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研究受西方经济学影响颇深,其研究或显或隐地将西方经济发展,以及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当成了重要参照系。因此,古代经济史的研究或多或少,或有意识或无意识,都有些中西比较的色彩。既如此,认真总结古代经济史研究中的中西比较路径及其对经济史研究带来的推动作用,便可以更好地展开经济史中的中西比较,为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提供参考。 近20多年来,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通过中西比较,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总体来说,这一比较大致有三种不同路径。下文以例证方式对此展开讨论,相关研究成果较多,挂一漏万,敬祈见谅。 一、现象对比,有深度地推进史实层面的认识 人类认识世界,常将比较作为基本的思维工具。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讲清楚一个概念、一个现象,避免不了与其他概念和现象展开比较,经济史研究亦然。近年来,现象层面的中西比较促使经济史学界提出了诸多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发掘了大量新史料,从而在实证层面,提供了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一些前人未曾注意或未曾充分展开研究的重要事实,对经济史研究产生了推动作用。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马克斯·韦伯关于资本主义兴起的一个论断开始总结。马克斯·韦伯认为:理性的会计是资本主义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使得精确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成为可能,从而推动了以盈利为导向的理性资本主义(Weber M.General Economic History,Collier Books,1961)。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经济史学界以此为观照展开研究。不少人曾认为,中国传统会计没有复式记账,无法清晰计算成本与利润,导致中国的工商业者难以理性经营,从而无法在中国产生资本主义(参见李南海《复式簿记与资本主义的兴起:马克斯·韦伯的分析及其遗产》,《会计之友》2019年第11期)。 近年来,众多学者利用新发现的民间商业文献,包括染店、盐商、当商、茶号的账簿,对此问题展开了研究,加深了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会计制度的认识。其中重要的发现是,明清中国的商人们,通过“同一账、记两簿”的方式,实现了民国时期会计学家杨端六所认定的“复式记账”(曹树基等《“同一账,记两簿”:清代丰盛泰号账本的复式簿记》,《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5期)。在此基础上,学者们还发现传统中国的商人所使用的日清账、十日账和月总账,有可能等同于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而年总账将月总账汇总,形成按月统计的现金流量变化,则可能相当于现代会计的损益表(李锦彰、曹树基《传统时代山西当铺账本的复式簿记与会计核算》,《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学者们甚至发现,当商与染店的年清单和定期盘点记录,可据以分析出现代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内容(刘秋根、张建朋《明清时代工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为中心》,《河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还有学者探讨了跨地域经营的总号与分号之间采用收付复式记账法的会计方式,以及总号与分号之间的“资产负债表”的呈现,为传统中国的跨地域经营的总号与分号之间的会计史提供了崭新的材料和新颖的分析(黄一彪、王国晋《晚清跨地域经营商号的组织结构与财务监督——以徽商茶庄账簿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也有学者从统泰升号账簿出发,比较意大利与中国的会计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中国也许并不存在意大利式的复式记账法,并且中国的复式记账有可能源于海外传入而非本土起源;二是会计记账方式也许跟资本主义的产生没有必然联系(Hoskin K.,Macve R.H.,Contesting the indigenous development of "Chinese double-entry bookkeeping"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China's economic institutions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before c.1850,Lse Research Online Documents on Economics,Vol.244,2015)。显然,这些研究在展开论证时,几乎都以从西方发展出来的现代会计制度,尤其是现代会计报表作为比较对象。不管其观点如何,都在事实层面改写了传统中国会计史的基本面貌,在史实层面亦有重要意义。同时,还为理解传统中国商人的经营技术、核算能力提供了支撑,对于从会计记账方式来解释资本主义形成逻辑的理论,形成了局部挑战。 又如土地、山林产权的研究,也通过现象层面的中西比较得出了重要结论。最近十几年来,学术界在老一辈学者土地契约研究基础上,抛弃罗马法体系内的“所有权”理论,以权利束理论为分析工具,对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问题,尤其是“典”“押”等问题,作了深入的考察,推进了田地、水面等产权问题的研究(参见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龙登高《中国传统地权制度及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与此同时,随着清水江文书的刊布,关于山林产权的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据相关研究,山林产权的特殊之处在于,与水稻一年一熟甚至一年两熟不同,以杉木种植为经营目标的清水江林地,杉木至少30年才可成材销售。由于人的生命长度所限,理论上,当时应该没有人愿意购买林地来从事杉木种植。但事实却与此相反,“清水江文书”中最多的文书就是林地交易契约,可见清水江林地产权交易活跃。这就意味着,人们一定发明了有利于林地产权交易的制度。研究者认为,到了清代,清水江的林地虽然名义上仍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的范畴,但通过举证林地契约材料,可以显示这一概念仅仅是“一种对普遍主权的主张”,跟经济学的产权已经没有关系。国家不仅不干预林地产权的交易,甚至还对其交易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民间对林地产权形成了法定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分离,通过契约而取得用益物权的人成为杉木的“栽手”,法定所有人成为“地主”,然后二者以契约确定收益分成。到这里,似乎仍然没有解决种植杉木回报时间非常长的问题。但正是在这里,“栽手”获得了通过“贴现”及时将收益“变现”的可能。“栽手”们可以等到木材出售后再与“地主”分割收益,当然也可以贴现随时将契约出售,立即获取收益。通过对清水江文书的细致分析,再与西方产权交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者敏锐地发现了这些贴现契约,从而深入解释了杉木种植在清水江何以获得大规模发展的问题(以上关于清水江林地问题的研究,参见张萌《流动的森林:一部清代市场经济史》,史可鉴译,光启书局,2024年)。相关研究将山林产权与商业交易、商业票据等问题融为一体,深刻地揭示了清水江林地产权与杉木贸易中的市场特色,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产权的现象层面对比,切入了机制层面的分析。 二、机制比较,以中国经验检验西方经济史概念的适用性 通过中西比较,在史实层面推动中国古代经济史认识的基础之上,经济史学界也在机制层面展开了中西比较,从中国经验出发,努力推动西方经济史概念在传统中国是否适用的检验。这方面的研究众多,这里仅举一例,供学术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