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存贷双高”指企业在已持有较多现金的前提下继续借入短期借款,从而同时推高现金持有水平与短期借款水平(戴璐和汤谷良,2007;窦超等,2023,高延歌,2025)。企业存贷双高的动因构成十分复杂,整体上可分为银行驱动和企业驱动两种视角,而银行驱动下的存贷双高本质就是信贷留存(武龙,2022),即银行借助存贷挂钩手段强制企业接受超出其正常借款需求的额外借款。就银行而言,其在放贷过程中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并降低违约风险、提高贷款效益,会要求企业在自身账上保留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沈永建等,2018)。就企业而言,即使信贷留存使得企业的资金使用受到限制,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降低、资金成本上升,但是为了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胡诗阳等,2019),以在资金困难时期更好地获得银行援助,其不得不接受信贷留存。 遗憾的是,已有文献仅从包括预防动机和代理动机在内的企业需求视角解释存贷双高的成因(白学锦和徐灿宇,2023;韩洪灵等,2024),其隐含的基本假设是银行业充分竞争,企业与银行在信贷市场具有对等的议价能力,资金供给完全弹性。这或许符合成熟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但与我国信贷市场的现实并不一致。我国社会融资以信贷为主,货币政策主要以数量型调控为主、价格型调控为辅,中央银行在数量上对于贷款规模有着严格的管制和宏观调控措施。 事实上,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存贷款质量管理水平,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 然而,尽管监管部门每年都有新的监管政策出台,但银行存贷挂钩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截至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银行处罚案例共计233例。这一方面可能是受银行业绩考核压力的驱使,银行之间的竞争以及总行对银行存贷款指标的看重,导致银行不得不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来扩大存贷款规模,从而增加利润。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实际中,无法清楚地界定银行的哪些行为属于存贷挂钩。例如,对于银行的多主体存款,监管部门很难区分哪些是正常的存款,哪些是银行虚增的存款,而企业为了与银行维系良好的关系,也不会主动举报银行的存贷挂钩行为。在两方面因素的驱使下,即使监管部门每年都在出台政策,银行的以贷转存行为依旧无法完全杜绝。 基于此,本文在梳理银行存贷挂钩行为监管演进的基础上,通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负责人的实地访谈,获取银行隐性信贷留存契约的第一手资料,并以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与上市公司年报为第二手资料,分析银企双方达成信贷留存契约的动机、双方的利益补偿机制、隐性契约导致信贷留存的具体形式,从而为研究企业信贷留存形成机理提供案例证据。 本文发现: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较为系统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通过与绩效挂钩将业绩压力分解到各支行,而考核指标侧重于存贷款占比,基层支行在推动存款增长、贷款发放方面迫于业绩和监管双重压力,存在较强的利益攫取动机。这一动机存在异质性:国有商业银行因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存贷款业务的运转中专注稳健运营;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考核机制上更强调盈利能力,其利益攫取动机更强。规模较小的企业和民营企业为维护与银行的关系,可能会配合基层支行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帮助其完成存贷款等业绩指标,主要包括差额银承、做存款、以存量贷、借贷搭售、多主体存款等。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有助于从银行驱动的信贷留存视角深化理解我国企业存贷双高这一典型财务特征,提供银行供给视角的理论新解释;第二,为企业信贷留存提供具体形式的案例证据;第三,有助于提高信贷供给效率,为推进信贷资金要素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理论指引和具体建议。 二、银行存贷挂钩行为的监管演进 近年来,在实施宽松货币政策以刺激实体经济的导向下,企业新增了大量借款需求,银行既要保证企业贷款规模,又要控制企业贷款成本,各类政策业务压力积聚。与此同时,银行受到各类资本监管红线的限制: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存比不得超过75%;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这些限制在管控银行风险的同时也约束了银行的信贷能力。扩大信贷的政策压力与资本监管的政策约束问题凸显,而银行的盈利水平又倚重于存贷利差,在利润激励的导向下,存贷挂钩等违规现象日益泛滥。 所谓“存贷挂钩”,是指银行为了吸收存款,要求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额的比例在贷款行存入相应的存款,简单来说,就是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这种挂钩方式可以增强客户粘性,缓解银行揽储压力。存贷挂钩在改革开放初期是被国家政策所允许的,但这一行为的弊端日益显现,即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且增加了贷款客户的资金成本,尤其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