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熊彼特”论断的产生 作为企业家创新理论的奠基者,约瑟夫·熊彼特始终将创新视为驱动资本主义发展的核心机制。学界注意到,其理论框架在《经济发展理论》(1911)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1942)两部著作中呈现显著断裂——这种张力被建构为极具传播力的“两个熊彼特”论断。根据该论断的经典表述,早年熊彼特聚焦企业家精神和个人能动性,将企业家的突破性创新作为经济系统的变革引擎;晚年熊彼特转而强调大企业内科层制组织的常规化、官僚化研发与创新。这种转变往往被认为与熊彼特对美国大企业的观察有关,并被视作熊彼特思想体系的根本性、颠覆性逆转与背离:不仅研究对象从创业个体转向企业组织,价值判断也从推崇企业家精神转向预言企业家消亡。 “两个熊彼特”论断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与加尔布雷思有关。在《新工业国》(1967)中,加尔布雷思强调,大型企业在经济体中占据主导地位,大部分工业研发活动集中于大型企业。他表示,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企业家在成熟型工业企业中已不再存在,权力没有转移到企业家手中,而是转移到“技术专家阶层”(Technostructure)手中[1]67-68。从某种程度上讲,加尔布雷思将“晚年熊彼特”引入经济学。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加尔布雷思没有明确界定熊彼特思想的分期,但的确选择性强化了学界对晚年熊彼特思想的关注。 学界通常认为,“两个熊彼特”论断始自美国产业经济学家阿尔马林·菲利普斯(Almarin Phillips)的《技术与市场结构:一项对航空工业的研究》(1971)一书。菲利普斯提及熊彼特早年作品与晚年作品之间的差异。菲利普斯表示,在《经济发展理论》和《经济周期》两部作品中,熊彼特强调企业家的创新功能,忽视市场结构对企业研发和创新行为的影响。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熊彼特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企业仍然存在,创新和发明仍然是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独立于市场过程的个体企业家角色被驱逐[2]4-7。发明和创新成为大企业内经理和专家进行的常规化活动。菲利普斯将这种前后差异归因于熊彼特写作时所处的不同历史背景,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熊彼特已然预见企业家资本主义的消亡。这一发现具有开创性价值,但其论证却存在明显缺陷:既未追溯熊彼特思想转变的文本证据,也未解释为何20世纪30年代成为关键性节点。 英国技术创新经济学家克里斯托弗·弗里曼(Christopher Freeman)在“两个熊彼特”论断的建构中迈出关键一步。他在1982年《工业创新经济学》一书中,将菲利普斯发现的思想差异进一步提炼为“熊彼特-Ⅰ”和“熊彼特-Ⅱ”的二元模型:前者基于《经济发展理论》,聚焦企业家个体的突破性创新;后者源自《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强调大企业控制的内生性科技研发活动[3]211-214。这两个模型反映了两个不同的世界:“熊彼特-Ⅰ”模型以20世纪初期观察到的19世纪的历史为基础,“熊彼特-Ⅱ”模型以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事件为基础[4]41。与菲利普斯类似,弗里曼也将这种差异归结为熊彼特对其所处时代变化的反应,认为熊彼特已经意识到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工业研发活动的快速增长,以及创新活动在大公司内部普遍制度化的事实。1988年,弗里曼进一步明确界定了“两个熊彼特”(Two Schumpeters)概念:一个是一战前强调企业家和小型企业作用的“年轻”熊彼特,另一个是强调大型垄断企业和官僚化技术变革过程之优势的“成熟”熊彼特[5]。然而,弗里曼的论证存在两处薄弱环节:一是对熊彼特原始文本的系统性分析不足[4]38-43,二是未能严密论证历史环境变迁与思想转型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后续研究留下质疑空间。 在新熊彼特主义学派内部,伯顿·克莱因(Burton H.Klein)、悉尼·温特(Sidney G.Winter)、理查德·尼尔森(Richard R.Nelson)、内森·罗森伯格(Nathan Rosenberg)等学者同样承认在《经济发展理论》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这两部作品之间存在具有显著差异的“两个熊彼特”。这些差异主要涉及熊彼特思想的如下转变:从企业家精神转向常规化创新[6]135、对发明和创新之间区别的态度从强调转向弱化[7]、个体企业家地位从主角和领导者转向局外人甚至变得过时等[8]。对于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转变,克莱因强调熊彼特在哲学理念上从反决定论到决定论的认识论断裂[6]133,尼尔森归因于写作时间与地域方面的差异——20世纪来临后不久的奥匈帝国与20世纪30年代后期的美国[7],罗森伯格认为熊彼特所研究的现实经济世界在1911年和1942年期间产生巨大变化[9]70。同样,上述研究均以《经济发展理论》和《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这两部作品作为核心证据,忽视了熊彼特大量的过渡性作品,也忽视了其间28年内发生的可能会对其思想产生影响的诸多变量。 基于熊彼特企业家创新理论二元对立分析框架,可提炼出若干维度。这些维度共同支撑起“两个熊彼特”论断的基本架构,如表1所示。其中,最核心的维度是创新载体的转变。倘若创新载体是个体企业家,那么创新往往发生在与之相关的小企业中,创新的实现同样依赖个体企业家的特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间断性。倘若创新载体是大企业内的技术专家,那么这种创新更倾向于常规化和社会化,创新活动甚至可以等同于企业内的发明或研发活动。因此,可以判断“两个熊彼特”理论分野的关键在于创新载体的更替:“熊彼特-Ⅰ”坚持“个体企业家中心论”,认为个体企业家是创新的唯一引擎;“熊彼特-Ⅱ”转向“个体企业家过时论”,主张现代企业组织已接替个体企业家成为创新主力军。

“两个熊彼特”论断产生了广泛影响,得到演化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细分学科的广泛认同,迄今仍在相关英美经济学文献以及中国经济学文献中占据主导地位。该论断凭借其清晰的解释边界,成功构建企业创新理论研究的二元范式:一派研究关注熊彼特的早年文献,强调个体企业家创建新企业的重要性;另一派研究关注熊彼特的晚年思想,强调大型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重要性。这种理论分野甚至渗透到政策实践层面,形成支持初创企业培育与主张大企业主导的两种创新战略取向。值得深思的是,当我们将“两个熊彼特”作为几乎不证自明的分析工具时,是否忽视了熊彼特思想演进中更复杂的连续性脉络与深层洞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