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中国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约章,其中晚清时期的不平等条约深刻影响了中国命运的走向,是学界瞩目的焦点。但回溯从康熙到咸丰朝的对外交涉之路便不难发现,前后既有一脉相承的政治理路,亦有因应不同时局而做出的改变。纵观清朝的议约历程,仍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与深思。例如,康熙年间清政府为什么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①中俄议订的约章能否视为清朝前中期朝贡体系下的特例,它们与鸦片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存在什么关联与区别?“条约”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指的是地方官或朝廷派出巡察某项事务的官员发布的管理地方事宜的规则,它们在鸦片战争前被广泛颁布以推进地方立法,②为什么会在晚清成为中国对外签署约章的专有名词? 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分析时人对约章形态的认知变化,具体包括名称、③约束力与性质等。约章内容反映了近代列强从中国攫取的各种权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并延伸出一系列对约章概念和类型的认知,④然其形态受到的关注较少。约章的形态和内容是一个整体的两部分,作为条款在某一时期的相应架构和载体,形态不仅呈现了约章的外观和属性,还是该时期中外关系特征的表现。⑤约章形态的变化从康熙朝一直持续到光宣年间,就此而言,拓宽研究视野尤为重要。清朝前中期的中国对外交往,通常被国内外学者置于朝贡体系的模式下分析,册封与朝贡建立的等级制关系成为史实论述与阐释的起点,这种情形直到鸦片战争带来的冲击才发生改变,⑥从而忽略了清政府自身进行的调整。中外双方的议订约章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本文注意到结盟宣誓的传统在康熙、雍正年间有所延续,又在与俄、英等国的交往中主动发生变化,最终使条约在道、咸两朝成为清政府对外达成的国家间协议,这和同时期西方treaty的发展存在趋同之处,表明约章形态在清朝的嬗变是管窥中外交往复杂性的关键线索。本文将充分利用汉、满、俄、英等多种史料,结合时代背景、清政府的议约实践和约章内容,详细考察清朝约章形态从康熙至咸丰朝的演变过程,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所回应,并加深对清朝外交实践复杂性的认知。 一、中外议约的接轨:康熙年间的结盟宣誓 明朝中叶以后,荷兰等国的商人来到中国东南沿海,同时俄国势力向西伯利亚东部扩展。⑦从17世纪中期开始,中国开始与荷兰、俄国等国家议约。当亚、欧两个不同区域的国家接触时,为何会同样使用议订约章这种交往规范?对此不能忽视中国与欧洲国家约章的发展情形。 盟誓在中国古代有着广泛应用,其中各政权之间的政治盟誓尤为重要。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会盟者要举行杀牲歃血的仪式祭祀神灵,誓书最后的诅辞为“有渝此盟,明神殛之”等语,依靠神灵对与盟者进行约束,严厉制裁背盟者。⑧缔结盟约的惯例在历朝有所沿袭,多次出现在中国的内地中原王朝与少数民族政权的交往中,如北宋与辽达成的澶渊之盟,这些盟约实际上是各政权之间达成的政治协定。⑨对前朝惯例有所继承,并受到萨满教影响,在清朝入关前,后金君臣也曾和蒙古各部、朝鲜进行结盟宣誓,并由个人间结盟发展为部落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盟约,表现形式逐渐确定为文本协议。⑩清朝建立后情况发生变化,皇帝不再对外进行会盟,崇德二年(1637)的《三田渡盟约》实际上是清廷颁给朝鲜的敕谕。(11)简而言之,秦汉以降“盟约”一直存在,其名称与宣誓联系在一起,可见维持约章的约束力非常重要。不过在各朝的实践中,一些变化出现。向神灵杀牲祭祀与宣誓的仪式慢慢消失,反映出神灵约束不复存在,此时约束双方履行盟约主要依靠制裁、利益等现实因素。(12)受到满人天灵信仰的影响,后金时期的杀牲与宣誓仪式仍然维持,然而伴随着清朝建立后汉礼的不断引入,祭仪也逐渐朝着象征化的方向发展。(13) 在古代西方,希腊、罗马对外达成政治协定的形式表现为口头协议,约束力则来自议约双方的宣誓。中世纪时期,文本协议逐渐出现,此时宣誓“在教堂福音、朝拜十字架、圣祭或圣髑等仪式中举行”。(14)中世纪后期,treaty、convention、protocol等词语逐渐形成。其中treaty是从拉丁语tractātus、法语treté依次转变而来,其含义也从“处理”到“讨论、谈判”,最终演变为名词性质的“条约”,可见与产生的过程联系紧密。(15)宗教改革后,在对外议约的实践中,作为约束力的共同权威——教会法被摧毁后,宣誓批准逐渐被交换签署程序和文件封存程序所取代,“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纳入实践中,(16)只要是两国议订的条约就能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然直到17世纪末,宣誓的惯例仍在延续。不难发现,世界上不同区域的国家在达成协议方面存在着共通之处。(17) 明清更替时期的中国人与荷兰官员、英国东印度公司签订约章。不过《海纪辑要》等中文史料中没有郑成功与荷兰总督揆一等人签约的记载,只有“揆一惧,乞降,许之”,也就是揆一等人在康熙元年(1662)向郑成功投降。(18)而在兰文史料中,则提及中荷双方官员议订约章,随后“各按自己国家的方式宣誓之后,批准这条约”。(19)总体来看,中方的议约与宣誓是从自身的惯例出发,不能证明他们应用西方国际法,当占据优势地位后,自然会将条款视为荷兰的“降表”。《台湾通商条约》等约章与之类似,这些文本内容在中文史料中没有记载,只存在于外国史料中,而且也很难证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机构得到本国政府的授权。(20)简而言之,这些中外政治协定在荷兰人、英国人眼中可以视为treaty,但是在中方看来,只是对结盟宣誓惯例的运用。 结盟宣誓在清朝的对俄交往中同样存在,有必要对俄国的议约形式进行简要论述。受到混合文化与体制的影响,17世纪的俄国在外交方面拥有自己的特征,与英、法等西欧国家差异较大,不过在议约方面存在许多相似点。俄国外交官在谈判前会领取训令,为了维持约章的约束力,他们一样需要进行宣誓。从17世纪后期开始,俄国外交以西欧为蓝本进行改革,互换约章逐步取代了宣誓。(21)康熙二十八年,清朝索额图等人与俄国全权代表戈洛文在尼布楚谈判,并达成协议。(22)值得注意的是,《尼布楚条约》是后人的认知,(23)当时清朝君臣的观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