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event)在20世纪哲学中备受瞩目。传统上,事件以理性为基础,遵循因果关系,能被思想掌握或符合主体意愿[1],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经验的类比”中提出,“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而发生”[2],事件并非完全新的,而仅仅是先前原因的结果。但至20世纪,哲学家们愈发认为,经验类比的事件并非真正的事件,而只是受因果关系制约的内在事实,与之相对,真正的事件指向新事物的涌现,新事物不追随先前原因,不能以先前原因来解释,因而可以说事件没有原因,事件就是“所发生的纯粹发生”(sheer happening of what happens)。并且,事件也不能为主体所把握,不是自我构造事件,而是自我原本就被事件构造,自我是“由事件构成(但也取消)的自我”[1]。弗朗索瓦·拉夫尔(François Raffoul)将“事件”的兴起概括为:随着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以及先验思维模式的撤退,事件成为重新思考传统哲学的重要主题[1]。 新兴的事件哲学催生出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件不再遵循某种规则、不再是可把握和可预测的,当事件彻底外在于主体、它的发生让主体全然震惊时,人们怎样接受事件呢?对事件的接受过程也就是理解(understanding)与解释(interpretation)事件的过程,由此“事件阐释学”(evential hermeneutics)在事件哲学的浪潮中登场并占据一席之地。我们在遭遇事件时,所面临的往往不是可理解性的缺乏,相反是可理解性的过度(excess),因为对事件的理解并非因果性的,不是要为事件找到它的原因(也无从找到),而是要去理解它的意义,但这一意义超出了此前的全部预期。同时,事件阐释学不仅关注事件本身的发生,更加关注主体在理解、解释事件时自身的重塑和生成,即关注事件与主体性(subjectivity)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件哲学与文学及文学理论有天然的亲和性,文学被视为是超越既定事态、生成未知事件的绝佳场域。近年来,国内学界对文学的事件性及从事件来重释文学作品有一定研究,但对文学事件与阐释之间的关系尚缺乏清晰的阐述。然而,这一问题十分重要,正如弗雷德里克·詹姆逊(Fredric Jameson)所言:“(叙事文学)作为‘事件’的真正性质并非一开始便首先得到保证:它们必须加以解释,才能形成可以看见的时间现象的存在”[3]。事件只有在对之的阐释中才显现出来,否则发生后旋即消失,也就不能成为事件。这一问题也十分复杂,甚至充斥着悖谬,比如,对文学事件予以解释,但解释是否会消弭文学的事件性?而如果保持事件的源初地位,又是否会让文学事件陷入不可理解的境地?因此,对事件阐释学进行谱系式的梳理和探究有利于厘清事件与阐释的背反,并尝试予以解决,进而推动事件哲学向文学理论进一步渗透。 一、“理解事件”:伽达默尔的事件阐释学 “阐释学”(hermeneutics)一词来源于“赫尔墨斯”(Hermes),赫尔墨斯是神的信使,向人们传递诸神的消息,因而阐释学作为一种技艺将另一世界的某种意义转换到自己的世界之中[4](1)。中世纪和启蒙时期的阐释学主要是《圣经》的注释理论和语文学方法论[5],直到19世纪,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将阐释学发展为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理论[4](6),阐释学开始趋向成熟。德国哲学家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正式将“理解”与“事件”关联起来,提出“作为事件的理解”[6](654),其代表作《真理与方法》也曾取名为《理解与事件》,这可被视作“事件阐释学”的发端。 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与鲁道夫·布尔特曼(Rudolf Bultmann)是伽达默尔在马堡时期的老师,二人都将“事件”作为一个重要概念。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指出,“‘现象’一词的意义就可以确定为:就其自身显示自身者,公开者”[7],现象即事物的自身显现,现象不是实体性的,而是事物显现的动态过程,也就是显现的事件,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概括为,“实存主义是感受的和思考的实存——存在-动词——作为事件”[8]。布尔特曼更是在阐释学上直接提出,读者对经文的理解,并非要还原经文所由而来的历史语境,从中解读出“客观”知识,而是要在阅读经文时放弃与经文之间的历史距离,进而让经文影响自己、规定自己,参与自己的生存状态,“这种个体生命在其时间性中随着它的唯一和不可重复的瞬间,随着它的事件和决断而活动”[9]。受二人影响,伽达默尔认为,保守主义或客观主义的阐释学依循一整套方法,以期找到文本真正的意义或者说作者的意图,批判或深度的阐释学则严重怀疑文本能否揭示作者的意图,转而寻求揭露在作者表达与读者解释之间明显存在的意识形态要素。与这两种阐释学均不同,他提出哲学阐释学既不强调文本,也不强调读者,而是强调读者与文本相遇时发生的“理解事件”[10]。 在伽达默尔看来,读者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绝非读者凭自己的意愿去掌控文本,似乎文本能任由读者解读,相反,文本本身作为具有完整意义的整体独立于读者,是读者的“他者”,因而阐释文本首先在于倾听他者的声音,与他者“谈话”。在与文本“谈话”时,重要的是让文本表达自身,而文本之所以能够表达,又是源于读者对文本意义展开的参与,所以“谈话”既涉及文本,也涉及读者,是双方的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