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荷马史诗》中以神祇忒弥斯(Themis)和狄刻(Dike)的形象出现开始,便奠定了人与社会秩序的正义基调。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应然目标,在政治哲学中逐渐形成了追求个人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范式。然而依据生产与分配的核心原则不同,正义的实现程度也具有高低之分。无论是古典政治哲学的德性政治论、近代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论还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实证论,基本都聚焦于人的德性与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思想实验,是停留在应得分配领域的“低阶正义”。“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柯亨,2008,第59页)马克思异质于传统政治哲学的正义想象,赋予正义以现实性的生产维度。他在剖析“资本与劳动的关系”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正义的客观主义阐释,实现独特的马克思式的“高阶正义”观革命。这一革命不仅是关于正义的理论重构,以“生产”取代“分配”,更强调正义在所有制变革中的现实化,为追求人的自由个性实现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低阶正义”: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形式正义” 在传统政治哲学中,正义既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原则,也指向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安排。“德性”“应得”以及“分配”构成了正义观的思想谱系,其中以德性政治论说为核心的古典政治哲学拉开了“低阶正义”的序幕。近代政治哲学围绕财产的合理分配,挖掘了正义的经验主义色彩,但仍是在自然权利论中阐释的“低阶正义”。古典政治经济学进一步将应得分配原则发展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内的分配正义,以“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理解构成永恒正义的实证论说。从正义的德性政治论说到实证论说,传统政治哲学始终局限于应得分配领域,是作为单一性的价值规范的“低阶正义”。 在古典政治哲学中以德性为核心的政治论说,形成有关如何正当分配的主观主义表达,奠定了“低阶正义”的最初范式。在古典政治哲学中,理想的社会秩序往往离不开具有良好德性的人。自苏格拉底提出“德性即知识”,将古典政治哲学的目光从自然转向人,经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德性的探索,形成了以德性为核心的政治学说。由此,展开的德性政治论说使得正义的两个基本论调——个人德性与社会和谐得到了衔接和发展。德性并非指衡量人的和善品性的具体标准,而是指人们基于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追求而具备的强大的潜能和意志力,从而使自己变得更加完善。柏拉图关注人的德性对城邦生活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提出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构建理想社会,试图将具有普遍价值的德性作为城邦政治生活的准则。德性的根本是至善,只有在理想国的公共社会中,德性的至善才能够实现。他将德性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使德性价值与正义联系起来,开启了德性政治正义论的主观表达。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同样秉承德性正义观,且更多地运用德性追求个人和社会的幸福。他提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强调德性是通过个人的习惯和实践养成;将正义视为城邦政治的价值尺度,发掘了德性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就如“人类精神只有在一个精神的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完美而高尚的生命”,(鲍桑葵,2009,第49页)人的德性需要在城邦中得以实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只有在城邦中参与政治生活,才能通过个人的政治美德实现德性正义。“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亚里士多德,2017,第9~10页)他曾提出“人是一种政治动物”,城邦的目的是使全体公民过上符合德性的幸福生活。亚里士多德将个人道德修养视为德性价值的普遍正义,同时进一步提出特殊正义界定为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他认为社会共有的财富、荣誉和政治职位等财物可以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正当分配,“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亚里士多德,2017,第147页)亚里士多德依据比例平等原则进行的分配,并非根据民主制的个人身份,而是以德性为核心价值形成正当分配。“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概念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是美德的概念,即人们理应得到某些东西,是因为他们或具备某些优秀品质或在实践中表现出优秀行为。”(弗莱施哈克尔,2010,第17页)他以城邦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共同场域,将德性与分配正义联系起来,通过合乎个人德性的实践活动界定公正的分配,构成应得分配观念最初的阐释。但他的分配正义终究是一种德性政治论说,未超出理性主义的范围。 古典政治哲学的思想家将德性与正义紧密结合,强调德性在个人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试图以此为基础构建理想的政治秩序,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自古希腊以来的古典政治哲学虽跳脱出自然主义的朴素理解,但对政治实践活动的阐释仍是一种德性教化,追求的是个人内在的自我本性的确认,将德性正义作为衡量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呈现出具有主观主义色彩的德性政治论说。这种德性政治论说主张最优的政治秩序,制度的构建依赖于社会成员普遍具备的德性。然而,从先验领域出发规范和引导人们“应当”如何生活,这本质上是一种局限于主观想象的“低阶正义”。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德性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但由于脱离具体的社会实践和历史条件,未能将正义的实现与现实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结构相结合,因而难以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真正落地。德性正义的抽象思考成为古典政治哲学的一个缺憾,也成为“低阶正义”的最初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