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万历初年的改革,其中重要的部分便是端正士气、整顿学风。这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的保障。正如韦庆远所指出的,“以政治统率学术”和“以所谓学术改变政治”这样“两种文化学术思潮的碰撞,正因改革的深化而激化,各走极端”①,引发了书院的禁毁。张居正禁毁书院,被称为明代4次毁书院中的第3次。《明会要》记载:“凡先后毁应天等府书院六十四处。”②这一数字虽有来源,但不准确。③当时禁毁虽达不到明人邹元标所说的“尽毁天下书院”④的程度,但实际被毁书院数字远大于此。禁毁书院早有迹象,早在万历三年(1575),就已经有不许提学官员“别创书院”的敕谕。⑤但就书院禁毁之奉诏行事严厉推行而言,则是在万历七年,从对该年正月常州知府施观民私创书院敛财的处理起,在同年七月、十月、次年二月数次强调对书院严格控制,或禁巡盐御史私创书院,或禁地方官敷衍塞责。《万历邸钞》对此有所记载。⑥故时人张元忭说:“拆毁书院屡奉严旨。”⑦这段历史学者有些研究,⑧但对当时禁毁实态的展示不够细致。然而,时任吏部尚书王国光(1512—1594)的《司铨奏草》中保存了其题覆江西、山东、湖广、辽东、宣大、河南、真定、甘肃、直隶、山西、陕西、苏松、浙江、贵州、广东、四川、福建、云南、南直隶、广西20位巡按查改书院之疏。其中,《覆江西巡按邵陛查改书院疏》篇幅最长,大概是因为明代江西书院发达,禁毁数量又多,兼以处理方式因书院而异,须得甄别不同的种类进行处理。正如明人陈文烛言:“万历八年,江陵柄政,严禁伪学,诏毁书院,江西多创建,悉在毁中。”⑨万历六(1578)、七年任江西巡按的邵陛(1536—1595),则在其《两台奏议》中留下了《查革书院疏》。综合两份奏疏及明人文集和地方志中对江西书院的记载,以江西书院在万历年间的禁毁情形为例,大致可以梳理出万历初年禁毁书院的决策如何形成、下达,以及在执行过程中不同层级官员及地方士绅的态度,由此可以对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中禁毁书院的实态作更深入的分析,以期更全面地展示张居正改革的面貌。 一 邵陛《查革书院疏》及吏部题覆 邵陛,字世忠,号梅墩,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隆庆二年(1568)进士,选庶吉士,授御史,巡按江南、江北、江西,万历九年(1581)历升大理寺右寺丞、左寺丞,⑩官至刑部左侍郎,撰有《两台奏议》。《两台奏议》中的《江西奏议》,是邵陛万历六年二月出任江西巡按的奏疏辑录,内有《查革书院疏》。 万历七年正月,吏部题覆参施观民之疏,奉旨:“其所创书院并各省直有私建的,着遵照皇祖明旨,都改为公解(廨)衙门,田粮查归里甲……各巡按御史仍将查过缘由,立限从实具奏。”(11)此为各省直巡按跟进清查书院之始。江西书院清查工作随即展开。据江西提学副使江以东、副使王世懋等呈文,邵陛命提学御史江以东“通行所属府州县将先年创建各书院名色逐一清查”,包括:“某府某县的有若干?某处系何年奏立?何人创建?即今见有学田若干?有何生员在彼肄业?某项书院未经题请,或私行建置,或神庙庵院没产改建,亦有田粮若干?系何人收掌?节年作何支用?”(12)可见,清查内容包括书院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府州县学生在书院肄业情况,并要求区分书院的“奏立”与“私创”。显然,清查重点一是财产状况,二是私建情况。邵陛对提学道要求:“并查有无游食之人在彼讲学,先将各生发回本学肄业,果有游食之人,即日遣回,毋容延住。”(13)这是清查的第三个重点,针对的是各地的书院讲学者,因为在张居正看来,讲学者是游谈无根之人。邵陛还要求“限一月内备将应存及应改过缘由呈院,以凭酌议具请”,但实际清查过程并不顺利,以至不久后邵陛批文强调:“此奉特旨查奏者,该道作速查改。”(14)在随后催办中,地方官员不时就相关问题呈文请示。吉安府永新县提出本县“崇正书院系乡宦尚书尹台捐己产创建,合将改为凤西约社,原捐田亩仍归还本宦管理”(15)。永新崇正书院创建的过程较长。嘉靖三十二年(1553)永新知县朱贤毁城北淫祠欲建书院,未成。约二十五六年后,尹台“斥金六十两售朱氏居址于凤尾湖澳创建”,“前治横屋,为崇正书院之门,中建广宇,为知本堂,后殿重室,为钦止楼……使一邑士众讲会周旋其间……复议斥田百石,并故所贸址旁之池一亩有奇,畀之书院。岁轮二人主其入,以待士之远近来聚者”(16)。显然,崇正书院是典型的讲学书院,建成时间应在万历初年。邵陛没有轻易苟同府县提出的处理意见,批复说:“提学道会同守巡道酌议候查,各府完日并详。”(17)他要求提学道与湖西分巡道商议,一并上报处理意见。不久,弋阳王府教授及瑞昌府辅国中尉朱谋城又提出,王府“置屋祀祖栖孙,原非书院,今被溷开”,请求与一般社会上的书院“分别”,“以安宗室”。五月二十八日,邵陛批复由提学道行南昌等府查议明白。(18)邵陛对清查过程缓慢显然有些焦急,强调清查书院“系考成事理,亦不宜迟”(19),按照考成法的要求,将书院禁毁作为地方官员的考核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