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当代荀子伦理学研究呈现出一种意味深长的现象:一方面,以各种西方伦理学理论为工具对荀学具体问题的研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内在于荀学自身理路的哲学重构却异常寂寞。如此一来,荀学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已沦为仅仅提供学术材料的矿井,而不再是一种仍具理论生命力的哲学范式。当然,荀子并没有受到冷落,也可以说很受重视,然而这种重视更多的只是在为特定理论提供思想史材料的意义上而言的,至于荀学自身作为极具理论特质的哲学范式则似乎已经被默认为某种不合时宜的旧物件。这里暂且不提传统儒家内部“大本已失”的旧话头,晚近在西方伦理学进入儒学之后,荀学又一次被判为他律伦理学。某些有心为荀子辨护的学者则转而在经验论意义解释荀子伦理学,声言道德之所以可能并不必然地需要一个形上基础,结果反倒坐实了所谓的他律之说。然而,事实究竟如何呢? 自孔子倡导“为仁由己”(《论语·颜渊》)而始,经过孟子的“心之官则思”(《孟子·告子上》),再到荀子的“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荀子·解蔽》),儒家在道德完善的可能性问题上一直持自力观念,而此一语境之下的自力与现代伦理学语境之下的道德自律(moral autonomy)在根本精神上是相通的。①不消讲,当代中文学界对道德自律的理解主要来自西方伦理学,尤其是康德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当代儒家伦理学研究受惠于康德者不可谓不多,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亦复不少。众所周知,在儒家与康德的会通之中,牟宗三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名字。学界通常所熟悉的是牟宗三通过康德阐释儒家,但这只是其展现的一个方面。事实上,牟宗三对康德亦颇多不满,认为康德未能解决道德动力问题,故而提揭“本体论的觉情”(ontological feeling)。②这表明牟宗三不只是“用”康德,也试图“修正”康德。据此,牟宗三重拾传统儒家判教的话头,以道德心与认知心对举,标识孟荀之异,直指荀子伦理学为他律道德。自兹以还,论者言荀子为他律,莫不以康德为衡准。殊不知,经过了牟氏一番“乾坤大挪移”,康德的自律概念早已物是人非。然而,无论门人后学,还是私淑拥趸,无不奉为圭臬,良可叹也欤! 有鉴于此,本文重理康德伦理学的自律概念,以与荀子“心”“义”对勘,驳正牟宗三的判教观念,证成荀子伦理学的道德自律。循此而下,本文还深入分析了荀子道德自律说所可能遭遇到的种种理论质疑:首先,道德自律强调独立于感性而自我决定,似与荀子重视感性生命(“礼者,养也”)的理论性格不无违和?其次,既然荀子肯定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又何以说“性固无礼义”“性不知礼义”?复次,荀子讲先王制礼义,而非人人制礼义,如果将荀子的礼义理解为道德规则大致无误的话,那么道德法则之于常人而言难道不是作为外在的规范而存在的吗?所谓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难道只是一句空话吗?最后,圣人制礼义,而常人则学礼义以求知之,习礼义以求有之,同样是人,如此分别的根据是什么?是在人性的层面上原本就有所不同吗?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证成荀子的道德自律,进而探讨以荀子为进路,消化康德而不止于康德,从而建构一种更健全的儒家道德形上学的理论可能。 二、心者,形之君也 在西方哲学史上,康德首先引入“自律”概念,同时肯定了自由和秩序,消解了二者之间的背反,对此后伦理学的发展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康德“现象”与“物自身”二分的架构之下,人既属于现象界,又属于本体界。作为现象的人是感性状态的人,服从自然法则,而作为本体的人则服从自由法则。所谓“作为本体的人”,并不是一个与“作为现象的人”相分离的存在者,而是指人的应然状态,亦即应当且能够成为的人。在康德,作为自由的存在者,“人具有一种自己创造自己的特性,因为他有能力根据他自己所采取的目的来使自己完善化”③。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我设定目的、自我决定的能力。质言之,康德的自由并不是日常意义上的随心所欲,而是自做主宰,如其所言: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以及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与此相反,意愿的一切他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反而与职责的原则,与意志的德性,正相反对。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准则必定具有的单纯的普遍立法形式来决定意愿。但是,前一种独立性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而纯粹的并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自己立法,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④ 在康德这里,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前提,也是人类存在者道德完善的主观条件。正是由于自由,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和尊严。自由与自律,异名而同谓,其实质性内涵在于自我立法。借助自由概念,康德确立了理性之于感性偏好、冲动的独立性。至此,笛卡尔所开创的主体性原则通过康德的自由概念而得到了极致的表达。自此而后,唯有自律道德方可称之为真正的道德,亦即人格性道德,这已成了不言而喻的伦理学常识。康德如此强调意志自律在伦理学上的基点意义,儒家正可引以为同调。其在夫子,一则曰:“为仁由己”(《论语·颜渊》),再则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此一仁观,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也正是对意志自由的肯定。落在荀子这里,意志自律通过心性论的形式得到了一种典型的儒家式表述: 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故口可劫而使墨云,形可劫而使诎申,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荀子·解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