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市场化改革通过打破地区封锁与行业准入限制,从根本上重塑了企业的发展模式。优势企业得以依托市场竞争机制扩大市场份额,并通过积极实施跨区域及跨行业并购整合,实现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数据显示,2007年至2020年间,A股上市企业的平均子公司数量由9.28家上升至25.04家,母子公司覆盖省份数也从2.81个增加至5.52个①。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组织结构复杂性的提升以及经营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强,企业如何在内部不同层级之间配置决策权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在此背景下,全面理解决策权配置的经济后果,对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升企业价值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Coase(1937)关于企业本质的开创性研究,为关于企业内部决策权配置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石。他提出的企业以权威机制替代价格机制的观点,暗示了决策权配置是企业效率的关键决定因素。长期以来,相关研究主要遵循Jensen和Meckling(1992)建立的分析框架,聚焦于决策权配置如何影响高层管理者与其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进而作用于投资和创新等决策的效率(Argyres和Silverman,2004;潘怡麟等,2018)。然而,这些研究大多隐含地假设高管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未能充分考察决策权配置对股东和高管这一重要代理关系的影响(Scharfstein and Stein,2000;Stein,2003)。 为了弥补现有文献的不足,本文将研究视角从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延伸至对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石,其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与价值。同时,企业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高管动机与决策的影响。高管常常出于私人利益的考虑,策略性地选择披露的内容、形式、时机和频率,以期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看法和决策。因此,考察决策权配置如何塑造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理解其在股东与高管代理关系中的作用。具体而言,本文聚焦在管理层业绩预告披露过程中,减少负面业绩预告披露这一策略性披露行为。 披露传达负面消息的业绩预告可能引发股价波动与监管关注,从而触发治理机制,对高管的私人利益构成威胁。因此,出于个人利益考虑,高管往往倾向于减少此类预告的披露(Kothari等,2009;Baginski等,2018;Bao等,2019)。与决策权分散的情形相比,决策权集中时,高管能够获取更多的控制权和私人收益,但其个人行为与企业整体业绩的关联更为紧密,因而需对业绩承担更直接的责任。权力和责任的集中强化了高管策略性披露信息的动机,使其更倾向于避免披露负面业绩预告,以阻碍利益相关者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状况。 本文采用中国A股上市非金融业企业集团样本,以员工薪酬、毛利和投资现金流在母公司的异常集中度作为决策权集中度的代理变量。主要回归结果显示,随着企业内部决策权趋向集中,管理层业绩预告中的利空预告减少,利好和持平预告增加。如果通过倾向得分匹配、Oster边界检验和工具变量回归等方式缓解内生性问题的影响,研究结论不变。机制分析显示,集中决策权增加了过度投资和内部人交易,从而验证了私人利益增强效应;同时,集中决策权提高了高管薪酬对企业业绩的敏感性,为业绩责任集中效应提供了证据。异质性分析表明,当企业子公司数量较多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时,决策权集中度与利空预告占比之间的负向关系相对较强。进一步研究发现,集中决策权降低了企业披露利空预告的整体意愿,但是并未影响利空预告披露的具体数量。最后,本文考察了决策权配置对利空预告披露方式的影响,发现决策权越集中,利空预告的预告业绩区间更宽,外部归因现象更为普遍。这进一步揭示了决策权集中时高管采取的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 本文主要丰富了关于决策权配置经济后果的文献。与现有研究不同,本文摒弃了高管与股东利益一致的假设,聚焦于决策权配置如何影响高管的一类典型自利行为——业绩预告中的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本文对决策权配置发挥作用的机制进行了深入剖析,提供了扎实的实证证据。研究表明,集中决策权不仅影响高管与部门经理之间的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还可能促使高管采取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剧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股东和高管之间代理关系的效率。 本文也补充了关于管理层业绩预告披露行为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讨论了诉讼风险(Skinner,1994)、高管对职业生涯的关注(career concerns)(Dimitrov和Jain,2011)及其股票交易动机(Cheng等,2013;李欢和罗婷,2016)如何影响管理层业绩预告的披露,本文则创新性地从企业内部决策权配置的视角开展分析。同时,关于中国上市企业管理层业绩预告策略性披露的研究主要关注择时(张馨艺等,2012)、归因(罗玫和魏哲,2016)以及模糊策略(于剑乔和罗婷,2016;方先明和高爽,2018),而本文则聚焦于减少负面消息披露的策略。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监管部门已对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企业仍将减少负面消息披露作为一种常见的策略性行为。 本文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研究发现表明,企业在配置决策权时,除了需要权衡高管与部门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还应将高管的自利行为尤其是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所带来的成本纳入考量范畴。企业利益相关者应警惕集权高管可能采取的信息披露策略,在依据这些信息进行决策时保持审慎,采取必要的修正措施。尤其是在企业业务结构复杂、高管信息优势突出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更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