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一种“先天的”和“形式的”理性伦理学往往被看作对康德实践哲学的最好刻画,①也正是基于此,康德展开了对所有作为享乐主义的质料伦理学的批判,②并从根本上拒斥将道德的善奠基于任何“对象的感性快乐状态(Lustzustände)”③上。这意味着,纯粹理性自身就能够是实践的,亦即“仅仅通过实践规则的形式就能够规定意志,无须以任何一种情感为前提条件”(KpV 5:24)。只有当道德法则成为意志的充足规定根据时,对应的行动才包含道德性。纯粹理性所具有的直接实践性体现在,仅需纯粹理性就能够规定意志从而产生具体的道德行动。与之相反,一旦需要借助任何情感时,对应的行动将只包含合法性。按照这一逻辑,康德的道德哲学应当坚决排除任何情感的积极作用。 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康德在1785年之后的一系列成熟的道德哲学作品中仍然不断提及一种独特的情感,即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能够决定意志的不仅可以是法则,也可以是“对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Achtung)”(GMS 4:400)。④进一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第二批判)中将敬重看作“不会拒绝给予功德的一种称赞”(KpV 5:77)。直到《道德形而上学》,敬重和道德情感才被刻画为“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的主观条件”(MS 6:399),一切的责任意识都以道德情感为基础。 因此,如果我们想要探明纯粹理性的实践性,我们则必须厘清道德情感的内涵和作用。首先,本文将从对道德情感的争论出发,阐明研究者们在道德动机和道德意识双重面向的分歧。其次,本文认为,道德情感只能被看作道德法则作用的主观伴随效果,而不能被看作在因果决定层面的动机。最后,尽管道德情感无法在道德动机层面发挥作用,但敬重在道德意识层面发挥着认识道德法则的作用。总的来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类无法解释和说明纯粹理性的实践性,但却能够感知和意识到纯粹理性对自身的作用。 一 道德情感的双重面向:道德动机与道德意识 在康德的批判时期的作品中,对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的初步分析集中体现在《奠基》第一章的一个脚注里:“意志直接为法则所规定以及对此的意识就叫做敬重,以至于敬重被视为法则对主体的结果,而不被视为法则的原因……一切道德上的所谓兴趣都仅仅在于对法则的敬重”(GMS 4:401f)。在这里,康德一方面把敬重仅仅刻画为道德法则对主体施加作用的结果,从而无法对道德法则的作用产生任何影响;另一方面又将敬重界定为道德的兴趣,因此似乎发挥着推动践行道德行为的作用。这一表面的矛盾更集中地体现在另一句耐人寻味的表达中:“在客观上除了法则,在主观上除了对这种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从而就是即便损害我的一切偏好也遵从这样一种法则的准则之外,对于意志来说不剩下任何东西能够决定它了”(GMS 4:400-401)。至少对康德而言,敬重在主观上与人类的道德动机有着相关性。因此,如何理解道德情感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在产生一个具体的道德行为当中的作用成为亟需回答的问题,这也从根本上关乎着纯粹理性的实践性。 毋庸置疑的是,一个道德上善的行为必然体现了道德法则与行为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因此,关键问题进一步变成了,道德法则对人类的作用是否需要通过情感的中介来实现?这一问题可以被看作对“道德动机”的分析,亦即讨论情感在驱动善的行为方面的作用。关于这一问题,研究文献可以被划分为情感主义和理智主义两个阵营。⑤前者认为道德情感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进行道德上善的行动的必要条件;后者则认为纯粹的道德法则无需道德情感的帮助而直接发挥作用。 对于在道德动机问题上的情感主义者而言,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必然发挥动机作用。在他们看来,这一必然性根源于本体与现象的二分——纯粹的道德法则隶属于理性的领域,而道德法则所作用的人类行为隶属于感性领域。基于此,如果我们想要解释道德法则作用的具体过程,我们必须利用一个贯穿理性与感性、本体与现象的中介,而道德情感似乎完美地符合这一要求。⑥一方面,敬重是“一个通过理性概念而自己造成的情感”(GMS 4:401f);另一方面,敬重仍然是一种感性的状况,亦即内感官受刺激的状况(MS 6:399)。结合这两方面来看,敬重能够体现理性对感性的一种独特因果性的规定,⑦并最终“引起对履行义务的一种愉快或者满意的情感”(GMS 4:460)。严格来说,纯粹理性只能通过敬重相对于一切感性偏好的胜利来确保自身的实践性,这也意味着纯粹理性间接而非直接的是实践的。可以看到,情感主义者往往着眼于对人类主体的心理学刻画,作为道德动机的敬重和作为非道德动机的其他情感在作用方式上几乎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是引起它们的表象的不同)⑧,所以两者可以形成竞争对抗关系,⑨从而推动道德法则在经验上实现。 但是,对于在道德动机问题上的理智主义者而言,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仅仅是道德行为伴随的经验性结果,而非促成道德行为的原因。这意味着,纯粹理性在确立和执行道德法则方面自身就是实践的。⑩行动并非基于情感在因果性上的直接规定,而是基于人类主体的意志和准则。(11)一旦引入情感的力量来为道德善加持,那么纯粹理性的无条件的力量将会从根本上失落。甚至在理智主义者看来,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将道德行为的规定根据依附于某种病理性的情感。总的来看,理智主义者想要坚持的根本立场是,纯粹理性能够无须道德情感直接对抗感性的偏好,同时道德法则也无须敬重而直接得以践行。 在对道德动机的讨论之外,康德的一些论述也揭示了道德情感的另一个面向,亦即体现为道德意识的敬重。针对“(人类)究竟为什么应当服从道德原则,而且是作为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服从它,从而也因此使其他一切富有理性的存在者服从它?”(GMS 4:449)这一问题,康德声称“(人类)对此必然感兴趣,并且清楚这是怎么发生的”(GMS 4:449)。由此可以看到,我们不仅拥有在道德层面的动机,而且能够以某种方式认识和洞察义务。与此同时,康德还强调“直接认做对我是法则的东西,亦以敬重认识之”(GMS 4:401f),甚至“主观上被描述为道德情感的对法则的敬重,与对人的义务的意识是一回事”(MS 6:464),这更进一步显示道德情感对于认识道德法则的重要性。与对道德动机的讨论类似,(12)在对道德意识的讨论中也可以分为情感主义和理智主义两个方向,它们的核心分歧在于对法则的认识是依赖还是独立于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