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采用的辩证方法,即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叙述和建构原则,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分歧。长期以来《资本论》的辩证方法被理解成所谓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这一原则滥觞于恩格斯,后经卢森贝以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推广而成为主流,至今仍然影响颇大。①但也有不少的学者对该原则提出了批判性反思,如在国外,有卢卡奇、本泽勒、阿尔都塞、巴里巴尔、见田石介等,在国内则有沈佩林、孟捷等。近年来,新辩证法学派对《资本论》辩证方法的新解读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阿瑟、托尼·史密斯、吉尔特·罗腾、麦克·威廉姆斯、帕特里克·莫里、关根友彦以及罗伯特·阿尔布里坦等,阿瑟是其中的旗手。目前,国内关于新辩证法学派的介绍和研究仍然较少,且多为哲学解读,再加上受到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影响,学术界对新辩证法学派普遍是持批判和否定态度的,这一点有失允当。基于此,本文从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对新辩证法学派的核心观点进行介绍和评论,以期引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界对方法论问题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一、重估黑格尔:沿着黑格尔的路径重构马克思 新辩证法学派的特殊标识是重估黑格尔,他们的兴趣点在于对马克思的方法进行黑格尔式的解读。这种思潮无疑是受到列宁一个著名论断的启发。列宁曾指出:“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因此,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②新辩证法学派就是要在方法论层面来阐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至少就它的叙述而言如何获益于黑格尔的逻辑学”。③ 关于黑格尔如何影响了马克思的问题,情况颇为复杂。新辩证法学派不赞同马克思本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他们认为,不能通过研究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论断而简单地对待这个问题,因为马克思的那些论断一般说来都非常隐晦。史密斯认为,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缄默,是因为马克思考虑到要让《资本论》的工人阶级读者更加容易理解该书。而阿瑟则认为,马克思对自己与黑格尔的逻辑学的关系困惑不已,不确定自己的方法究竟是什么,《资本论》第二版跋中相对粗略和令人费解的方法论评论可作为其标识。因此,新辩证法学派的目标就是要沿着黑格尔的路径重构马克思的著作,并声称“正是从黑格尔学到的这些东西,使得《资本论》如此伟大”④。 新辩证法学派主张沿着黑格尔的路径重构马克思著作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黑格尔和马克思都使用了类似的方法。如阿瑟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和马克思《资本论》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相同性,或者,至少是一方或双方经过某种微小重建工作之后的相同性。”⑤阿瑟从交换抽象出发将“价值形式”的辩证运动分为商品、货币、资本三个部分,分别与黑格尔逻辑学的“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相对应,也正是通过这一对比性解读方式,阿瑟沟通了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的内在关系。这种论证的最终落脚点是:形式创造和塑造了现实世界。借助于价值形式辩证运动的发展,纯粹抽象形式最终将物质塑造成自己需要的内容,“当所有的关系都被嵌入价值形式中时,纯粹的抽象席卷了整个世界。形成它们自身并进入它们之间的诸关系中的纯粹诸形式客观地存在于世界中而非思想中”。⑥这样一来,阿瑟就将《资本论》第1卷前三篇建构成了一个以概念的自我运动为特点的严格体系,即构建出一个“纯粹资本主义理论”。更有甚者,日本学者关根友彦将这种黑格尔《逻辑学》的诸范畴覆盖至马克思《资本论》的整整三卷。 这种黑格尔味道十分浓厚的解读,关注的是具体决定因素中的逻辑结构而不是物质结构,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立场。马克思虽然公开承认是黑格尔“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⑦,但也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区别,他说:“我的辩证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⑧黑格尔的逻辑把思想的基本范畴当作纯粹的、不依赖于任何偶然的经验实例的范畴。他把基本范畴表述为系统地组织起来的,由简单的抽象范畴到更复杂的范畴,因而也是更具体的范畴。这个范畴系统是“自我发展的”,一个范畴必定引发另一个相反地或更加综合性的范畴,直到获得最为综合性的范畴——绝对理念。马克思的体系辩证法并不以抽象的概念为起点,对此他曾明确说道:“我不是从‘概念’出发,因而也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⑨新辩证法学派企图以纯粹的概念推理来重构现实,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即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分析者头脑中的有效的那些关系,在现实世界中必定同样有效。如在《资本论》中对利润率下降趋势的分析中,马克思证明这种抽象的趋势并不意味着这种趋势的实际存在,因为具有不同程度影响力的一些相反趋势也影响利润率。新辩证法学派抓住了资本主义在结构上的决定因素,但它忽略了具体的历史性决定因素,也使得它无法解释相反趋势,无法解释趋势与相反趋势相互作用的背景。对此,萨德-费洛批评道:“‘新辩证法’最大的缺点就在于未认识到这一点:要求复杂概念从简单概念的矛盾中来,这并非马克思方法论的唯一特征,亦非最重要的特征。相反,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新概念和新材料为何、如何以及何时被吸收到分析中,以使它变得更丰富、更稳定、更能够重构具体。”⑩从这一点看,阿瑟对《资本论》与《逻辑学》互文性的解读实质上是把商品、货币、资本纳入了黑格尔逻辑学“正反合”的抽象概念体系中,这一做法体现了阿瑟作为哲学家对“哲学最高体系”的追求。但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形式的辩证运动过程完全是从客观经济事实出发,从一个范畴到另一范畴的发展都是基于其内在矛盾推导出的,他的最终目的也不是在逻辑概念层面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结构的“体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同罗森塔尔给新辩证法学派贴上的“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标签。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新辩证法学派的重构为我们重新审视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思想关系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发。虽然,学术界对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的思想渊源一直在进行热烈的讨论,但很少有学者从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的视角,讨论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思想关联。究其缘由,最主要的因素可能就是很少有学者能够同时在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逻辑学和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方面都有足够深的把握。以阿瑟等为代表的新辩证法学派正是在对马克思《资本论》和黑格尔哲学思想都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才完成了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重构。因此,新辩证法学派的努力,有助于我们从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之间关系的视角来反思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亲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