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后期,国民政府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都开始制订战后经济重建计划,美国的参与被公认不可或缺。在1943年美、英在华领事裁判权和其他旧有特权取消的背景下,战后如何与美国进行经济合作,成为国民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层面战后中美经济合作的构想与实践,已受到中外学者关注①。但地方层面的中美经济合作,相关研究仍付之阙如。美商潘李公司曾作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省政府的独家代表赴美筹资,以建设战后实业,此事曾引起中外广泛关注,是考察战后地方层面中美经济合作的绝佳个案。然而,目前学界尚未有关于潘李公司的专题研究,仅在文史资料中论及②。 本文利用广东省和湖北省档案馆馆藏,复原潘李公司与地方政府的交涉经过,运用台北“国史馆”资源委员会档案、“中研院”近代史所外交部档案,检视中央政府如何研判广东等省委托潘李公司筹资案,并借助美国国务院档案和国会听证记录,分析美国政府对潘李公司代表广东等省对美筹资的因应。 一、潘李公司与广东省政府的接洽 在1945年中缅印战区的中美协同作战中,美军供应总部(Service of Supply)上校总联络官潘宜(W.Bruce Pirnie),与中国陆军第二方面军③负责与美军联络的少将参议李仲生建立密切联系。是年末,奉美军驻华供应司令奥兰德将军(Henry S.Aurand)之命,潘宜与李仲生共同制订了广东省五年复兴计划。潘、李二人设想资本主要来自美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并希望诱导海外华侨投资④。在此基础上,广东省政府在中央设计局和资委会主导的战后重建总体规划以外,制定了本省的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外国投资被作为经建财源一大支柱,预定筹集目标约为战前币值八千万元,相当于全部建设资金的八分之一⑤。 1946年8月,潘宜和李仲生共同成立两家潘李公司(中文又称潘宜或潘尼公司),一家是根据《中国贸易法案》(China Trade Act)设立的美国联邦政府注册潘李公司(Pirnie,Lee & Company,Federal Incorporated,U.S.A.),另一家是美国立案潘李公司(Pirnie,Lee & Company,Incorporated),总部位于纽约华尔街37号,担任前者的驻美采购代理⑥。两家公司设总经理、司库、助理司库、部门经理等职,大多由美国东部企业家担任⑦。潘李公司对投资广东省五年经建计划甚感兴趣,向粤省政府请求委托创建各项实业。 1947年1月中旬,潘李公司总裁潘宜和副总裁李仲生来华考察。2月19日,潘宜被广东省政府聘为高级经济顾问⑧。3月20日,潘、李二人在广东省政府建设厅与有关方面召开谈话会,讨论投资广州商港建筑工程、滃江水力发电及其电力输送业务、开发各区农田水利等项目的办法和原则⑨。22日,广东省政府针对潘李公司投资开发广东实业案召开审查研究会,拟定《本省接纳外资经营实业原则》。关于接纳外资范围,广东省政府主张应为“本省政府与人民之资力技术在现阶段不易举办者”,并根据1945年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不属于国防性质”的经济事业才能接纳外资,从而排除了重要铁路、铸铁厂、兵工厂、大型水电等政府独营经济实业。在拟定接纳外资条件时,广东省政府注重维护自身利权,除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须为中国人之外,还要求投资者必须经其本国政府注册并具有信誉,规定经营业务务须遵照中国法令办理、公用事业特许权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并保留自身在未签约前与第三者接洽的权利。此外,广东省政府还参照中央政府对特种事业吸收外资的规定,要求外商在承办本省实业之前,“须先征得本省参议会同意及呈获中央核准”⑩。 3月24日,根据《本省接纳外资经营实业原则》,广东省政府召开谈话会,拟定潘李公司投资广东省实业的十四项事业和十一条原则(11)。4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席罗卓英、建设厅长谢文龙与潘李公司签订《广东省政府对潘李公司委托书》《潘李公司代理广东省政府创建各项实业办法》,委托潘李公司在3年内代理接洽创建十一项事业,“以分在中国、外国筹募资金及洽办完成各事业为任务”,并允许“各该项事业代理人亦得参加投资及经营”,每年支付潘李公司国币一万两千元(折合美金1元)的象征性酬劳。 与此前广东省政府据《本省接纳外资经营实业原则》拟定的方案相比,正式签署文件在委托投资范围和创建原则两方面都有较大改动。首先,委托投资范围从十四项缩减至十一项(12)。其次,创建原则一方面放宽了对潘李公司投资经营的限制,体现在广东省政府放弃了中方可以随时收购其股份或代偿还其债务的要求、防止潘李公司垄断经营的原则,以及对公用事业特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潘李公司创建实业的支持,除直接宣称“广东省政府须尽力协助潘李公司推进各项事业创建之进行”之外,还规定“在各该项事业所需用资金之本金及利息尚未清缴(以盈余累计)前,第三者不得于各指定区内增设同类旧式实业,以资保护”(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