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哈贝马斯与霍耐特所言,尽管黑格尔对从洛克到康德的自由主义传统作出了犀利的批判,但他并非是一名简单的反自由主义者;相反,作为“当时自由主义运动的信徒”(哈贝马斯,第28页),其法哲学理论甚至是“社会自由理论的典范”(霍耐特,2013年a,第58页)。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哲学热潮在全球范围兴起和黑格尔7版法哲学讲义的草稿、笔记的陆续面世,人们对黑格尔的保守主义国家意识形态代言人的刻板印象有所改观,其体系中蕴含的自由要素逐渐得到重视,作为“自由哲学家”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基人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重塑。(参见Vieweg,2019,S.517)同时,与黑格尔法哲学内在相关的承认理论、国家学说、自由意志等问题也成为学界瞩目的焦点。 就自由问题而言,重新审视位于黑格尔法哲学始点的“自由意志”概念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1)对于这样一位以“圆圈式”建构著称的体系性哲学家而言,其始点自由意志概念深刻影响着人们对整个法权体系之进路与终点的理解。(2)黑格尔的自由意志概念与其承认理论、共同体方案等思想内在相关,是其现代世界建构方案中一系列课题的重要理论基点。 学界对自由意志问题已作出不少重要的研究。霍耐特的解读强调黑格尔在不同层面借助相互承认的规范化机制来实现自由(参见霍耐特,2013年b,第75-78页);伍德(A.W.Wood)指出黑格尔自由学说的特色在于揭示出人类的自我实现乃是自由的真正基础(参见伍德,第86页)。然而,考虑到黑格尔哲学的系统性和逻辑性特征,学界兼顾黑格尔精神哲学体系的宏观布局和自由意志概念的微观构造的研究尚显不足。鉴于此,本文采取由宏观到微观的视域进行系统性考察,从诠释路径、系统定位、逻辑结构三个主要方面展开对黑格尔自由意志概念的研讨。 一 以“逻辑科学”为元方法的法哲学诠释路径 在正面探讨黑格尔自由意志概念的系统定位①与逻辑结构之前,有必要先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与诠释路径作出说明。哈贝马斯、霍耐特、史密斯(S.Smith)、伍德等一众学者的“后形而上学”或去形而上学化的黑格尔解读颇具影响力,此类解读早已构成黑格尔法哲学的一类重要研究范式。例如,霍耐特主张,“我们既不需要利用《逻辑学》的方法论上的指导,也不需要利用起支撑作用的国家观念”(霍耐特,2016年,第10页)。事实上,霍耐特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与重构虽是他探讨正义问题的切入点,但其理论要旨在于勾勒出一个对现代社会之道德同一性有建构性意义的、相互承认的规范理论领域。伍德的解读则带有一定的实用主义色彩,他认为当代读者不必被黑格尔过时的逻辑学说或思辨体系所捆绑,“尽管它们也包含一些有永恒哲学价值的洞见,却不像黑格尔有关人类文化、社会和历史的思想那般有哲学上的意义”(伍德,“中文版序”第4页)。 与去形而上学化的解读方式相反,皮平(R.B.Pippin)、亨利希(D.Henrich)、富尔达(H.F.Fulda)、费维克(K.Vieweg)等学者认为“逻辑科学”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基础,脱离“逻辑科学”无法充分理解法哲学所构建的现代世界体系。(参见Henrich,S.230;Fulda,S.197)例如,皮平的研究方法明确强调黑格尔的逻辑学说与其体系各部分间的紧密联系,并认为黑格尔有建构宏大叙事性体系哲学的明确追求和雄心。并且,他还指出了《法哲学原理》“导论”第5至7节中关于自由意志的论述与“逻辑科学”的直接相关性(参见Pippin,p.20),这一论断对本文主题尤为重要。类似地,费维克发表了这样一种看法:“黑格尔难懂的术语,其中一部分对哲学而言是新术语,它们的内涵无法一下子就清楚地展示给我们,对它们的理解亦不能离开对《逻辑学》和《哲学科学全书纲要》的回溯。”(Vieweg,2012,S.24) 比较而言,前一类解读方式虽有使黑格尔法哲学简约化、有利于“再现实化”等优点,但违背法哲学体系建构方法的本意和初衷,后一类方式则更切近黑格尔本人的思路和方法。本文更为认同后一类诠解方式,因为只有以“逻辑科学”②为基础和参照,才能充分把握黑格尔法哲学的概念术语和深层机理,这在黑格尔本人的阐述中亦可找到明确依据。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黑格尔曾特意提醒我们关于思辨知识的详述在他的“逻辑科学”中,并写道:“整体及其有机部分(Glieder)的形成(Ausbildung)都是基于逻辑精神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也希望这部著作主要从这一方面得到理解和评价。”(TWA 7,S.12-13)③显然,黑格尔把作为“真正形而上学”(TWA 6,S.16)的“逻辑科学”视为其法哲学体系的逻辑基础,把作为形式的“逻辑”转化、锻造为同法哲学内容熔于一炉的本质规定性。他甚至强调,逻辑理念作为建构内容的方法是“绝对第一性事物”与“内容的灵魂”。(参见TWA 8,S.392)因而本文认为,思辨逻辑作为真正形而上学(Meta-Physik)与基础性方法(Methode),恰恰意味着“逻辑科学”构成思辨体系的“元-方法”(Meta-Methode)。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④,本文以“逻辑科学”为诠释法哲学的元方法,辅以宏观系统定位,运用《法哲学原理》和《哲学科学全书纲要》互文式解读等策略,试图在以下三方面对现有研究作出推进:(1)针对以往对“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粗略理解(比如只把二者的统一理解为中性统一,不知自由意志为何构成二者统一,以及忽视此处所隐含的对康德“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观点及其二元论倾向的重要批判),本文对自由意志克服理论与实践二元论的具体路径进行重建,并阐明自由作为至高目的对理论与实践理性二元论倾向的消解。(2)将自由意志的逻辑基础追溯到其在“概念逻辑”中的“前规定”(Vorbestimmung)⑤,并从微观视界深入剖析自由意志作为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之统一的逻辑结构,弥补以往对自由意志内在结构的研究缺乏深度的缺陷。(3)此前对自由意志的研究忽视圆圈式运动的逻辑建构思路,因而没能揭示始点自由意志与终点国家概念的内在联系,本文试图指明国家系统的推理结构与自由意志概念构造的逻辑关联,并由此彰显以“逻辑科学”为元方法的研究策略的学术价值。基于以上考量,下文将首先阐明自由意志概念在“逻辑科学”中的“前规定”,其次讨论其在精神哲学系统中的宏观定位和义理内涵,最后再从微观视界深入探讨自由意志概念的逻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