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正义论》以来,政治哲学的研究逐渐成为当代哲学研究中的“显学”。2024年1月政治哲学被我国教育部正式确立为哲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也推动我国学术界对政治哲学,尤其是被遮蔽已久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进行进一步探索。政治哲学关注的首要主题就是正义,因此要开显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维度,必须先研究马克思正义思想。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一理论问题引发了欧美左翼学者有关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大讨论。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和艾伦·伍德(Allen Wood)提出了著名的“塔克-伍德命题”,即“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与此相对应,以齐雅德·胡萨米(Ziyad Husami)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则反对这一观点,认为马克思持有共产主义正义观念,鲜明地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这场大论战形成了著名的“马克思与正义”难题,即“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尽管论战并未形成广泛共识,但它点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内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质与正义概念之间的张力。依照历史唯物主义与“五大社会形态”的经典观点,资本主义社会是比封建社会更进步的社会形态,解放了封建制度不能容纳的社会生产力,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与合理性。“塔克-伍德命题”就认为正义意味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而剥削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是正义的。但这一论断与马克思身为共产主义革命家的形象相抵触,与理论界长期以来的共识也相冲突。因此,厘清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国内外学者介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任务之一。 自“马克思与正义”难题从西方学者的论战中提出以来,国内学界在马克思有无某种正义观、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等问题上同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于马克思是否具有某种正义观念,一些学者(如林进平①)认为马克思拒斥正义、批判正义,正义在其理论内部是冗余概念;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马克思持有正义观念,尽管马克思没有集中阐释其正义观,但其理论内部也有正义概念的立足之地。认为马克思持有某种正义观念的学者,可以根据对马克思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这一问题的回答分为三个派别:一派(如马拥军②,李其庆③)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马克思是在历史科学维度上使用正义概念的,强调正义是从历史合理性角度而言的,符合生产方式即为正义;一派(如段忠桥④)基于共产主义追求认为马克思是在价值规范维度上使用正义概念的,强调正义表达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和压迫工人阶级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终极追求;还有一派(如李旸⑤、王广⑥)则试图调和上述两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并行不悖地具有科学维度和规范维度,偏执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是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误读。这一系列派别的回答共同构成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研究的思想谱系,这一系列派别的不同理解也决定了他们在马克思与正义难题上会有完全不同的答案。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这些答案几乎涵盖了回应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各种角度,研究结果较为完备。但遗憾的是,这些理论交锋反而使得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真实面貌也更加扑朔迷离。 国内学界的大部分学者一方面不能接受“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另一方面也不愿放弃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因此,反驳“塔克-伍德命题”并重新诠释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念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主流思路。由此一系列学者对“塔克-伍德命题”的文本依据进行了反驳,为了消除历史唯物主义和正义概念之间的张力,构造了正义具有科学维度和规范维度的“双重维度说”。笔者认为,尽管国内学界对“塔克-伍德命题”依据的文本考据非常扎实,但为了不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追求相冲突,“双重维度说”缺乏理由地限制了马克思正义概念的科学维度。这种限制性解释阉割了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无法构成解决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合理方案。本文在承认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具有规范维度的前提下,说明为何“双重维度说”调和正义的科学维度与规范维度的理论解释是有缺陷的,解释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概念冲突的实质原因,并提供另一种解答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思路和方案。 一 从“塔克-伍德命题”出发解读正义的科学维度 伍德之所以会提出“马克思没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是非正义的”“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正义的”等命题,是基于马克思文本中为数不多的几处有关正义的论述,国内学界分析出正义概念的科学维度也是基于这些文本。因此需要回归这些文本考察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 第一个关键文本出自《资本论》第三卷:“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⑦从这一文本的文字表意来看,马克思似乎直接提出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一致。伍德由此凝练出了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并认为既然资本主义社会的组织方式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就没有理由认为这是一个非正义的社会。 但文字的内涵不仅与其表意相关,也与其背景语境相关。只有将这一文本放在马克思原文整体中理解才能把握其正确内涵。这一文本选自《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一章“生息资本”,马克思在该章主要论述货币转变为资本后,在自我增殖的过程中具有了除货币本身使用价值以外的新一种使用价值——作为资本本身的使用价值。资本的使用价值就在于通过剥削工人的劳动而产生利润。假设年平均利润为20%,100镑的资本就能产生20镑的利润,这就是100镑资本的使用价值。因此当这100镑资本用于借贷时就转移了资本的使用价值,就需要付给放贷者一定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是利息。此过程就是借贷者与放贷者之间的交易过程。分析完这一过程后马克思紧接着说:“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⑧可见马克思在此处有关正义的论述是以吉尔巴特的“天然正义”为“靶子”。原文注释中所标注的吉尔巴特的原文为:“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⑨不难发现,此处正义所指涉的对象是马克思所讨论的“这种交易”,它不应被理解为广义上的一般交易行为,而应被理解为资本主义下独特的借贷交易行为。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借贷交易行为会表现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中,也即原文中的“这些形式”。但事实上,这种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并不能决定具体的交易内容,它只是借贷交易这一内容的表现。借贷“这个内容”发源于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正当性也来源于现实的生产方式本身,而非不言而喻的。因此马克思此处是在用正义的历史性、现实性来反对吉尔巴特所谓的正义的天然性、不言而喻性。原文中的“这种交易”“这些形式”“这个内容”都指向明确的对象,是在具体讨论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从何而来。由此马克思才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说,“奴隶制”与“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都无法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诞生出来,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看来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是从历史的视角,从正义外部的解释向度阐释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观念何以产生。而伍德将此处的原文误读为马克思在一般意义上表述了其正义观念,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