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把生产劳动同其他种类的劳动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种区分恰恰表现了那种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本本身的基础的劳动的形式规定性。”①毫无疑问,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重要基础,更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基石。进入21世纪,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的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复杂多样的变化,以“数字”为前缀的劳动形式迅速映入人们的眼帘,“数字劳动”成为当前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更成为我们揭示数字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重要突破口。 一、“数字劳动”及其生产性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中后期开始,受众劳动、非物质劳动以及“数字劳动”的概念被陆续提出。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以来,“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和讨论。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数字劳动”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受众劳动阶段。1977年,达拉斯·斯麦兹(Dallas Smythe)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书中,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批判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分析大众传播媒介中的作用。斯麦兹认为,他们只强调了大众传播媒介在资本逻辑中的意识形态作用,忽略了其重要的经济作用,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当代发展,大众传播媒介的经济作用越来越强,于是,斯麦兹提出了“受众商品”(audience commodity)这一概念,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包括观众、读者和听众的广大“受众”的存在,才支撑起了整个传播行业。传媒、受众和广告商是其“受众商品论”的三要素。大众传媒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受众的“注意力”卖给了广告商,受众把注意力聚焦到广告上,这样就构成了一种“受众劳动”②,即我们现在所讲的“数字劳动”的最早雏形。 第二,非物质劳动阶段。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西方学者对劳动的探讨也不断深入。1996年,毛里奇奥·拉扎拉托(Maurizio Lazzarato)指出,非物质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信息与文化内容的劳动。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劳动的两个不同层面。一方面,就商品的“信息内容”而言,非物质劳动直接指向工业与服务业领域大型企业中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变革。另一方面,就生产商品“文化内容”的活动而言,非物质劳动涵盖了一系列通常不被视作“劳动”的活动——具体来说,包括定义和确立文化艺术标准、时尚潮流、审美趣味、消费规范以及更具战略意义的舆论引导等活动③。在毛里奇奥论述的基础上,迈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与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对非物质劳动概念进行了创造性发展。在他们看来,非物质劳动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非物质性产品(如知识、信息、交往、人际关系或者情绪反应)的劳动形式。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大脑和思维性的工作,二是劳动过程中情感的生产,三是具有机械化特征和互联网特征的科技劳动形式④。哈特和奈格里认为,由于信息时代的特性,劳动难以用时间来测量,所以他们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从而否定了劳动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联,也否定了生产劳动概念的现实意义。 第三,“数字劳动”阶段。最早提出“数字劳动”概念的是蒂滋纳·泰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21世纪初,在哈特与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基础上,意大利学者泰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数字劳动”这一概念,并把这一概念视作“现代血汗工厂的延续”。她认为:“互联网是持续的、不断更新的工作价值的榨取,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工作的价值榨取。”⑤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世界的目光又回到了马克思的身上。在先前学者们提出的非物质劳动概念的基础上,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在其著作《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出发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数字劳动”的概念范畴,创建了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批判理论。首先,福克斯从词源性的视角探讨了工作(Work)与劳动(Labour)的定义,指出工作(Work)是使用价值的具体创造,而劳动(Labour)是价值的抽象生产,从而为其建构“数字劳动”理论作了基础性的铺垫。其次,福克斯从马克思物质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出发,指出“数字劳动”同样具有三要素,即认知、交流与合作,认为这是信息时代的劳动过程。最后,福克斯通过分析非洲采矿业的数字奴隶制劳动、富士康硬件装配工人的数字剥削劳动、印度软件工程师的数字帝国主义剥削劳动、基于性别和种族歧视的硅谷装配工的数字化劳动、呼叫中心的泰勒制和家庭主妇式的服务劳动等,揭示了当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数字劳动的剥削本质⑥。然而,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定义及其剥削机制的揭示也受到了学界的质疑和批判,他们认为福克斯错误理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数字化与非数字化的区别,将“数字劳动”的概念和外延扩大到“与数字技术相关”的所有活动。对此,福克斯也进行了积极回应,但学界关于“数字劳动”的定义及其生产性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劳动”逐渐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型劳动模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关系,还重新定义了劳动者与资本之间的互动方式。在此背景下,“数字劳动”及其生产性问题也成为国内学界的研究热点。有学者从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入手,指出“数字劳动”必须符合马克思论述劳动的几个明确的共性特征,即生产性、目的性、工具性、神圣性,使其逐渐成为一个所指明晰的学术范畴,为推进相关研究提供必要的概念共识⑦。这也成为一些学者分析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出发点。在“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的研究中,胡莹、钟远鸣等人从《资本论》及其手稿特别是《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从马克思对斯密生产劳动理论进行的肯定性批判入手,阐释和分析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质,在他们看来,提供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的“数字劳动”、生产数据和信息的“数字劳动”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但是在数字平台中提供服务,帮助商品实现价值的那部分劳动以及以数字平台为中介直接提供服务的劳动,如互联网出租车平台司机的劳动,直播平台主播的劳动,并不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⑧。无疑,这为我们理解“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郝启晨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出发,指出了对资本主义“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判断,必须将物质规定性这个必要的普遍共性条件与创造价值、剩余价值的特殊个性规定相结合。因此,不能将“无意识地利用数字技术‘生产’了数据产品的活动”当作“数字劳动”,用户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消费活动(如在线聊天、上传图像音视频、更新个人资料等)不应被纳入“数字劳动”范畴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玩劳动”不是“数字劳动”且不具有生产性。王珊、刘召峰等人从马克思考察劳动“生产性”的三个不同层次,即生产劳动一般、资本主义生产运动、表现出生产性的非生产劳动等出发,对用户消费活动的生产性进行了辩证分析,并从“总体工人”以及生产消费的角度指出了用户消费活动并不具有生产性⑩。范文欣指出,辨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以雇佣关系作为判定“数字劳动”进入价值关系的前提;二是要以资本增殖作为辨析“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关键;三是对于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性的考察,不能混淆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与物质规定性(11)。杨善奇等人从生产一般下的生产劳动、资本运动总过程中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再生产下的生产劳动出发,指出了数字平台所涉及的“数字劳动”大都属于非生产性劳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