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上,冯契先生一方面上承金岳霖先生的哲学,另一方面又不限于这一系统,而是多方面地超越其视域并范围而进退之,由此形成了独特的金冯学脉。多年来,金岳霖先生在哲学上的贡献往往隐而不彰,人们习惯于将其主要视为逻辑学家。事实上,金岳霖先生首先是哲学家,逻辑学只是体现了他的一个方面的工作。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金岳霖先生以往哲学著作的逐渐再版,他作为哲学家的特点,才逐渐为人所认识。然而,尽管金岳霖先生的哲学工作人们所知不多,但通过冯契先生的理论阐发和推进,金岳霖先生的哲学思想和进路在冯契先生任教的华东师范大学却得到了实质的延续,所谓金冯学脉,即形成于这一过程。较之与之不同的哲学传统,金冯学脉的特点在于至今仍具有生命力,在后续的学术共同体中,依然可以看到其作用。也就是说,它呈现为活的学术传统。 一 所与、概念与归纳方法 金岳霖先生的哲学思想体现于认识论、方法论、逻辑、形而上学等不同领域。在认识论上,金岳霖先生首先提出了“所与是客观的呈现”,这一论点体现了对“所与”的独特理解。关于“所与”,现代哲学往往从否定的方面加以理解,匹茨堡学派的奠基者塞拉斯(W.Sellars)即提出所谓“所与的神话”(the myth of the given)。根据其理解,“所与的神话”在于肯定经验知识有一个基础,而作为基础的感知或直接经验又具有原初的、无问题的特点。这一概括将肯定感觉经验归结为一种“神话”,它在批评忽视经验论概念作用的同时,又引向消解感觉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知识内涵。从认识论上看,所与既是对象的呈现,也包括感觉的内容。也就是说,所与包含两重方面:对象向认识主体的显现,这种呈现同时使对象本身进入感觉之域,并与概念和语言形式相结合。金岳霖先生肯定“所与是客观的呈现”,已注意到这一点。 冯契先生对金岳霖的以上看法表示赞同,由此也展现了对感性认识可靠性的确认。但同时,他又指出:“金先生曾声明‘本知识论既不是唯心,也不是唯物的知识论’。他当时自称为实在主义者。确实,《知识论》关于感觉的学说虽有唯物主义倾向,但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还包含有一些繁琐哲学成分。因为当时金先生还没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不懂得对象的实在感首先是由实践提供的。他没有把感性活动了解为实践,不懂得人是在变革现实的活动中感知外物的。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把‘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放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加以阐发,那么,我们应该能把唯物主义的感觉论推进一步。”①这一理解表明,冯契先生将感性领域的所与和实践过程联系起来,从而使“所与”理论获得了更为可靠的基础。 与感觉经验上“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相关,金岳霖先生对概念作了具体考察,提出了概念具有双重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摹写与规律实在。冯契先生对此也作了理论分析,并将概念的以上作用表述为对现实的摹写和规范。在确认其“包含有真理的成分”的同时,冯契先生又从辩证法的角度,对金岳霖的概念论作了考察,认为他“关于概念的学说还不是彻底的辩证法,因为金先生只承认‘抽象概念’,而不承认辩证法所说的‘具体概念’。他不承认科学可以而且应该把握具体真理,而认为具体(全体与个体)非名言所能表达,非抽象概念所能把握。他看不到科学的抽象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扩展而趋于具体的辩证运动,科学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辩证法的具体)的运动在他的视野之外”②。对金岳霖先生概念理论的以上评说,体现了冯契先生注重逻辑思维辩证法的立场。 从认识论转向方法论,归纳问题便无法回避。金岳霖先生对归纳的理解有其独特性,他扬弃了休谟等经验论的观点,并把作为方法的归纳与本体论视域联系起来。在哲学史上,休谟对归纳提出了质疑,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在于为归纳寻找一个客观的根据。按金岳霖先生之见,这种根据便是存在于对象之中的真正的秩序(普遍必然的联系)。冯契先生对此作了理论上的肯定,认为,事中本身包含着理,所与中也有客观的秩序,与此相应,作为归纳前提的特殊事例,并不是一种类似“这”“那”的纯粹的特殊,它总是内含着普遍的关联,并表现为一种以普遍的方式接受了的所与。正由于特殊事例存在着真正的秩序,而真正的秩序又不同于以往现象的“会合”,它总是贯通于以往与未来,因而从特殊到普遍的归纳便具有合理的根据。也就是说,只要真正揭示了特殊之中的普遍,那么,归纳推论在将来也总是有效的,从而可以不至于像休谟那样,在归纳问题之前束手无策。“在承认真正的普遍之后,在承认意念不仅摹状而且规律之后,这问题底困难才慢慢地解除。”③金岳霖先生的这一看法注意到了方法论的研究与本体论的考察之间的关联性:客观的秩序(真正的普遍)构成了从特殊到普遍的内在基础,而作为科学方法的归纳也由此获得了某种本体论的根据。解决归纳问题的这种思路,超越了休谟的眼界。 不过,虽然冯契先生认为“《知识论》关于归纳原则的探索是富于启发意义的”④,但他并未停留于金岳霖的视域。冯契先生指出:“人们以得自所与的概念还治所与,概念作为接受方式引用于所与,实际上已具体而微地体现了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辩证过程。”⑤在冯契先生看来,金岳霖先生确认“利用自然律以为手段,就是引用在试验观察中所用的方法底背后的理,以为手段或工具”⑥。基于这一看法,冯契先生作了进一步的引申和阐发:“在实验观察中运用自然律作为接受方式,即以自然过程之‘理’还治自然过程之身,科学理论便转化为方法。此所谓科学方法,在本质上是辩证的,不止于归纳而已。而这种辩证方法的原则,在以得自所与的意念还治所与的日常经验中,已经具有了胚胎。所以,应该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即作为逻辑的辩证法)是知识经验的必要条件:正因为思维按其本性遵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便使科学所揭示的秩序有了‘理论上的担保’。”⑦冯契先生的以上观点既揭示了金岳霖的概念之论(包括概念的双重作用)的意义,又从辩证法的角度,对其作了理论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