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面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高端前沿技术“卡脖子”等复杂严峻的外部挑战,中国亟须通过颠覆式绿色创新破解高质量发展瓶颈,在推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打造中国领先全球的绿色核心科技竞争优势。中国“自上而下”的环境规制对削减污染排放,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产生了积极影响,为全球实现减排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1][2][3];但对于环境规制能否提升企业颠覆式绿色创新能力,学术界尚存较大争议:支持环境规制有益于绿色创新的研究大都基于“波特假说”,即环境规制“倒逼”企业绿色创新,形成超过环境规制成本的额外收益,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得以“共赢”;然而,企业亦可能消极被动地承受环境规制所带来的经济压力[4][5],甚至选择退出市场,这无疑使市场结构趋于垄断,不利于产业进步和经济增长[6]。 以往研究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企业实现经济利益和绿色转型的路径和战略不尽相同[3];企业除了面对环境规制,还需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反之亦然。一方面,外部性理论所揭示的“公地悲剧”体现了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对等时企业的选择偏好:环境保护具有正外部性,企业改善生态环境的效益会外溢到社会公众和其他经济主体,成本却由其独自承担;在创新方面,企业往往倾向于经济效益导向,而非环境效益导向[7]。这意味着缺乏必要的环境规制,企业虽能意识到颠覆式创新对于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性,却未必在创新过程中重视“绿色”。另一方面,相比直接削减生产规模、购买环保设备等短期经营、投资性活动,颠覆式绿色创新的风险更大,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获得经济回报的时间更长,难以帮助企业在短期内有效应对环境规制压力。只有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但缺乏竞争政策引导下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企业虽能重视“绿色”,却未必重视颠覆式创新驱动,正如熊彼特理论认为,创新的动力源于追逐市场优势地位,“逃离”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形成颠覆式绿色创新驱动的新质生产力,需要竞争政策和环境规制的协同发力。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发;打好政策“组合拳”,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颠覆式创新反映了一项前沿创新成果偏离既往技术演化路径的倾向或程度,成功的颠覆式创新往往意味着开辟新的技术领域,突破现有技术前沿[8][9]。遗憾的是,既往研究普遍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评价企业绿色创新能力:一是基于企业申请绿色专利的数量,然而技术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这种评价方式难以评价绿色创新的质量,机会主义的企业总是倾向于“重视数量、轻视质量”[10];二是基于绿色专利的文本特征,但文本内容可以被故意美化甚至操纵[8];三是基于专利直接被引次数,该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专利的影响力,却未能考虑专利嵌入技术演化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难以评估该项技术对既往技术的增量贡献[11]。 专利引用网络测度方法能有效克服上述评价方法的弊端,经Funk和Owen-Smith(2017)[8]提出后,该方法(下称“FO算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可与应用[12][13],但在我国尚缺乏系统和深入的实践[9]。本文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绿色专利分类清单识别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6—2013年间成功申请的绿色专利,采用FO算法捕捉绿色专利与其前向、后向专利之间的引用链条和节点特征,测算中国企业颠覆式绿色创新能力,构建三重差分模型,研究竞争政策与环境规制叠加赋能中国企业颠覆式绿色创新的效果及机制。 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在于:第一,为市场竞争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提供了中国的增量证据。尽管学者们针对市场竞争如何影响企业创新展开了激烈争论[14][15],然而对市场竞争如何使创新行为更加“绿色”的研究仍较为缺乏,这是由于创新行为更多面向经济效益而非环境效益[5][7]。当企业位于“两控区”管制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文简称《反垄断法》)这一竞争政策显著提升了企业颠覆式绿色创新的能力,因此实施竞争政策需要引入必要的环境规制,使企业将颠覆式绿色创新纳入其战略决策,本文亦从竞争政策和环境政策叠加的角度诠释了政府如何发挥好在中国绿色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第二,丰富了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企业颠覆式绿色创新的研究成果。已有研究针对环境规制“倒逼”还是“挤出”绿色创新存在较大争议。不可否认,相比直接削减污染产能、购买符合规制标准的环保设备,绿色创新尤其是颠覆式绿色创新的风险更大,获得环境效益的周期更长[7],因此颠覆式绿色创新可能并非短期内应对环境规制成本的最优选择。《反垄断法》正是通过强化“两控区”内企业“逃离”市场竞争和环境规制的动力来提高企业颠覆式创新能力,为此,需要在企业迎合环境规制的过程中,引入来自市场的激励性因素,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诠释如何打好创新驱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组合拳”。环境规制在引导企业转向“绿色”的同时,需要与竞争政策相配合,推动颠覆式创新驱动的绿色转型。本文还发现竞争政策与环境规制叠加赋能颠覆式绿色创新的“组合拳”效果对于靠近地级市边界的企业更明显,为解决行政属地分割情形下“以邻为壑”的环境边界问题提供了中国的经验。 二、文献回顾 市场竞争与生态环境保护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两个现实问题[5][7]。竞争政策旨在约束垄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增强企业面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16];环境规制则更多通过“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使企业进行经济决策时充分权衡环境成本,进而实现绿色转型[17]。遗憾的是,已有文献更多研究竞争政策对企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如投资、创新行为[15][18]等,而对于竞争政策如何影响环境效益的文献明显缺乏;关于环境规制是否提升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研究尚存较大争议[1][7],且普遍将除环境规制外的其他因素视为“黑箱”——除迎合环境政策外,企业更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鲜有文献考察竞争政策与环境规制“组合拳”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