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体量激增,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一级或二级市场投身于碳排放交易活动。尤其是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于2021年正式开市之后,我国碳排放交易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二级市场逐渐成为关键主场。截至2025年9月10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为707178021吨,累计成交额为48565745247.69元,碳价在每吨70元上下波动,总体处于合理水平①。在碳排放二级交易市场中,合同是市场正常运行流转的关键,最常见的就是以碳排放配额为交易标的的合同,简称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主要碳排放交易合同类型②。 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二级交易市场的制度规定,仍存在碳排放配额交易主体类型及其权利义务尚且不明、交易客体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交易合同格式内容尚未统一等问题。理论层面研究的浅显和法律制度的疏漏必然会在实践层面引发一系列现实问题,如引发碳排放交易违约风险、催生碳排放交易合同纠纷等。以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为检索库,以“碳排放”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截至2025年8月底共检索到35件碳排放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碳排放交易平台也常以当事人或第三人身份牵涉其中。这一方面反映出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交易合同中的角色定位、法律责任等尚存争议,这实际上并不利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秩序稳定、碳中和目标的有序推进。 本文选择重庆万州西某水泥有限公司诉加某碳融技术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碳融案”)③、聊城某公司诉茌平某供热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以下简称“供热案”)④、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微碳案”)⑤等相关案例,梳理案件处理过程中关于碳排放交易平台的阐述与争论,观察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合同责任承担风险,整理分析碳排放交易平台合同责任的整体认知浅显问题。建议引入类型思维,对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合同责任进行体系完整的类型认知,并在明确碳排放交易平台角色定位、碳排放交易合同的法律形态以及类型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厘清碳排放交易平台合同责任类型,并尝试为相关制度规则的健全完善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设性意见。如此,既在理论层面回应有关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学理论争,也在实务层面破解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困境。 一、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合同责任承担风险现象 碳排放交易平台既是碳排放交易的助推者,也是碳排放交易的监管者,在碳排放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在审理碳排放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时,基本都将碳排放交易平台认定为介于碳排放配额买卖双方之间的中立角色,认为它是碳排放交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辅助者。比如在“碳融案”中,碳排放交易双方实际上就明确将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建设完成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法院也对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交易合同中的角色定位予以认可⑥。在“供热案”中,法院也是将碳排放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的缺位作为判定碳排放交易合同无效的关键原因⑦。在“微碳案”中,法院也承认了广碳交易中心的中立地位,认为根据当时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碳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交易双方所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广碳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通明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涉案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微碳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涉案交易款项,也就是说,广碳交易中心仅仅是交易平台,而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者保证方,其性质决定了交易各方是通过交易中心账户集中结算⑧。我国各地的碳排放交易平台也已经发布了配套的交易规则,如《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暂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梳理观察这些交易规则后,发现它们都明确将碳排放交易平台排除在交易主体范畴之外,强调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配额交易双方之间的中介地位,更多规定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交易中的交易服务提供责任、监督管理责任、风险控制责任等等。这些制度规定也成了其在因碳排放交易引发的合同纠纷中排除相关合同责任的法律依据。 然而,现实情况是碳排放交易平台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可能并非完全中立,关于碳排放交易平台是否属于合同主体,以及是否需要赔偿碳排放交易主体的损失,仍然存在争议,这就导致碳排放交易平台可能陷入碳排放交易合同纠纷的囹圄,面临着承担合同责任的法律风险。“微碳案”就是最具典型性的司法案例,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碳排放交易平台应否承担合同责任”,具体而言是在通明公司未向微碳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下,作为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广碳交易中心是否应该承担通明公司未清偿货款的赔偿责任。 梳理观察“微碳案”案涉的碳排放交易合同具体内容⑨,此约定表述显然并非一个仅涉及买卖双方的纯粹约定,而更近似于一种三方约定,广碳交易中心在此交易中并非一个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风险控制责任的单纯交易平台,实际上还应承担审核确认及碳排放配额划拨的义务。因此,碳排放交易合同的主体虽然只有买卖双方,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却涉及第三方——广碳交易中心,广碳交易中心实际上也在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由此可见,碳排放交易流程和合同内容的不规范性为碳排放交易平台带来了承担合同责任的隐患,这也导致上述原本作为排除合同责任法律依据的交易规则,容易被当事人解读为碳排放交易平台承担合同责任的法律依据。微碳公司就将广碳交易中心发布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广碳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作为微碳公司与广碳交易中心的契约规定,并以此为事实依据,一是认为广碳交易中心没有履行其对碳排放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知微碳公司与通明公司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违反交易规定,仍然通过出具交易电子交易凭证、划拨碳排放配额等方式推进合同履行进程。二是认为通过广碳交易中心推进合同履行进程的事实可知其对涉案交易情况非常了解,且从中扮演了交易背书的角色,但是其并没有核实并保证通明公司的交易资金到位。总而言之,微碳公司认为广碳交易中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交易中心的信用,应对其知规犯规而造成的公司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明公司也认为根据既有的相关规定,广碳交易中心对涉案交易负有一定的监管及过错责任。广碳交易中心则辩称其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场所,本身承担的是提供交易设施以及交易服务的基本功能,并不对交易双方因交易而引起的纠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