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已有研究对于企业避税的价值效应进行了大量探讨(Inger,2014;Goh等,2016;Drake等,2019)。理论上,避税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税后收益,从而提高企业价值(Wilson,2009;Austin和Wison,2017)。然而,避税也会产生其他非税成本(Desai和Dharmapala,2009;Chen等,2010;Kim等,2011)。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于对避税成本的考量,投资者往往倾向于对避税行为做出负面反应(Hanlon和Slemrod,2009;Gallemore等,2014;Bauckloh等,2021)。因此,投资者面临的信息环境对其评估避税行为具有重要影响(Nesbitt等,2023;Lester和Ol-bert,2024)。 公开的涉税信息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企业的税收行为(Mills等,2010),从而缓解企业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Bozanic等,2017;Balakrishnan等,2019)。然而,涉税信息可能具有专有成本(Hope等,2013)。Robinson和Schmidt(2013)基于未确认税收优惠(Uncertain Tax Benefits,UTB)发现,涉税信息披露可能降低企业市场价值,这一负面效应主要源于投资者预期其增加了企业的监管风险。Inger等(2018)和Luo等(2023)基于年报附注中与税收相关的文本信息考察了投资者的市场反应,但尚未形成一致结论。因此,为进一步探讨涉税信息在投资者价值评估中的作用,本文考察其对避税价值效应的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财务报告的所得税费用是提供企业当前和未来税收的唯一信息来源。2014年,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税负情况,证监会公告[2014]54号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该调整过程列示了除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外,对实际税负产生影响的调整项目,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税负的形成过程,对公司的税收行为进行价值评估。然而,由于证监会并未对所得税调整项目的披露规则做出统一规定,上市公司所得税费用调整信息的披露存在差异,这为本文考察中国涉税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提供了有利契机。 已有研究表明年报附注项目披露的详细程度越高,信息披露质量越高(Botosan,1997;Eng和Mak,2003)。因此,本文通过手工搜集2014-2020年中国非金融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费用调整信息,首次尝试根据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披露的详细程度,衡量涉税信息披露质量。本文预期,一方面所得税调整信息通过帮助投资者评估税收筹划行为的合理性,减轻其对于避税代理成本和未来处罚风险的担忧;另一方面,所得税调整信息通过披露产生纳税调整的经济业务,提高投资者对于公司收益的理解力,降低避税行为对信息透明度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更多的涉税信息披露能够提高投资者对于避税行为的价值评估。实证结果表明,涉税信息披露质量显著提高了企业避税活动的价值效应,支持了上述理论预期。进一步,上述效应集中在公司治理水平较弱(管理层薪酬激励水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税收合规风险较高(税收激进程度较高、纳税信用评级较低),以及信息透明度较差(分析师预测偏差、预测分歧度较高)的企业。经济后果检验表明,投资者具备有效识别差异化涉税信息的能力。同时,涉税信息披露有助于吸引机构投资者实地调研与分析师跟踪,优化市场信息效率,进而提升投资者对于避税行为的定价效率。 本文具有以下边际贡献:(1)已有文献对于避税的价值效应进行了大量探讨(Wilson,2009;Dyreng等,2016;Drake等,2019),不同于部分文献基于税务机关的私密文件泄露考察第三方监管信息对于避税市场价值的影响(O'Donovan等,2019;Nesbitt等,2023),本文首次尝试基于年报附注中所得税费用调整信息这一全新视角,考察涉税信息披露对于避税价值效应的影响,为信息环境如何影响投资者评估避税行为提供经验证据。因此,本文拓展了避税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加深了我们对于避税价值效应的理解。(2)区别于已有研究关注强制性涉税信息披露对于避税行为的影响(Joshi等,2020;Overesch和Wolff,2021;樊勇等,2022),本文考察自愿性涉税信息披露对于避税价值效应的影响。此外,现有自愿性涉税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研究主要基于美国市场,并且要么基于特定税收项目(Robinson和Schmidt,2013),要么基于文本信息(Inger等,2018;Luo等,2023)。相较而言,所得税费用调整这一结构化定量信息,不仅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税收行为,还能有效避免文本信息的模糊性问题(Loughran和McDonald,2014)。基于此,本文填补了中国企业自愿性涉税信息披露相关研究的空白。(3)本文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与现实意义。首先,本文发现部分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例如只列示调整过程表格却未披露任何调整项目。这意味着有些企业可能只根据最低监管标准进行披露(Wong等,2023)。因此,监管机构可适当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例如细化所得税费用调整项目披露规则。其次,本文研究通过强调涉税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评估税收行为的有用性,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水平,进而推动资本市场高效发展。 二、制度背景 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首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但由于准则并未强制要求,大多数公司都未在年报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之间的相关信息。直到201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需在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该调整过程是以税前利润总额为起点,以总的所得税费用为终点,列示了除递延所得税以外的调整项目所带来的纳税影响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