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问题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在私有财产合法性的证明中,还是在西方现代政治制度正当性的论证中,“平等的权利”都构成一个核心前提。与之相对,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构想共产主义社会时,平等权利问题也构成马克思的重要议题之一。通过对其进行历史唯物主义阐释,马克思澄清了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的实质和意识形态属性,揭示了其内在悖论,并在对共产主义社会不同阶段的构想中,对这种平等权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超越和重构。由此,考察马克思对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的批判、超越和重构一方面构成我们理解“平等的权利”之实质及其内在复杂性的一条重要线索,另一方面也构成我们理解共产主义社会及其内在规定性的一条重要线索。正是基于这一重要意义,本文将以马克思相关文本为核心,综合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来对马克思关于“平等的权利”的分析进行系统考察和澄清,进而揭示“平等的权利”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同阶段所具有的意义。 一、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之一,平等并非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基于血缘、地缘、出身等关系形成了十分严明的社会等级制度,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在当时的人看来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不仅有益而且是公正”①。中世纪封建社会“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级制度”②,在这个以等级特权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属于特定的等级,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和物质财富,并承担着不平等的义务。当然,在上述不平等关系的主导之下,前现代社会内部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平等,但这种平等仅限于同一社会等级内部,是属于同等级的人们之间的平等,而不是一切人之间的平等。简而言之,在前现代社会,由于严格的等级制度和身份地位差异,不平等是主导性的,而平等则只是有限的、狭隘的。 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出现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现代平等观念得以产生。从15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社会经济方面,英国等主要欧洲国家完成了工业革命,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革命实践方面,荷兰、英国、法国等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等级制度并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在思想运动方面,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宣扬人文主义精神,呼吁人的自由和平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根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确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创建新的政治制度,并通过构建新的政治思想体系(包括平等自由学说)来论证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成为这个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所面临的核心议题。 面对这一时代主题,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为代表的思想家以“天赋人权”为战斗口号,通过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宣扬人的自由和平等,对宗教神学和封建等级特权展开了猛烈的抨击,为“平等的权利”的确证奠定了基础。其中,洛克对“平等的权利”的论证极具代表性。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③,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他讲到,人都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④以及“相同的身心能力”⑤。基于人在本性上的这些相似性,他从经验事实层面证明了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平等。以自然的、事实上的平等为理论支撑点,洛克强调“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⑥,并指出每个人都享有“共同的权利和特权”⑦,从而为权利平等提供了规范性层面的论证。可以看出,不同于前现代社会有限的、狭隘的平等观念,现代平等观念指向“一切人”,而这种观念的基础则在于人作为“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现代平等观念从人的“共同特性”以及一个人就其是“人”而言的关系中引申出平等要求,即“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⑧。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平等观念中的平等不是指一切人在所有方面的平等,而是特指他们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平等。关于这一点,洛克曾指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这就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⑨。实际上,现代平等观念的核心内容恰恰就在于“平等的权利”。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恩格斯就已经指出:“平等的内容须待阐明。——限于权利等等”⑩。而在《反杜林论》中,他进一步将现代平等观念的内容明确化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11),这种权利也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平等的权利”。简而言之,现代平等观念强调人人生而平等,而这种平等的具体表现就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权利论思想家的讨论,我们可以界定出这种“平等的权利”所具有的两个内在特征。 首先,“平等的权利”不允许政治等级和社会地位等压迫性因素在社会结构中起作用。这些压迫性因素基于血缘、出身、种族等条件形成,它们是非自然的、不可选择的,会造成处于不同社会等级的人们之间形成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迫使一些社会成员在人身关系上依附于另一些社会成员,而后者则能够在政治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权。可以说,前现代社会的特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相比之下,平等权利打破了不同社会等级成员之间的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要求一切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以及同等的权利,是一种更加具有平等主义倾向和历史进步意义的权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