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中,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以往对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问题的学术探讨较多地从内在理论角度展开,而较少从外在制度层面切入,呈现出“有艺术传承而缺制度”的格局。从制度角度对此进行研究是对这一格局的一种弥补,有助于进一步构建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良好环境。当然,与此同时,在国内的文化体制研究中,有不少对文化制度的论述,但这些论述往往探讨的是国内文化制度的历史发展、运行逻辑和改革方式等问题,较少关注它与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关联,尤其是较少探讨具体的文化制度对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效力与限度问题。与此类似,在国内对文化政策、文化管理、文化产业等领域的研究中,也存在这样的盲点。这些研究关注相关具体政策,但并未审视这些政策对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具体影响,从而基本呈现出“有制度而缺艺术传承”的格局。 基于此,笔者拟将艺术传承与制度结合在一起研究,尝试勾勒出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制度体系概略图。这是一个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有待推进的领域,笔者在这里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学界对此的更多探讨。 一、传承制度的分类 如何研究中华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制度?要切入此问题,有必要先对传承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从不同维度出发,传承制度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 从时间维度来说,可以将它分为古代制度和当代制度。所谓古代制度,就是中华传统艺术在过去传承时的制度形态,如乐籍制度。所谓当代制度,就是当前新创造的中华传统艺术传承的制度形态,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对于中华传统艺术而言,过去的制度形态可能不再适用,由此提出了制度创新的要求;但与此同时,这并不意味着以往的制度形态不再重要,毕竟它们可能蕴含着丰富的智慧和基因,因此,从中汲取营养,有利于更好地构建当前的传承制度。 从空间维度来讲,可以将它分为本土制度和外来制度。所谓本土制度,就是本土创造的传承中华传统艺术的制度形态,如宋代的画院制度;所谓外来制度,就是从国外学习或移植的制度形态,如音乐厅制度、美术馆制度等。“西学东渐”以来,中国的艺术传承制度受国外影响很大。在保罗·迪马乔(Paul Dimaggio,又译保罗·迪马吉奥)等看来,制度具有同形化的倾向,它不断地复制和传播自身。迪马乔从组织层面和组织场域层面对组织同形问题进行预测,详细阐述了同形机制如何影响组织变迁。①正是由于这种制度性的同形变迁,世界各地形成了相对一致的制度形态,彼此的交流便捷了很多。艺术制度也是如此——现在世界各地已然形成了相对一致的艺术制度形态。但是,其中有个问题却不可不察,即国外制度是否适合用以传承本土艺术?在此过程中,我们的所得是什么、所失是什么,有待进一步考量。 从距离维度来说,可以将它分为直接制度和间接制度。所谓直接制度,就是专门为中华传统艺术传承而设立的制度,如各种制度化的戏曲艺术节和展演活动。所谓间接制度,就是其直接目的并不在此,但却对此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如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教育领域的政策规定和经济领域的税收制度等。毋庸赘言,直接制度很重要,需要我们详细考察。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各种各样的间接制度也着实产生了重要影响,需要将其纳入研究视野。 从形式维度来说,可以将它分为“硬”的制度和“软”的制度。正如比格尔(Peter Bürger)所言,艺术体制包含制度和观念两个层面。所谓制度层面,主要指博物馆、画廊、交响乐团等组织和机构。所谓观念层面,主要指关于艺术的各种观点和阐述,这主要由理论家和批评家提供——就此而言,艺术观念的变迁,特别是美的艺术观念的兴起,对艺术传承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前者是“硬”的制度,后者是“软”的制度。前者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后者是哲学意义上的制度。只有将社会学意义上的艺术体制和哲学意义上的艺术体制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艺术体制对艺术传承的作用。 从过程维度来说,可以将它分为生产制度、分配制度、消费制度、教育制度和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形态贯穿中华传统艺术从生产到消费的全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鉴于这个维度所展现出的制度体系较强的枢纽性、整体性,笔者拟从该角度来对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制度进行研究。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这些制度的研究中,上述的时间、空间、距离、形式维度的制度划分也会渗入其中。例如,有的生产制度可能是古代制度、本土制度、直接制度和“硬”的制度,有的分配制度可能是当代制度、外来制度、间接制度和“软”的制度——它们之间会有各种错综复杂的交织。 二、过程维度的传承制度概貌 如前所述,从过程维度来说,我们可将传承制度具体分为生产制度、分配制度、消费制度、教育制度和保护制度。这里的每一种制度都有它的特点,对传承产生不同的影响。 生产制度致力于探究中华传统艺术是如何通过生产而传承的。就中华传统艺术而言,它的创作主体主要有三类,从而体现出三种类型的生产制度。首先是艺术家的个人生产,如国画家,他们的创作形式灵活,受束缚较少,主要追求的是个性和创造性。其次是文化事业单位的生产,他们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更侧重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担当着传承的使命和职责。最后是文化企业的生产,他们侧重生产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主要目的是营利。这三种不同的生产制度对中华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总体而言,艺术家的个人生产倾向于通过创新而传承,文化事业单位的生产强调在延续传统的基础上再造传统,文化企业的生产则倾向于以消费者为导向,有时会与传统发生一定的偏离。由此可见,有的生产方式在传承的完满度方面具有优势,有的生产方式在传承的覆盖面方面具有优势。我们要认识到每种生产制度的优劣利弊,从而更好地发挥它们对文化传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