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之提出:法律解释边界争议与方法论困境 就法律文本的解释,尤其是刑法文本的解释而言,其边界是“被解释规范的字面可能含义”,“字面可能含义”既可能具有一般的语言使用习惯,也可能具有特殊的法律语言表达习惯。①就刑法而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在文本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解释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都是允许的。换言之,文字可能的含义构成了法律解释的边界。 关于“文字可能的含义”,首要问题是应厘清法律专业术语与日常语言含义的关系,即专业术语与日常语言何者优先。实际上,缺乏日常语言关联的纯粹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问题较为罕见。虽然在理论语言(如刑法解释学)中存在大量此类概念建构,但在立法语言中却不多见,因为立法者基于明确性要求自然要追求法律文本的可理解性。因此,诸如“间接正犯”“保证人地位”等表述常见于理论文献,却未进入我国立法文本。只有当某个表达既可能具有日常含义,又可能具有与之偏离的专业含义时,才可能产生问题。对此,部分学者主张法律专业用法优先于日常含义。②鉴于此种观点对法律语言的通俗性缺乏关注,其能否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存疑的。因此,从作为刑法规范对象的公民的视角出发,刑法条文的解释边界必须依据日常语言来确定和限定,且需遵循国家共同体中基于共同社会生活的语言用法。③由此,折中说的观点主张,应普遍地将通常语言用法作为解释的出发点,并要求为特殊的词语用法提供依据;也有观点认为,对于专业术语的表达,应始终优先考虑专业语言用法,而对于日常常用词汇,若未受到法律专业术语的影响,原则上应依据通常语言用法来界定。④ 相较于专业用法优先的观点,折中说更具有合理性。特别就刑法而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要求,应当从规范受众的视角来确定词语的语义范围。而当规范专门针对具备特定专业资质或实践经验的人员,且规范调整的事项与其专业知识相关时,采取专业术语优先的立场则并无问题。 事实上,语言之所以能够通过有限符号系统实现言说者与听者之间对无限生活世界对象或事态的指涉,并非因其精确性,而在于语言共同体成员可习得运用“不精确”的语言进行世界定向的能力。唯有符合单义性理想的人工语言才具备绝对精确性,而法律语言既不可能、也不应当任意脱离自然语言的根基。⑤倘若认为意义沟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立法(特别是刑法)的目标,那么法律文本就应当能够被包括普通公众在内的不同群体以相同方式理解。这一目标要求,除非存在某些偏离的理由,例如具有技术或特殊法律含义的词汇,否则法律文本的语言原则上应与日常语言保持对应关系。⑥ 这种“与日常语言保持对应关系”的要求,本质上指向法律文本的可理解性,其不仅是立法技术层面的沟通需求,更是现代民主语境下公民权利的必然延伸。在现代社会,民主理念要求公民能够理解旨在规范行为和提供保护的法律。法律条文只有让受众明白,才能实现沟通功能,而任何需要以法律规范为行为准则的人,都必须能够理解这些规范。公民能够理解规范意味着法律确定性的实现,也意味着其能够在社会政治环境中明辨方向并参与公共事务。⑦ 基于此,法律解释必须以法律文本的通常含义为基准。正如学者所言,“每个法律体系都会承认‘通常含义’的重要性”,⑧毕竟“每一个受法治约束的政体都渴望拥有公民知晓、适用可预测且官员可基于客观标准中立一致适用的法律指令”。⑨通常含义也并非绝对不可突破,只不过当作出偏离通常含义的法律解释时,需要额外的说理论证。在此认知基础上,司法实践面临一系列方法论难题:如何判定通常含义;如何尽量限制解释者的主观性以保障解释过程的客观性;如何确保解释方法适用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辅助解释的判断工具;尤其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深度、广泛融入司法领域的当下,能否将大模型技术运用到法律解释的过程中。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探讨的“客观化”,意指方法论与程序意义上的理性化和限制任意性。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引入可检验的技术性约束机制,将解释活动从依赖个人直觉转向透明、可辩驳的理性论辩。换言之,本文主张的法律解释客观化实为一种程序性客观或过程性客观。具体到大模型法律语料库方法,本文认为,法律文本的通常含义源于语言共同体的共识,对此可通过语料库、实证调查等手段进行检验,刑法的立法意图亦可依据立法史、体系位置等客观材料进行确认。法律解释辅助工具的意义,正在于将法律解释置于可观察的经验证据之下,迫使解释者履行论证义务,从而使法律解释过程更加理性、透明。 二、法律解释的现有辅助工具 在法律解释理论中,一个广为接受的共识是:文本的通常含义是其文字传达给普通人的内容,即通常含义是指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⑩基于这一前提,法官对法律文本的阐释,必须尝试以普通语言使用者的阅读与理解方式进行。这一阐释活动既受法律文本措辞的指引,也要遵循语言使用者对词语惯常用法的普遍认知。(11)事实上,法律文本的通常含义不一定是法律起草者意图赋予的含义,也不一定是使法律文本能够实现最佳效果的含义。对通常含义的探究,核心在于确定普通语言使用者在具体语境中实际上会如何理解该法律表述。(12)那么,如何判断大多数普通人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在理解法律文本时,又存在哪些可以借助的辅助工具?目前,主要的辅助工具有三种:语言直觉、词典定义和法律语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