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是一个承载着厚重历史传统、复杂现实利益与多元主体诉求的伦理实体。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基层社会通常指与民众日常生活最贴近的社会单元,涵盖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城乡接合部等聚居区域。它既是国家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民众利益诉求表达、社会关系互动的基础场域,承载着人口管理、公共服务供给、邻里关系协调等核心功能。而基层治理,则是指以实现基层社会有序运行、保障民众合法权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目标,由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活动。面对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变革的当代中国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不仅关乎制度架构与政策执行的技术性精进,更是一场触及伦理秩序及其价值内核的深刻革命。伦理治理“本质是一种软系统思考”①,即将治理视为一个由多元主体、多元价值、多元利益交织而成,通过以“共情”“兼容”为核心的“软系统思考”替代以“规则”“效率”为核心的硬系统思考,在差异中寻求包容性认知与柔性应对,在冲突中实现动态平衡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一个可按固定规则操控,强制达成统一标准的机器。伦理治理“软系统思考”本质在于不仅解决实际问题,还能满足情感需求、提升情绪价值。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的伦理规范、价值共识与关系模式面临解构与重构,新的治理理念、权利意识与交往方式不断涌现、交织碰撞,使得基层治理场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纷繁复杂的伦理冲突与价值悖论。这种冲突既体现为行政效率与程序正义、维护稳定与保障权益、人情伦理与契约精神等一系列二元对立的现实困境,也表现为传统乡土伦理与现代法治规则之间的张力、集体主义传统与个体权利觉醒之间的博弈、工具理性膨胀对价值理性空间的挤压。它们构成了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直面的深层挑战,其化解程度直接关系到治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人文性。 遵循问题导向研究法,我们选取“枫桥经验”②作为方法论案例,源于其兼具历史纵深感与现实解释力的双重特质。就方法论而言,“枫桥经验”实质上是一种旨在化解伦理冲突的伦理实践,具体表现为“以人为本”“调解优先”“依靠群众”三位一体方法论体系。毛泽东主席曾肯定地说,“这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③,更深层次在于其背后蕴含的构建伦理方法论的底层逻辑。其本质是一种在基层社会实践中,通过特定的价值引导、主体互动与规则创新,不断调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国家意志与民间诉求、个体权益与集体福祉之间的伦理张力,旨在构建具有高度认同感、归属感与凝聚力的社区伦理生活。 “枫桥经验”“将道德的自律与法律的他律相结合,‘就地解决’各种基层的矛盾,为中国社会基层治理提供了范例”④。但学界关于“枫桥经验”时代意义的认知还局限于视其为维稳工具的层面,这就忽视了其在伦理维度的功能价值。其实,“枫桥经验”的意义不止于为基层治理提供一种经验参考,更在于为基层治理形塑了一种具有实践智慧的应用伦理范式。这一范式的核心特质在于其成功拓展了“地方性知识”的传播,构建了在动态实践中调和多元诉求、平衡不同利益的基层治理逻辑。这种逻辑既是对现代性条件下治理困境的回应,也为全球治理领域破解伦理冲突贡献了宝贵的东方智慧。 一、基层治理现代化中的伦理冲突:类型与表征 在当代中国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实践图景中,伦理冲突已超越单纯的道德争议范畴,其引发的结构性矛盾正持续侵蚀社会信任、削弱传统权威、加剧行业危机、拉低行动效率,成为一种系统性的治理困境。这种多维度、多层次的伦理冲突,既是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科层制规训与传统社群惯习之间的缠斗,也是风险社会中技术宰制与人文价值之间的博弈,更是全球化浪潮下普遍价值与地方性知识的深层对话。 (一)伦理冲突中价值排序困境的理论内核 基层治理中的伦理冲突,实则源于不同价值原则于特定情境下“不可兼得”之困,凸显出价值排序的艰难抉择。基层治理常陷伦理两难。如浙江“围村收费”案,2021年起多地村委会经表决对租客车辆征费,称维护本村停车权,虽程序合规,却悖“租售同权”,构成身份歧视;擅收私有院落费用,越权侵利;收费无透明标准且未核准。此例凸显“程序合规”与“实质正义”的尖锐矛盾——前者强调民主流程,后者追问权利公平,二者在基层实践中常难兼顾,暴露治理的价值困境。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言,“个人或群体的自由有可能与对公共生活的完全参与根本不相容,与这种参与对合作、团结、友爱的要求根本不相容”⑤。换句话说,伦理冲突并非源于善恶是非的绝对对立,而是源自不同“善”之间的竞争性关系。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为理解此类冲突提供了经典范式。前者关注行为后果,后者恪守绝对价值⑥。当这两种伦理在家庭赡养纠纷中狭路相逢,如何化解僵局,变“对簿公堂”为“握手言和”协同治理的实践,正为此提供了绝佳的观察窗口。浙江常山县一八旬老人因赡养问题起诉两子。长子仅愿年付千元,次子则以“父归我养,母归兄管”的旧约推诿,矛盾根深蒂固。若强行判决,恐致亲情彻底破裂。检察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而是深入调查,发现兄弟间还积压着房屋排水、父母偏心等多年旧怨。于是,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通过“调解优先、诉援结合”的协同治理模式,一方面释法说理,明确赡养系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积极调和,一揽子解决赡养费用与房屋纠纷,最终促成家庭和解,兄弟按比例分担赡养费,破碎的亲情得以重归于好⑦。此案正是“枫桥经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它通过检察机关牵头、多部门协同的联动调解机制,将矛盾就地化解、实质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治理效果。“枫桥经验”的精髓,就在于它并非简单地“消除”冲突,或者做非此即彼的抽象选择,而是引入情境性调适与第三方介入机制,在具体情境中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审慎权衡与动态排序,从而将僵化的“两难困境”转化为可治理的“实践方案”。具体呈现为“深入情境、民主协商、创造性整合”的流程化、情境化的价值重估与排序。深入情境的伦理排序法,旨在将抽象的“公平”价值具体化为每一户村民的“具体诉求”。在排序上,它暂时搁置了抽象的“效率”逻辑,而优先赋予“理解情境特殊性”以最高价值,为后续的创造性解决方案奠定基础。这种“户户走到”的工作方法源于枫桥早期的“帮教小组”,现已发展为成熟的“网格化管理、精细式服务、信息化支撑”⑧模式。民主协商的伦理排序法守正创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原则,将“程序正义”和“社群共识”作为新的排序标准。它不单纯是政府与个人的博弈,而是将一个行政问题转化为一个公共议题。价值排序从“政府与个人”的纵向对抗,转向了“多元主体共寻方案”的横向协商。协商过程本身的价值(如公开、参与、尊重)被优先考虑,因为它能生产出更具合法性的结果。枫桥镇各村普遍建立的“乡贤参事会”或“居民来说事”议事厅⑨就是这种协商的制度化平台。创造性整合的伦理排序法,旨在超越“效率”或“公平”的单项选择,形成一个融合效率、公平、程序、传统、发展等多种价值的“复合价值束”。排序不再是零和博弈,而是在更高维度上实现了价值的整合与升华。诸暨市司法局总结的“枫桥经验”人民调解案例库中,收录了大量此类“非货币化补偿”的创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