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逸周书》是研究西周王年的基本史料,更是解决武王克商时日难题的最基本材料。从科学的角度讲,年代学是历史学的灵魂;年代不明,历史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西周王年以及武王克商时日,不仅是必须解决的学术问题,更是科学问题。而要想真正解决西周王年以及武王克商时日这一学术难题,首先必须解决好《尚书》及《逸周书》中相关材料的校读问题。因为二书中的相关材料所存在的文字讹误以及解读方面的问题,前人并没有解决好。尽管历史上至少自司马迁开始,就已经开始对西周王年进行探究,并有了不完整的结论,司马迁以下,历代以来无数学人也曾有过不同的探讨,但在今天看来,其所有的结论几乎都不正确。社会在发展,探明西周年代,已经成为时代赋予当代学人的科学责任。当年的“断代工程”,无疑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正大事业,只是其结论也不正确,需要进行修正。而追究所有前人包括“断代工程”之所以失误的原因,关键就在于没有解决好《尚书》《逸周书》中相关文字的校读问题,没有利用好这些材料。因此,本文拟分别就其有关武王伐纣年与武王克商日及归周日的记载重新进行分析,以见二书校读之重要与必要。 一、关于伐纣年的记载 关于武王伐纣之年,《尚书·泰誓上》载: 惟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 《逸周书·大匡》《文政》两载: 惟十有三祀,王在管。 管,据考在今郑州一带。王在管,是武王灭商后返归途中之事,属于同年,没有问题。又《尚书·洪范》载: 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 王访箕子,在克商归周之后,也是同年之事。可见二书均以克商之年为“十有三年”。而今《泰誓序》则明题: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作《泰誓》三篇。 这样,后人对武王克商年就有了不同的认识,以为武王伐纣应在“十一年”。究竟何者为是?一般而论,我们应该相信其本文所载。因为所谓“序”,本来就是根据其本文而作提要,属于后出。但是,其又不能无故。那么《泰誓》本文所记与其“序”文所称,究竟何者为是呢?可见需要推考辨析。 《尚书》和《逸周书》之“十有三年”,没有更早的材料可以证明其有问题,所以我们只能先去找《尚书序》的问题。以理而言,书序原作者也不应有误。所以,我们又只能又从其流传的角度去找原因。首先,对校今诸《尚书》版本,其序无有不同。而《汉书·律历志》引刘歆《世经》里有一段也云:“文王受命九年而崩,再期,在大祥而伐纣,故《书序》曰:‘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八百诸侯会。还归二年,乃遂伐纣克殷。”明确以其“十一年”为观兵之年。但是,这样又会出现两个问题:一,《书序》本来就是给正文作序,为何又提到与正文无关的“观兵”,而且其他各篇亦均无此例。二,既是“观兵”,为何称之为“伐纣”?而且以干支相推,“戊午”到“甲子”共六天,孟津到殷都安阳的距离约280公里。以急行军计,六天正可到达。可见其“戊午”亦在伐商之年。而关于“观兵”,各书均无其具体时日记载。说明序文“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以下,均属正式伐商年之事。所以,其“师渡孟津”之“一月戊午”,必当与《牧誓》“(二月)甲子”同年,不可能远属前年。只有将其“十有一年”看成是“十有三年”之误,一切问题就都会冰消雪释。所以我们认为,《书序》之“十有一年”,原本必当作“十有三年”,只是后被误改。而误改的时代,可能远在刘歆之前。刘歆以“十有一年”为“观兵”之年,本身没有问题,只是与原《书序》并不相合,因为原本《书序》必不能言及与正文无关的“观兵”之事。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尚书》《逸周书》“十有三年”的记载没有问题,武王克商必在“受命”之十三年;《书序》包括刘歆所引之“十有一年”,属于流传所误,为晚有之说,不可以相信。 而同样的事,《史记·周本纪》则云: 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居二年……以东伐纣。十一年十二月戊午,师毕渡盟津……(十二年)二月甲子昧爽,武王朝至于商郊牧野。 又以“观兵”在九年,克商在十二年。问题出在哪里?首先,九年观兵,实不可能。因为文王崩于九年,武王不可能在其大丧之年即兴兵动武。其次,谓“十一年十二月戊午,师毕渡盟津……(十二年)二月甲子”,本身也不可能。因为“戊午”到“甲子”,一共只有7天或67天,若为7天,二者最多只能是上下月,不可能相隔一个月;若为67天,又与实际里程不符,因为孟津到商郊不可能需要两个多月。可见《史记》所记确有问题。问题的根源,既可能是推算有误,更可能是误据前人。《吕氏春秋·孝行览·首时》载:“(武王)立十二年,而成甲子之事。”正与司马迁所云同,可见秦代已有其说。推算有误可以不论,而秦代人的作品或传说,自不可与《尚书》《逸周书》等周人之原始记载相提并论。所以,我们还是应该相信二书之载,而不能被后人之误说误记所迷惑。否则,只会陷入无休止的无谓争论。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十有三年”及“九年”“十一年”,并非纯武王之十三年或九年、十一年,而是指“受命”(受上天“殪戎殷”之命)之十三年或九年、十一年。而所谓“受命”,又指“文、武受命”。或许有人会根据清华简《耆(

)夜(舍)》所载“武王八年,征伐,大戡之”的记载,认为文王殁于八年以前。其实,是没有完全理解《耆(

)夜(舍)》原文。比如其简文载:“周公或夜(舍)爵酬王,作祝诵一终曰《明明上帝》:‘明明上帝,临下之光,丕显来格,歆厥禋明(盟),于……月又(有)盈缺,岁有歇行。作兹祝诵,万寿亡疆。’”这里周公舍爵所酬之王、作《明明上帝》所祝诵“万寿亡疆”之人,显然不能是指武王,而只能指文王。因为当时武王年方五十出头,周公又为其兄弟,不可能就祝其万寿无疆。关键是简文还明言“月有盈缺,岁有歇行”,也不可能是针对武王,而只能是针对当时因年迈而“歇行”的文王。而简文的“武王八年”,实指“受命”之八年。因为《耆(

)夜(舍)》是后人所述,所以直题武王八年。文献之所以又合称“文、武受命”,就是因为文王殁时所受“殪戎殷”之天命尚未完成,只能由武王继续完成,所以又自然只能说是文、武共同受命。总之,文王殁于“受命”九年,“观兵”在十一年,正式伐纣在十三年,没有问题。另外需要知道,《逸周书》属武王诸篇有“维王元祀”“维王二祀”“维王三祀”的记载,一般认为是武王自有其纪年,实际也是不对的。因为仔细品读就会发现,《逸周书》于武王虽然有元祀、二祀、三祀的记载,但接下去除过两篇兵书外,便是《和寤》“王乃出图商,至于鲜原”、《武寤》“王赫奋列,八方咸发”,皆十三年正式伐商时事。中间之四年至十二年无事,恰缺九年。可见其还是承文王受命而连续纪事,其所谓“维王元祀”“维王二祀”“维王三祀”,以及清华简《耆(

)夜(舍)》之“武王八年”,只能是在后编者之所冠,无可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