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牟宗三看来,儒家的经典很多,但堪称“大经”的仅有两部:一是《易经》,二是《春秋》三传。当然,《易经》在此指《周易》,而不是“夏易”之《连山》或“商易”之《归藏》。这两部“大经”之所以为“大经”,在于其不论在儒学之内还是在儒学之外,均“影响最大”。就其内容来讲,“《易经》代表儒家玄思”,“《春秋》大义代表儒家的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①。由此来讲,前者大致为“内圣之学”,属“体”;后者大致为“外王之学”,属“用”。就两者来讲:《易经》又“最占优势”。“中国思想,自非一支,然最占优势者,厥为《周易》。”②正是因此,才有《易经》为“六经之首”之说。单讲前者,《易经》“代表儒家之理智的俊逸”,它表现于两方面:一是“象数”,二是“义理”③。也就是说,若就《易经》的“最大影响”来讲,它主要是通过“象数”和“义理”两方面实现的。进而,就其“最大影响”来讲,《易经》奠立了中国人的“根本思想”——不仅塑造了中国人的世界观,而且表现了中国人“哲学研究的雏形”。“阴阳、五行、八卦是中国的根本思想之托足地,并且阴阳五行八卦正是中国人对于具体世界科学的考察,哲学的研究的雏形。”④既然如此,就须研究《易经》,而要研究《易经》,就需从“世界观”和“哲学研究雏形”两方面入手。在牟宗三看来,这两方面具体所指为“玄学”和“道德哲学”。因此,在其首部著作《周易的自然哲学与道德函义》中,牟宗三写道:“本书是想藉着《周易》以及研究《周易》者之著作而抉发中国的玄学思想与其道德哲学的……乃只是吾近来研究西洋思想时而留意到中国思想所欲说的话。”⑤既言“玄学”和“道德哲学”,那么就非“注解”或“史述”,而是思想层面的阐释。关此,张东荪将牟宗三的研究称为“哲学的”,而不是“史学的”:“惟有牟君这样的研究古籍方法始足为‘哲学的’。而现在一班关于中国哲学的著述,其实质是考据,所以是‘史学的’,并不是‘哲学的’。”⑥ 一、《周易》之系统——象数和义理 牟宗三进入思想界和学术界的时候,正值中西文化直接碰撞的早期。此时,常见的说法是,相对于西方学术思想而言,中国学术思想缺乏系统性。再深一层讲,中国思想中究竟有无“哲学系统”,即使是先秦诸子能否属于“哲学系统”,这些都成为被怀疑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牟宗三与冯友兰非常相似,认为中国思想有其“实质系统”,所缺乏者仅是西方般的“形式系统”。具体来讲,中国思想内容中有“两支”哲学系统,分别是“玄学”和“道德哲学”,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便是“补形式系统之不足”。他说:“先秦诸子能属哲学系统者甚少,然则中国思想中究有哲学系统乎?究无哲学系统乎?曰有。不过因中国思想缺乏形式系统,故第一先必抽绎而出,为之组一严密之逻辑次序,以补形式系统之不足。第二此系统究何所属乎?曰一属玄学,一属道德哲学。换言之,中国思想中,其所论者亦常涉及哲学中之两支焉。”⑦牟宗三所谓“补形式系统之不足”,意指对于“玄学”和“道德哲学”进行发掘和疏解,将其梳理为相应的哲学系统。 在牟宗三看来,既然《周易》为儒家“大经”,为经典中“最占优势者”,故对其“玄学”“道德哲学”系统进行剖析、梳理就具有代表性⑧。 客观地讲,《周易》的六十四卦是一个条理清楚、结构周密的博大系统,而这个系统是由《十翼》揭示出来的:《序卦》讲六十四卦之时间顺序,《杂卦》讲六十四卦之空间关系;两者合起来,“即是表象具体世界底辩证现象”。进而,六十四卦由八卦“参伍”“错综”演变而来,故八卦是六十四卦的“根本范畴”,“八卦表象八种根本原素以为世界构成之材料”。《说卦》则是“解析此八卦之根本品德”。然而,八卦“又可以摄诸乾坤两卦之中……八卦所表象的八种原素,又都可以归诸阴阳两气之中。以阴阳两概念统驭一切现象;所以阴阳就是终极原则”。《文言》即是“解析阴阳之本性”,《文言》只解析“乾”“坤”两卦,以示其在六十四卦系统中的统摄地位⑨。不过,《序卦》《杂卦》《说卦》《文言》主要讲的是六十四卦的关系,而就其内容所言则要属《彖传》《象传》。具体来讲,任何一卦均是一幅图象,而“解析此图象所昭示的意义者为《彖传》”,而“解说卦象之所之者为《象传》”。也就是说,“彖”是定义,属“内在”;“象”是表征,属“外在”;两者合在一起,不仅揭明卦象及其意义,更重要的是揭示出世界图景及其意义。“‘彖’以断卦象之表意,‘象’以征卦之所之。……‘彖’可说是断其‘内在品德’;‘象’可说是征其‘外在品德’。‘彖’是‘界说’或‘定义’;‘象’是其‘暗示’‘表征’‘类推’或‘举例’。有了‘彖’与‘象’,则世界始可解说,知识始可能。”⑩总之,“卦象”与世界之关系即“表象”与“被表象”的关系;由此关系,人类的知识得以可能。牟宗三说:“《周易》全是以‘卦象’或‘符号’来表象世界。卦象间的关系即是表示世界的关系;解说卦象即是表示吾人对于世界之知识。”(11) 可见,“象”不仅是《彖传》《象传》的核心概念,而且是六十四卦的核心概念。那么,“象”具体何指呢?通常来讲,“象”作为一个概念有三种含义:其一,“现象之‘象’”,为与“本体”相对应的“现象”义。其二,“取象之‘象’”,为“象征”“类比”之义。其三,“法象之‘象’”,即“取法”之义。依牟宗三所论,《周易》中的“象”本义为第二义,即“象征”“类比”义;第三义亦为《周易》所使用,但为“象”之引申义,非其本义。独第一义非《周易》所取,它“于现象之义无与焉”(12)。总之,“象”在《周易》乃一种方法,而且是其根本方法。“‘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言全部《周易》无非言‘象’,而‘象’无非‘像似’之意。”(13)而且,正是通过“象”,物得以呈现,吾人得以知,知识遂得以成就。“不但器物之作由于象,即知识之成亦由于‘象’。设无‘像似’‘类比’之用,则……吾人对外界之知识亦必至无所措手足矣。”(14)由此来讲,“凡卦爻皆象也”(15),卦爻之用即象征、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