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学界经久不衰并被广泛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甚至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的少数几个“元问题”之一。关于二者关系,一种观点强调连续性,主张将马克思“黑格尔化”;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断裂性,主张将马克思“去黑格尔化”。前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包括恩格斯、列宁、卢卡奇、科耶夫、伊波利特、A·施密特、马尔库塞等,后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包括第二国际正统马克思主义者(考茨基、普列汉诺夫)、拉布里奥拉、德拉·沃尔佩、葛兰西、阿尔都塞、阿多尔诺,以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罗默、埃尔斯特、科恩)①。而20至21世纪的“黑格尔化”马克思主义第二代或者说“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②传统中,以C.J.阿瑟、T.史密斯等人为代表的“新辩证法学派”③近些年来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该学派强调黑格尔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之间的密切关系,试图对黑格尔《逻辑学》和马克思的《资本论》展开一种共时性的互文阅读。从历史编纂学的视角看,按照莱文的看法,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可划分为两个阶段:(1)1836—1848年,以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184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等文本为核心,马克思在这一时期主要是对黑格尔的劳动理论和异化理论进行消化和吸收;(2)1848—1883年,以《资本论》的形成为中心,马克思在这一时期主要是以黑格尔的逻辑体系为框架,重新理解政治经济学问题。④可见,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方法论原则主要是由黑格尔的《逻辑学》演变而来的。同样,作为经典马克思主义传统代表人物的列宁也曾指出:“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1]151因此,黑格尔的《逻辑学》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关系问题作为黑格尔与马克思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同时,新辩证法学派所提倡的“体系辩证法”构想作为21世纪语境中辩证法理论创新的一种具体典范,为我们加快构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辩证法理论提供了有益借鉴,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新辩证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为中心,结合相关的材料,重新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与马克思的《资本论》之间的关系。⑤ 一、体系辩证法:新辩证法学派解读《资本论》的方法选择 (一)所谓的新辩证法实质上就是“体系辩证法” 据考证,1993年,阿瑟在评论伊朗经济学家A.沙姆萨瓦里(Ali Shamsavari)的英文著作《辩证法和社会理论:〈资本论〉的逻辑》时,第一次使用了“新辩证法”(the New Dialectic)这一概念。⑥在阿瑟看来,新辩证法之“新”主要是与所谓旧辩证法的范式相对的。所谓旧辩证法,在阿瑟等人的眼中,主要指向以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苏联“辩证唯物主义学派”所强调的,作为普遍世界观和一般方法论的辩证法范式。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史上,恩格斯通常被视作这一辩证法理解趋向的起源。阿瑟指出:“恩格斯在吸引人们注意马克思对辩证法的使用和阐发他自己的理解上产生了特殊的影响。”[2]4例如,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第一次提出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概念;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进一步提出了“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3]154。因而,从恩格斯到普列汉诺夫的辩证唯物主义传统,其对辩证法问题理解的核心,就在于努力使得一切事物满足辩证法的普遍规律。如此,辩证唯物主义传统对辩证法的理解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例证组成的,本质上缺乏“体系性”(systematicity)。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曾抱怨,这样一种做法使得辩证法沦落为“实例的综合”[4]310。可见,在辩证唯物主义传统中蕴含的这一旧辩证法范式,实际上表达了一种“将抽象的框架外在地加诸内容之上”的“无生命力的形式主义”[2]4。 基于“旧辩证法”缺乏体系性并沦落为一种形式规律的缺陷,阿瑟等人进一步将“新辩证法”界定为一种“体系辩证法”。所谓体系辩证法,在阿瑟等人看来,就是在诸范畴内在关联的体系中去理解总体的辩证法范式。可以看出,这里新辩证法学派所强调的体系性,主要指向辩证法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内在关联,这就与旧辩证法范式将辩证法理解为外在于研究对象的形式规律的做法截然相对。而这一在内在关系中把握总体的方式,是辩证法思维超越分析推理和线性逻辑的关键所在。比如,阿瑟就指出:“马克思的研究对象是以一系列内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为特征的总体(totality)。”[2]21从本体论层面看,体系辩证法所着重强调的体系就是指诸范畴在内在关联中形成的总体。因而,体系辩证法所关注的就是“概念化(conceptualise)既存具体整体的诸范畴的表述问题”[5],它的任务是在确定的系列中组织诸范畴的这种体系,并揭示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在新辩证法学派看来,这样一种体系辩证法的范式主要存在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中。阿瑟说:“《逻辑学》最重要的价值与其说在于具体结果,不如说在于‘体系性’(systematicity)。在表述任何客观领域时,诸范畴必须以体系性原则以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组织起来。”[2]8这样,体系辩证法就构成了新辩证法将《逻辑学》与《资本论》关联在一起的核心方法,由此来阐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系中诸范畴的逻辑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