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是用以描述包括特定社会制度及其秩序的“终极”概念,其所给出的不仅包括广义上的国家政治中的治理理由,还包括狭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支配关系的合理性。在人类政治文明由古代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合法性却并不总是表现为理性所把握或概念所再现的显在之物,而是通过涵盖主体之日常经验与精神世界的场景表现自身。 因此,合法性场景就是围绕“谁说的算”“谁来决定善”“怎么决定善的分配”等一系列关于合法性的根本政治哲学问题的范畴。合法性场景一方面涵盖了涉及根本政治价值的行为、制度、文化和符号的诸种要素的集合,另一方面又包括了实践该集合的各类主体。作为研究对象,合法性场景通常可以从三个视角进行分析。一是针对特定场景的合法性,即从特定政治社会或共同体中可以抽象出何种合法性的价值体系。二是针对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表征。从早期政治社会而言,主要涉及合法性的场景化,即政治价值或意图如何通过具体的政体、制度和秩序维持自身的问题;以近代以来的政治社会而言,主要涉及场景自身的合法化,即在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开始之后,如何将资本及其国家机器运作正当化、理性化与合法化的问题。三是针对特定场景中主体的嵌入与抗争,即主体在规训、惩罚或服从的实践中,如何建构肯定或否定合法性的自我意识的问题。依据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大历史观”,这三个分析视角被融合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并且与政治社会产生以来的一系列围绕合法性的政治事件和价值系统构成了自然的政治历史。从唯物史观来看,合法性场景不局限于封建社会的官僚衙门或法庭,更不局限于古代的图谶或近代的民主程序,而是存在于所有政治状态下的主体的生存境遇之中。在阶级社会中,合法性场景以或明或暗的线索提示着主体应然的价值追求与实然的合理必然。在这些线索中,既有强制性的暴力逻辑,又有构成自觉意识的习俗与宗教①。但是,这些或古或今的合法性场景无疑只是支配与压迫的社会结构的意识形态外壳,构成了维持阶级社会政治统治的关键社会关系。 在一般的政治哲学研究中,合法性或被界定为永恒的政治价值,或被解释为政治价值的基本范式,以至于政治哲学本身也成为构成合法性场景的重要环节。而历史唯物主义则体现出完全不同的解释路径和意图,即通过对合法性场景化的历史动力与局限的批判性分析,向主体提示了跳出阶级社会场景从而探索解放的可能方向。在后阶级社会条件下,合法性将不再是建构的结果,而是个体自觉的普遍联合的秩序性特征。 一、场景的定义与合法性场景的生成 场景是一种特殊的空间(space)或场域(scene)。其特殊性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场景意味着其中有特定的主客体关系。人是万物的尺度。主体是场景的前提。无主体就无实践,同时也无应用、无反馈。与人无涉的场景只能是一般的物理空间的流变,无法将其进行场景化分析,进而得出针对人本身的某个结论或者举措。若是技术应用场景,则是运用特定技术的主体作用于对象,对其加以认知或改造。若是社会交往场景,则是不同的行为主体,以特定的规则、组织和中介进行交互。总之,被称为场景的时空场域是与人相关的,绝不是无主体的物理空间。当然,主体的存在就意味着场景内必然存在感性与理性及其所对应的现象与符号,因为主体始终处于与外界或他人的对象性关系之中。主体之交互就意味着场景还蕴含着主体发挥其自由意志与能力所导致的因果链条及结果,以及主体交互所可能遵从的规范与中介(例如语言)。 其二,场景意味着场景内外存在着特定的主导意图。既然场景是与人相关的,那么特定的时空场域之所以能作为某个场景被界定、分析、测算、描述与研究,是因为该时空场域的发生被赋予了某种主导的意图。所谓主导的意图,即非一般的意图,是因为场景之内的主体对其所处的时空场域的认知,并不一定构成场景生成的决定性要素。特定的时空场域或许对其中的主体而言有着多元的意义,但是其场景化的主题和方向,则是由某种能够影响场景生成的主导意图及其相应的能力所决定的。该主导意图可能在场景之内,即场景之中的主体对于其“在场”的理由有着自觉的认知,并且有意识地去适应、改变乃至主导其所面对的客观条件与实践对象。当然,主导意图也有可能在场景之外,即场景之内的主体与对象是不自觉的存在者。主体一方面在大致确定的行为条件下,遵循着某个或某些具有必然性的行为方向,去发挥其特殊的意志;另一方面则在可能触发自身的或关系性的变量的情况下,随时被外在的人所观察、分析乃至影响。同一个场景的功能,由于其中主要矛盾的变化,或者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会使主导意图随之发生转移。 在所有关于人类社会的场景中,合法性(legitimacy)或许是最为根本的场景化的主题。一般而言,合法性是政治状态下的治理理由,体现为该状态下个体对于权力的普遍承认(不论该承认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事实上,合法性所构成的政治或国家状态是“场景的场景”,即自我保存的自然场景的社会表达。主体要将自身放置于各种场景,以实现其意志与理性的意图,就必须先确保将自身投掷于一个保存自身的宏观场景。这个场景不仅能使主体避免自然的侵害,还能使主体之间的矛盾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该场景通常被称为和平状态或社会秩序。正如帕斯卡尼斯所认为的,尽管“在交换成为常规现象的地方,和平状态就成为必需品”,但是“在法权发展的初始阶段,和平状态本身远不像它对抽象法律思维呈现的那样密实而且均质”,例如古代日耳曼的法律会根据具体的场景来界定和平——“宅内的和平、藩篱中的和平、村落内的和平等等”②。因此,正如霍布斯将死亡作为终极命题来论证政治共同体的必要性③,合法性在各种人类社会场景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合法性的匮乏甚至会导致其他场景的内外意图的畸变。不同场景的主导意图取决于主体在该场景中所遭遇的主要矛盾。例如在商品交换的场景中,其主导意图是等价交换原则的实现。在技术应用的场景中,其主导意图是以特定技术改造应用对象。但是,当生存与安全成为主要矛盾时,多元与日常场景的意图就被取消了。兵燹和灾难的出现,能在短时间内将所有场景化约为求生的挣扎,繁盛的商贸、井然的司法等场景,甚至可能会转变为“人相食”的可怕的求生场景。故而阿伦特对霍布斯的指责或许并不公允④,霍布斯并非主观地选择死亡作为论据。对于见证了各种战争状态的霍布斯而言,死亡的确是所有场景隐含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