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虽广为人知,但关于一个政治的正义观念在获得重叠共识之前需要经历哪些证成阶段的问题,尚未得到严肃对待。在《答哈贝马斯》中,罗尔斯在“重叠共识与证成”一节中区分了三种证成类型:原初证成(pro tanto justification)、充分证成(full justification)以及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1](385-387)。然而,他并未明确指出这三种证成是否全部或以何种方式参与重叠共识的构建。由于这三者是被依次提出的,一种自然的解读倾向是将它们视为一个政治的正义观念在达致重叠共识之前必须顺次经历的三个阶段。本文将这类主张重叠共识的达成必须依赖充分证成的理解统称为“容纳解释”。 在此背景下,托马斯·贝施(Thomas Besch)对“充分证成”的地位提出了两种可能的理解[2](55-58):一种是“严格观点”,认为罗尔斯否认公共证成依赖于充分证成,且充分证成在重叠共识的建构中不发挥实质作用;另一种是“宽松观点”,即在两个初步可证成的政治正义观念之间,如果某一观念能更充分地融入某些公民的整全学说,且所有公民均可接受基于此理由的偏向,那么充分证成的考量便可作为选择偏向的理由。贝施承认,目前尚难判断何种解读更为合理。 然而,一旦我们回到罗尔斯对“充分证成”的具体界定,便不难发现,任何试图为其在重叠共识证成过程中寻找实质性地位的尝试,无论是“容纳解释”的强版本,还是贝施的“宽松观点”,最终都将面临一个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充分证成发生的独特场域及其非公共属性。具体而言,充分证成发生于市民社会,是由公民各自所持整全学说支配的私人性证成;这一特点与受公共理性范导且属于政治性证成的原初证成和公共证成完全相反。在充分证成中,被证成的政治观念必须服膺于公民各自的整全观念;而在其他两种证成中,整全学说恰恰需要在公共理性引导下,不断调整自身,并趋向于、最终支持那个被证成的政治观念。 本文的立场更接近贝施的“严格观点”,主张重叠共识的证成结构应严格限定于原初证成和公共证成。鉴于充分证成与公共证成在证成性质、规范来源及目标和场域等方面具有根本差异甚至对立的事实,将前者纳入重叠共识的证成结构非但无必要,反而会破坏公共理性的内在一致性,使罗尔斯划定的独立的政治领域重新陷入整全学说不可调和的冲突,而这无异于将罗尔斯在《正义论》后开启的政治转向拉回到原点。为支持这一论点,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证:首先,通过重读关键文本,厘清充分证成与公共证成之间被忽视的根本性差异;其次,分析将充分证成纳入重叠共识证成序列所引发的内在矛盾;继而,以保罗·魏特曼(Paul Weithman)的阐释为例,剖析“容纳解释”对罗尔斯的偏离;最终,回归罗尔斯对重叠共识的界定,反思其要求和限度,进而说明为何重叠共识不需要被充分证成,并同时澄清充分证成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适当位置。 一、充分证成与公共证成:被忽视的差异 将原初证成作为重叠共识之证成的第一阶段并无太大争议,因为罗尔斯明确表示,任何一种“政治的证成必须是原初的”[1](388,n.21)。不过,正因这一证成仅是初始性的,其结果未必是稳定的,反而可能被公民各自的整全学说所超越。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成。问题在于,原初证成之后的下一个阶段,是否就是罗尔斯所提出的第二种证成类型——充分证成。罗尔斯在区分三种证成类型时,并未明确表示充分证成必然构成重叠共识证成的第二阶段。所以,一种可能的理解是,他只是从描述性的角度对三者作出类型学的划分。要澄清这一问题,必须回到罗尔斯本人的界定,重新梳理充分证成与公共证成在性质与发生机制上的根本差异。 (一)充分证成:市民社会中的非公共性证成 根据罗尔斯的界定,充分证成“是公民个人作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中的成员而提出的证成(我们假设每个公民都认可某一个政治观念和某一种整全学说)。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接受一个政治的观念,并通过将它嵌入各自所持的整全学说来对其进行证成”[1](386)①。由此可见,充分证成具有两个显著特征:(1)其发生场域为市民社会;(2)其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整全学说,而“政治的观念在其中不发挥任何引导作用”[1](386)。整全学说的支配性意味着公民可以依据其整全学说的内容,对政治观念进行裁剪,以使其能够更好地嵌入自身的学说框架。 罗尔斯进一步指出: 有些人可能认为,即使这个政治的观念不为其他人所接受,它也仍然能被充分证成。我们的观点是否得到他人的认可,在我们自己看来并不足以使对该观念的充分证成失去效力。[1](386) 此处若不仔细辨析,可能会误以为罗尔斯在反驳某一种观点;但事实上恰好相反,罗尔斯正是借此引出了充分证成最根本却常被忽视的特征,即(3)它是私人性的,且将“留有每个公民个人进行判断”[1](386)。 这意味着:即使政治观念φ1不能根据Betty的整全观念被充分证成,这并不妨碍其依据Alf的整全学说而得到充分证成;对Betty认可的φ2亦是如此。这也进一步表明:充分证成的对象并非同一的,而是罗尔斯所说的“族类的政治的正义观念”[1](450)。因此,在充分证成中,被嵌入主体(诸种整全学说)与被证成对象(族类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均以复数形式存在。若Alf和Betty各自的充分证成对象必然是同一个的话,罗尔斯便无需作出上述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