,并赋予听证以对话性。(2)只有行为期待的相互性,才能为平等的话语权利及其使用提供保障。为此,必须赋予复议听证各方平等参与对话的权利,确保参与者都有同等权利提出主张、作出申辩、发表意见。(3)参与复议听证的任何一方所发表的意见均具有相当的价值。在话语交往的领域,话语的效果不取决于声量,但决定于力量,只有在各方话语具有同等力量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听证的对话性。⑧ 其二,复议听证的话题设置。为实现有效对话,复议参加人必须围绕共同的主题展开对话,不能在不同频道上自说自话。⑨根据《听证办法》,复议听证伊始,听证主持人应当为这种互动关系确定商谈主题——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开启阶段以“说明案由”的方式来设定听证主题,主题设定之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居中主持听证,扮演倾听者角色;参与听证各方则扮演案件素材的提供者,围绕案由展开陈述、举证、质证。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则以“归纳案件焦点”的方式设定对话议题,听证各方应当围绕案件焦点陈述意见、展开申辩。(1)说明案由。这是复议听证程序的首要环节,也是听证各方对话的基础。说明案由,意在明确被申请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听证各方正确行使听证权利。案由说明应遵循规范、简洁实用、清晰准确之原则。参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复议听证可以设立三级案由体系: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二级案由为种类化的行政行为,三级案由则是对二级案由的进一步细化。案由说明从三级案由开始,若无法找到对应的三级案由,则从二级案由开始,若无法找到对应二级案由,可直接说明一级案由。(2)归纳案件焦点。案件争议焦点即复议审理需要回应与处理的争执问题,包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其中,事实争议焦点是必须由主持人、听证员识断的事实争执问题;法律争议焦点则是需要通过复议解决的法律争执问题。案件争议焦点源自行政过程中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冲突,主持人归纳和提炼案件焦点,必须以当事人的主张与理由为根据。围绕争议焦点所展开的对话过程就是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商谈过程,解决争议焦点的过程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得出复议结论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