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广义政治人物即公民与掌握国家权力者的政治伦理,可以两种情形展现给人们:或者是表现状态的,或者是规范状态的。前者指的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实际呈现出来的政治伦理情形,后者所指则是社会政治生活应当具有的政治伦理态势。由于社会诸个体的差异大到难以想象的地步,实际的政治伦理状态也很难做统一观。人们对政治伦理的观察就此倾向于一种规范的视角:对政治社会的成员来讲,政治伦理既体现为参与伦理,也表现为责任伦理。前者主要针对的是他们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事务的介入,后者主要强调的是他们对政治共同体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而对掌握公权的人群来讲,政治伦理不仅体现为他们对权力公共属性的认知,也表现为他们如何践履公权公用的伦理目的性。两相比较,对社会普通成员来讲,他们的政治伦理状况,构成政治伦理优劣的环境条件;对掌握公权的人群来讲,则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的伦理品性。两者所依循的政治伦理,均有自律和他律双重动力。相比而言,如果说政治伦理的伦理性归属需要重视自律的话,政治伦理的政治性得以守持,他律驱动力似乎更为强劲和有效。这是政治伦理终究是政治生活的伦理属性所决定的结果。 一、两种兜底 政治伦理是政治与伦理交叠作用的领域性伦理,焦点问题是政治如何以伦理兜住它不成为谋私工具,伦理如何在政治世界中保有规范政治的能量。这是一个从底线出发展开思考的跨领域作业,也是一个可以从古今视角加以审视的问题。从后者看,在古代社会,政治与伦理是直接合一的关系。对此,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①这是一种将政治与伦理做合一观的论断:一者,亚氏将政治学研究置于伦理学之上,因为伦理学的规则关乎个体的善性与善行,而政治学研究的是公共善,这种属人的善,“于个人和于城邦是同样的,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因为,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然可喜,为一个城邦获得这种善则更高尚[高贵]、更神圣”②;二者,政治学集中关心的问题不是权力的获得与配置,而是公共利益即正义实现的至善;三者,他将公共利益、正义与至善等量齐观,因此对公共生活中的政治与伦理不加区分。至于个人的善是受内心的道德法则驱动,还是受社会政治规则塑造,抑或是两种因素中哪一种更为重要,似乎都不在亚氏的关注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在古希腊时期,公共生活是唯一受重视的生活形式,私人生活尚未取得应有的地位。取决于这一点,相对于公共道德而言的个人品性,也就不那么重要。相应地,相对于一个人的公共品质而言的个人内心道德判断,便不成其为是否守持德性的关键因素。一种将德性之善与公共利益混合起来的道德生活模式,便不在义务论或后果论的严格类型区分中展开,将之归为德性论,乃是一种恰当的类型划分。 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与伦理的直接合一模式被两者的分离结构所代替,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论传统失落了。③从政治学的一端看,这是现代政治学的奠基者马基雅维里的贡献;从伦理学的另一端看,义务论或道义论与目的论或后果论沿循各自的理论逻辑发展起来,从而将人的善性善行驱动机制深刻地揭示出来。义务论,尤其是康德版本的义务论强调,人们无条件地服从道德法则,是因为这些道德法则是理性的或合理的,所谓“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法则”这两样愈加思考愈觉神圣的东西,就表明康德将内心认定的、必须尊崇的道德法则,看作是与头上星空一样具有独立自存意义的东西。“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状,由于这种性状,意志对于自身来说(与意欲的对象的一切性状无关)是一种法则。”④自由意志决定了一切道德的行动都是自律的结果,而不是外部施加与受动的产物。相比较而言,自律与他律恰成鲜明对照。“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道德性]相对立。”⑤换言之,唯有自律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他律的行为则是不符合道德的。对此,李泽厚的解释简明扼要地呈现出两者间的差异。“所谓‘自律’,是相对于‘他律’而言。‘他律’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决定,如: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官)、神意等等。这些在康德看来统统是把意志行为服从于外在因素的‘他律’,而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因而不是道德的……康德认为,人的自律意志则既不是情欲(动物性)的奴隶,也不是神的工具,既不受快乐、幸福、欲望的驱使,也不受神意、天命、良心的支配。人不是物(只知服从),也不是神(只知立法),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法由己立;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意志自由。”⑥由此可以理解,康德何以将道德律令称为“绝对命令”。这是一种服从内心道德律的兜底道德行为:唯有依托于人为自己立法的道德律令上,行为的道德性才具有根本保障。 目的论或后果论最为典型的伦理阐述是由功利主义提供的。功利主义反驳康德的义务论主张,认为那样会导致一个荒唐的局面:当人们普遍接纳不道德的行为规则时,人们是不会承受相应的后果的⑦。在这一机智的反驳基础上,功利主义者强调,“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⑧功利主义者将功利视为道德义务的最终根源。简言之,功利在道德义务的要求彼此冲突或不相容的时候,可以易为取舍的标准而凸显出它的价值来。其间,幸福或快乐、不幸或痛苦,不是动物感受,而是人的情感;不是单个人的体验,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感受;不是得不到的想象,而是建立在现实感的基础上;不只是物质的标准,也是心灵的陶冶;不是可以牺牲的隐忍,而是现实努力的目标;不是只能模糊感受的状态,而是可以计算的结果;不是作恶的借口,而是为善的动力。⑨这就将功利主义的后果主义特征全幅展现出来。这是不同于内心道德律兜底原则的另一种兜底原则:唯有那些不给人带来不幸痛苦而带来幸福或快乐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这是一种指向人的内心道德律之外的社会政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