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理性中的道德决定 在《社会道德与个人理想》一文中,斯特劳森(P.F.Strawson)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人们总是为自己构建理想生活的不同蓝图。这些蓝图多种多样,有时甚至截然相反;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可能会被完全不同且相互矛盾的理想所吸引。有时,他可能觉得自己或他人都应该以某种特定方式生活;而在另一些时候,他又认为真正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与之前的想法完全不同,甚至不能共存。”[1]与此相关的伦理领域也具有类似特点,这是一个多样化的领域,包含各种互不相容且可能在实践中冲突的人类生活的理想图景。并且,这种冲突的多样性本身构成了我们理解人类境况的核心要素。凡是试图减少这种多样性的做法,最终都将使人类图景变得单一而贫乏。他同时也认识到,有组织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理想得以追求和实现的前提:“某些职责必须被履行,某些义务必须被承认,某些规则必须被遵守。”[1]这就是道德的范围。 斯特劳森的以上论述勾勒了公共理性中一个基本问题背景:我们每个人都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存在者,这意味着我们在本质上不受他人的道德或政治权威所支配。换言之,我们的个人理想天然地拥有其地位。同时,每个人的生活理想差异如此之大,我们如何能够合理地施行不可避免的道德和政治规则呢?公共理性正是针对这类与义务紧密相关的狭义的道德问题。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引发了公共理性内部两种不同的方向:一种方向关注道德或政治规则本身,探讨应该使用何种标准来证成这类规则的合法性;另一种方向关注个人行为,考虑个体应该根据何种标准向他人提出道德和政治要求。本文主要讨论后者。 几乎所有公共理性理论都对参与者提出了某种规范性要求。例如,罗尔斯(John Rouls)认为,参与者应该是具有合理性的人(reasonable persons),这种“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首先,他们具有正义感,这是一种在公开认可的条件下公平地与他人交往的意愿:“他们互相视对方为社会合作体制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愿意依据他们所认同的、最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向彼此提出合作的公平条件;而且,假设其他公民也愿意接受那些条件,即便在特殊情况下有损自身利益,他们也同意根据那些条件去行动。”[2]其次,他们承认判断的负担(burdens of judgment),也即人们在作判断时普遍面临的局限性——除开信息匮乏、自私自利和视而不见,即使他们正确而尽责地推理和判断,也会遇到诸多障碍,以致最终在价值和伦理问题上形成永久的分歧。所以,他们能够“接受公共理性在引导政治权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3](P54)。 根据“合理性”标准的要求,公共理性的参与者在理性的运用中受到如下要求的约束:首先,他们要在公共政治问题的讨论中对自己作出知识上的限制,有意识地悬置牵涉整全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的理由,节制地使用在当下语境中被共享的政治理由。罗尔斯举例说,法庭就是运用公共理性的经典场景,法官则是运用公共理性的标杆,即法官的作用是按照公共理性来行事,他们不能诉诸个人的道德价值、生活理想或宗教以及哲学观点,而是诉诸政治价值,这些价值是对公共观念及其正义价值的最合理阐释。在罗尔斯看来,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这种思考方式,把自己设想为理想的立法者。其次,公民应履行一种涵养的义务(the duty of civility),即能够向他人清楚阐述自己在关键政治议题上所提倡与支持的原则与政策,同时也愿意聆听他人的理由,并在需要时以公正的心态接受和吸纳对方的观点。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在罗尔斯看来,公民能够而且应当以恰当的方式融合他们的内省判断与政治正义观,将个人理想与公共理性的要求相统一。他说:“公民同时具有政治与非政治的目标和承诺。他们肯定政治正义的价值,希望这些价值体现在政治制度和社会政策中。他们也致力于推进非政治生活中的价值。公民必须调整和整合这两种身份。”[3](P30) 这种观点在内格尔(Thomas Nagel)那里有更明确的表述。他认为,应该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作出知识的分隔:“即使某些信念在内部看似可以证成,但从外部审视这些信念时,我们应该将它们的真理仅视为我们的个人信念,除非这些信念能够从更中立(impersonal)的角度得到证成。”[4]内格尔认为,那些不能从中立角度证成的信念仅仅只能作为一种道德论证中的个人视角而存在,虽然它们应该作为个人视角被尊重。当然,他也补充说:“这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停止相信它们为真……个人的理性标准与知识论伦理的标准不同。这只意味着从政治论证的视角看,我们也许不得不将我们的某些信念仅视为个人信念,而非作为真理——仅当它们得到了适于政治视角的中立证成,它们才能被无条件地作为真理。”[4]这种思考方式被内格尔称为独立于个人身份的“高阶的道德推理框架”。 但是,公共理性的参与者能否在不牵涉个人善好观念和整全学说的情况下进行这种高阶推理,这一点具有争议。例如,韦纳(Wenar,L.)认为,“很少有我们现在所知或可以预期的整全观念会支持罗尔斯所描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罗尔斯对它的表述是基于一种合理性概念,而许多我们所知或预期的整全理论会拒绝这种概念”[5]。韦纳的看法是一种描述性的解读,即现实中的人与规范意义下具有合理性的人相去甚远,如果要求现实中的人进行这种合理化的改造,那么他们要么被排除在证成对象之外,要么不再全心全意地投身于自己的整全观念。这对于那些对自身信仰深信不疑的人而言,格外具有挑战性。“高阶推理”夸大了人们从整全学说中抽离出来的能力,一旦正义观与他们最深层的信念发生冲突,他们将不得不抛弃最初所声明的正义观。因此,公共理性对参与者所提出的“合理性”要求面临实践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