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范畴及其体系是考量一门学科是否成熟和独立的重要标志,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能够体现学科特色的范畴体系。党内法规学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研究领域,目前还不成熟、不发达,甚至不能完全称其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主要表现在党内法规研究尚未在一些基础理论问题上达成共识,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相关研究成果不足以充分回应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实践需求,等等。究其根源是没有形成概念明确、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且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学范畴体系,也正因为此,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特征、学理价值以及功能目标等核心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诠释与完满呈现。如果说上世纪八十年代“法学幼稚论”的“讥讽”唤醒了沉睡中的中国法学,推动了法学范畴研究的深入和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那么党内法规学同样需要经历这样一段摆脱幼稚、快速成长、蜕变升华的过程。 近年来,学界尤其是法学界怀着高度的理论自觉不断深化党内法规研究,围绕其法属性、基础概念、功能定位等基础理论问题达成了不少共识。不可否认,这些探讨为构建党内法规学范畴体系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铺垫,但遗憾的是,并未真正直面学科范畴这一核心理论问题。当前围绕党内法规学范畴的零星探讨主要集中于初步凝练基本范畴,如有学者较早从法学视野下的党规学学科建设角度提出党规学概念范畴、知识体系和理论系统研究对党规学走向独立学科的意义,并提出依规治党与依法执政、党的建设与党的领导、党内民主与党内权威、党规权力与党规权利、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等多对基本范畴。①有学者把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概括为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领导与执政、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四对范畴正确揭示了党内法规的本质和规律,涵盖了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②亦有学者主张重点关注党内法规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运行论、协同论等方面的基础理论问题,通过建构完整的理论体系推动党内法规学科建设。③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的研究视野依然停留在针对某一范畴或者几对范畴的初步探讨层面,尚未秉持系统思维尝试从体系化的角度建构党内法规学范畴体系。迄今为止,党内法规学还未建立起能够表明学科存在独立性和凝聚研究共识性的范畴体系,这一缺憾可能会导致理论上的自说自话和行动上的各行其是。④为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学理化水平,推动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与学科体系,学界亟待在参考借鉴相关范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范畴体系的共性规律并结合党内法规自身特性,着力构建党内法规学范畴体系。 二、范畴的话语流变与体系构建 当前“范畴”作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着力点之一,已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范畴话语本身承载着丰富的语义,在厘清其多元内涵的前提下展开学科层面的体系化构建,是进一步推动学理化研究的必经之路。 (一)范畴的话语流变及界定 “范畴”一词具有丰富的语义内涵和深厚的历史渊源。据考证,“范畴”的概念译自希腊语“Κατηγορια”,原本作为一个常用的法律术语有指控和证明之义。我国古代著名的治国宝典《尚书·洪范》记载:“天乃赐禹洪范九畴。”这里的“范”是指规则、规范,“畴”指的是类型、范围,体现出古代统治者采用多种规范、手段和理念治理天下,维护天下秩序的政治哲学。⑤尽管可以在我国古籍中寻觅到范畴的踪影,但在严格意义上范畴属于西方话语的舶来品。范畴在西方哲学话语谱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在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历久弥新。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哲学史上研究范畴的先驱,虽然他没有准确定义范畴的内涵和外延,但他提出了范畴与某些客观存在的基础性概念息息相关,并在《范畴篇》中概括提炼了实体、数量、关系、性质等十个最基本的范畴表现样态。⑥康德批判性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设了唯心主义的先验范畴体系。在康德看来,范畴是认识世界的基本工具,是思维的悟性形式和纯粹的知性概念,也是将经验转换为知识所需要的理性。先验范畴体系包含四类悟性概念,即量的范畴、质的范畴、关系的范畴和形相的范畴,每一类范畴之下又有三个范畴。前两类范畴与纯粹的及经验的对象相关,后两类范畴体现在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在对象与悟性之间的关系之中。⑦黑格尔将范畴定义为绝对概念的自我规定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建构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逻辑范畴体系,包括存在的范畴、本质的范畴和概念的范畴三大部分。遗憾的是,尽管多位西方先哲先后提出并使用“范畴”一词,但范畴本身似乎难以被清晰地予以界定,范畴的内涵外延、价值精神等信息令人难以把握。一个概念存在的价值就在于概念本身具有特殊的指向性且能释放出一定效用。范畴语义的模糊性必定会影响范畴自身的运用效果及其功能发挥,如果这一劣势被无限放大,甚至可能会导致用语的存在近乎毫无意义。以至于罗素直言:“我自己并不相信在哲学里面‘范畴’这一名词是有用的,可以表示任何明确的观念。”⑧ 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观是对西方传统范畴理论的批判与超越,在实践发展中重塑范畴及其体系,进一步明确并丰富了范畴的语义。马克思主义范畴体系包括客观辩证法范畴、主观辩证法范畴和实践范畴,三类范畴分别揭示了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人的意识和思维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实践活动的规律。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范畴是思维对于客观事物和客观存在的抽象概括,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最好的工具和最锐利的武器”⑩。列宁形象地指出,“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11)需要强调的是,范畴不是一个个孤立的概念,各个范畴作为“网上纽结”在体系之网内紧密相连,形成严密而富有内在逻辑的范畴体系。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形成这样一张由范畴拼接而成的科学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