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和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监察法规范体系正不断健全完善。其中,《监察法》第76条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20条、第321条共同构建起监察赔偿制度的基本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并初步确立归责原则、适用情形、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等内容。然而,监察赔偿的具体程序及申请异议救济途径等规则暂付阙如,难以回应监察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要求,使该项制度尚未法治化运转[1]。 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其与《国家赔偿法》的衔接问题,相关议案持续涌现,呼吁进一步完善赔偿范围、健全赔偿程序,切实推进“法法衔接”的制度贯通与规范统一。2022年11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国家赔偿法》的研究修改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将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论证。随着监察实践的丰富与发展,监察赔偿制度的建构路径被学界所讨论。在此背景下,《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条件日臻成熟。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国家赔偿法》列入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目录;202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国家赔偿法(修改)”已被纳入本年立法计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标志着修法程序正式启动,监察赔偿制度的系统构建将成为重要议题之一。与此同时,《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完成新一轮的修改,《监察法》第5条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进一步丰富完善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法实施条例》也同步完善了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权利保障的程序,为申诉通道扩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从初步构建阶段过渡到全面深化阶段,须在价值理念上强化人权保障,在职权功能上完善对监察权运行过程的监督[2]。 鉴此,监察赔偿的系统化研究已具备充分条件,应将监察赔偿融入现有国家赔偿体系之中,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并完善赔偿程序,畅通权利救济的渠道,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首要宗旨,进而倒逼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规范行使监察权。 一、监察赔偿制度的现实困境及破解对策 监察赔偿作为监察权的逆向延伸[3],是国家对监察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侵权损害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亦是规范监察权行使的重要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的语境下,其制度构建既要契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又要回应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需求。监察赔偿的范围界定与程序设计,应立足监察工作开展的现实情境,最大限度降低对监察效能的负面干扰。在2018年《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后,监察赔偿制度的有关问题开始受到关注。但鉴于监察权的特殊性以及反腐败实践的复杂严峻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倾向以较为审慎的态度看待监察赔偿制度,对监察赔偿制度是否具有“用武之地”存有疑问[4]。因此,有必要分析监察赔偿制度的现实图景,探索监察赔偿制度的可为之处,找寻激活监察赔偿程序的关键突破口。 (一)监察赔偿制度供给不足阻碍监察赔偿实践发展 《监察法》第76条确立了监察赔偿原则,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20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监察赔偿的事由及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为受害人提供了请求权基础,旨在通过监察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落实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即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为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其负责复审复核的部门承担受理申请的具体工作。至此,监察赔偿程序的启动条件已经初步明确。然而,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依托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目前监察赔偿案件办理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尚不完备。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因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指引,在处理赔偿事项时可能陷入窘境,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亦只能持审慎观望态度。 《国家赔偿法》第2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权益损害时国家机关应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理论上,《监察法》第76条与该条形成规范上的耦合,监察赔偿应归入国家赔偿的范畴。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理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请求监察机关给予监察赔偿的具体情形及程序,应当遵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然而,现行《国家赔偿法》仅规定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①三种类型,并已构建起相应的赔偿程序,但尚未将监察赔偿纳入其中。监察赔偿既无法直接归入既有类型,也不能直接适用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的具体程序机制。可见,监察赔偿与《国家赔偿法》的衔接尚不顺畅,存在大量“真空地带”,这阻碍着监察赔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严重限制受害人获得权利救济。 目前,《国家赔偿法》尚未配合《监察法》的实施作出同步调整,未能在《监察法》第76条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20条、第321条的基础上细化归责原则、赔偿事由、赔偿方式、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诸多核心要素。同时,监察规范性文件亦未对监察赔偿申请的处理流程作出具体规定。仅在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被错误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除此之外,未见更多关于监察赔偿适用的具体规定,亦未检索到任何监察赔偿的实际案例,相关公开报道更是寥寥无几。监察赔偿实践的匮乏致使监察赔偿的事由、程序与方式仅停留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20条、第321条的规范层面,且相对笼统与原则,并未在具体的赔偿案件办理中得以丰富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