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实现”(德语为Selbstverwirklichung,英语为Self-realization或Self-actualization)是当代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讨论的核心概念,也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建构规范性理论的重要支点。“塔克—伍德命题”激发了英美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与历史性关系的大量关注,但是由于正义本身的巨大争议,越来越多的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开始尝试寻找正义之外的解释方案。在这条新的探索道路中,自我实现逐渐成为下一个关注的焦点。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埃尔斯特明确地表达了自我实现对于马克思的重要性:“马克思本人谴责资本主义主要是因为它阻碍了人的发展和自我实现。”[1](80)近几年,部分国内学者也开始尝试将自我实现作为正面建构马克思规范性的基本范式。但在这一过程中,有不少学者仍然对该概念抱有疑虑,认为自我实现原则具有模糊的特点,而且它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因此在进行后续的理论建构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处理某些前提性的问题:伦理学思潮中的自我实现原则适用于马克思吗?马克思支持何种类型的“自我”?如何确定“实现”的标准?围绕这三个主要问题,本文将结合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前沿讨论给出回答,并推动“马克思与自我实现”向“马克思式自我实现”观念的转变。 一、经典的自我实现概念适用于马克思吗? 自我实现是伦理学史上重要且指向丰富的概念。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以论证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符合人类本性的思路均可纳入自我实现的范畴,伍德宣称在此意义上,“伦理理论一般来说可以被视为有关人类自我实现的理论”[2](27)。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关于自我实现的非常经典的理解,自我实现具有了更为确切的内涵。部分当代学者在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建构过程中使用了经典意义上的自我实现概念,但是当该原则从外部被强行“给予”马克思时,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未经反思的应用与随之而来的错位指责。 自我实现的第一种经典理解是实现潜在意义上的“真实自我”,尤其是将其与“虚假自我”区分开来,而有待实现的“真实自我”则更多指的是人类灵魂中最独特的理性部分,可以称之为指向“理性自我”的自我实现类型:人类摒弃欲望等非理性部分的干扰,凭借理性能力的发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由此实现了“真实自我”。这类论证策略被亚里士多德、康德、格林等哲学家广泛使用,尽管存在不同路径的差异。由于这种理解的经典性,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习惯以此去评判马克思是否具有自我实现原则。伯林在其名篇《两种自由概念》的第四节“自我实现”中将马克思视作支持理性自我实现传统的一分子。他认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正是通过理性的自我意识克服社会制度的阻碍,从而走向自我导向与自我控制的生活,建立起真正符合事物规律的完美社会秩序,这正是一种“积极的、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学说”[3](193)。表面上与其冲突的是,乔治·布伦克特反对马克思持有自我实现原则的重要理由正是马克思并没有与其他主张自我实现的学者一样采取“两个自我”的论证策略。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论证在人性内部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自我,或者我们应当趋近于真实的自我。更重要的是,布伦克特指出马克思恰恰把欲望的自我看作比理性的自我更基础的存在,因而“这种自我实现者的主题与马克思的立场格格不入”[4](152)。 伯林和布伦克特虽然持有对立的观点,但他们实质上都以指向理性自我的自我实现类型作为该概念的理解基准。从论证策略来讲,布伦克特的判断是正确的,马克思没有采用甚至批判使用“两个自我”的分类逻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批判施蒂纳采用基督教式双重人格的论证思路,从而将“我们的欲望看作某种与我们相异的东西……是和精神的自律相异的他律”[5](285),最终陷入“肉体的自我”与“精神的自我”的对立与矛盾之中。但是布伦克特在论证时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他将有待实现的“真实自我”等同于“理性自我”,这只是自我实现的一种经典理解,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哲学家都是这样理解自我实现的。例如,霍耐特认为在赫尔德那里存在一种将“真实自我”视作“欲望自我”的另类逻辑,其核心是意志的纯洁化与真实欲望的发现。霍耐特甚至暗示马克思的自我实现原则更接近赫尔德式,即人“只有当他成功地将他‘真正的’、真实的心理需求和愿望表达出来”[6](82)时才是真正自由的。霍耐特揭示的另一种层面的自我实现与马克思的思想相符,但他的论述并不完整。可以说,马克思采用的感性实践思路既以自我的欲望与需要作为出发点,又容纳基于理性的计划性、目的性等自我意识特征,展现出一种与理性的能力相联系但又显然与纯粹理性能力相区别的状态。从根本上来说,马克思指向的人的实现不是“理性自我”,也不是“欲望自我”,而恰恰是人自身的统一性与整体性:以包含感性与理性在内的全面的方式发展自身,即“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7](137)。从方法上来说,马克思否定的是两种自我的二分论证策略,但他的思想中仍然存在更好的、更完善的自我潜在形象。 自我实现的第二种经典理解指向最大化地实现自身的价值,这种论证策略可以被称为指向峰值(Maximax)的自我实现类型。这一思路更多地被相对古典的自我实现论者采纳,他们为了凸显最完美的个体的最大生命价值,允许牺牲一部分人实现自我的机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承认确实许多古典的自我实现论者具有“反平等主义”(anti-egalitarian)的倾向,如尼采以及支持奴隶制的亚里士多德。在最初提到马克思与自我实现关联的论文《异化与自我实现》中,凯·尼尔森便以此作为概念基准并进一步质疑了将自我实现冠于马克思名下的合理性。他认为从其古典的字面意涵来讲,自我实现应当被理解为每个人寻求自己的最大化发展目标,但是这会遇到一个棘手的困境:每个个体理解的完善目标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按此推演,一种极端理解的自我实现追求的是个体的峰值,甚至可以允许牺牲他人、发展自身的逻辑。所以尼尔森批评“自我实现理论在现实中似乎是一种‘伦理利己主义’(ethical egoism)”[8],他认为当我们说马克思是一位自我实现的支持者时,可能有将马克思视作支持伦理利己主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