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法学领域内,不同部门法理论的相互嵌合与渗透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例如面对私人领域权利滥用情形,本应局限于公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便具有介入的空间。①而在法学领域外部,在法学研究中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与知识,开展良性的互动研究也并不鲜见,德国公法学家阿列克西通过引入“帕累托最优”②理论,“将基本权利转译为最优化命令,进一步优化法的适当性原则”③。无论发生在法律领域内部或外部,开展跨学科研究对于法学学科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跨学科研究已成为各学科的研究热点,主要包括“跨学科理论基础建构、跨学科规律研究、跨学科知识转移与知识点发展”④等方面。在法学领域,跨学科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和知识挖掘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体现在法学教育活动中,强调从知识体系、研究方法到学科设置等层面,突破法学知识固有局限,呼吁跨学科法学教育;⑤后者则集中于认识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知识的交叉性,表现为主动借鉴与融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工具,以增强自身的解释力。例如借“国际机制”研究推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的互动,⑥推动历史学、考古学和人类学研究方法对法律文明研究的介入,等等。⑦ 与其他法学研究相比,比较法天然适配于开展跨学科研究,由于其所考察和研究的法的作用与效果,不能简单地被当作法律条文进行比较,即“法律自主性不强”⑧。比较法研究范式之形成更仰仗于对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理论与知识的广泛吸收与整合,⑨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比较法的这种学科特性称为跨学科性。⑩同时,由于法的比较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或“工具”,比较法常受限于同法的比较方法的强相关关系,导致其作为一门拥有独立思想史和理论传统的知识体系的地位未能得到充分彰显。这种模糊认知导致对比较法学术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多流于表面的、线性的编年史叙事,而未能深入揭示其内在的理论断裂与革新性变迁,即“比较法最为严重的问题或许是过于分散和凌乱,无法凝聚为一个学科,共享的思想和理论体系尚未形成”(11)。针对这一问题,以比较法的跨学科性为线索,系统梳理比较法研究的范式变迁,并挖掘其方法论意义,无疑十分必要。 一、比较法研究范式的科学哲学基础及其历史视域批判 19世纪末,比较法学研究范式之所以能形成必要的科学哲学基础,在于比较法学者们通过系统性、跨学科借鉴当时自然科学、新兴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以及充分考察科学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历史学、民族学以及进化论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而形成比较法研究的一套理论模型与方法论工具。而之所以发生如此深刻的跨学科融合,根源在于当时法学界为摆脱纯粹思辨的自然法学和缺乏历史维度的分析法学,迫切寻求一种能赋予法律研究以“科学”品格的客观化方法。 (一)逐步形成而非预先设定的比较法研究范式 比较法研究作为一种法学研究,其研究结构应当是被首先考察的对象,这也是范式理论中须首先分析的要素。可是我们也注意到,虽然范式一词在比较法研究中已被频繁使用,但其适用往往偏离了托马斯·库恩提出这一概念时的科学哲学之严格内涵,在诸多使用场景下,“范式”一词被扁平化理解为对研究路径、研究方式的同义词,并能加以预先设定,为后续研究铺设轨道。但实际上,库恩所主张的“范式”概念具备时间维度的、归纳性的特征,而非可以预先进行设定、预先给出概念。广义上的“范式”是一个学科矩阵,包括象征性概括、信念、价值观、范例——即整个学术界应用并共享的具体问题解决方法;狭义的“范式”则是指“实际科学实践的公认范例”(12)。 因此,“范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范式”是一个归纳性的概念,而非一个可以被完全列明的、公式化的说明书,是从“范例”中被归纳、整理而成的研究共同体的行为框架;第二,“范式”是一个与时间相关的概念,可以从科学史研究的角度发现,而非是线性累积发展而来;第三,“范式”并不排斥特例,甚至一个领域内的反常现象会逐渐成为该领域研究的根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生研究中心的转移,这一特点构成了“出现反常现象—学科危机—理论应对”的范式结构。简而言之,即一个科学研究范式在特定时间段内有效,但会随着科学研究的集成不断暴露出其局限性,并渐次为新的范式所取代。 运用“范式”理论来分析比较法研究的学术史与研究中心问题的演变,能够在两方面对比较法学的发展提供帮助:一是克服传统学说史叙事方式中离散、点状、单一的局限。传统比较法学术史研究常倾向于描述性的线性叙事,即简单地按时间顺序罗列人物和观点,将历史视为一个单调线性的进步过程。“范式”理论则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分析框架,将比较法的学术史视为由“几个相对独立、内部逻辑自洽的‘范式’所构成的非连续性历史”(13)。此外,挖掘、揭示任意特定历史时期,比较法学者们在一个共享的理论框架、方法论和问题意识下工作的实际状态。例如,在认识和理解以苏联法律为代表的新兴社会主义法系时,面对这一既有法学研究中的特别范例,欧洲比较法学界很快就形成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和以法律风格为标准的诸多分类理论。这表明,共同范式的形成是由学者们围绕同一个问题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而形成的集体成果,既包含了理论与方法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又展现了特定时代学术研究的内在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