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学原理》中,摩尔(G.E.Moore)以“价值”解释“正确”,引起了有关评价性概念与道义性概念关系的持续争论。当代元伦理学的前沿探讨仍在尝试回应摩尔的观点。评价性概念(如善、价值和卓越)与道义性概念(如正确、应当和理由)是两类最基本的规范性概念。对二者关系的判断将塑造一种道德哲学理论的基本结构,也将决定道德推理的基本方式。在近年来有关评价性概念与道义性概念关系的研究中,“价值的推诿论证(buck-passing account of value)”(以下简称为“推诿论证”)引发了最多讨论和援引。不同于摩尔以评价性概念解释道义性概念,推诿论证以道义性概念解释评价性概念。该理论不仅为反思价值在道德推理中的功能提供了重要参照,也为回答“我们应当如何行动”这一核心问题贡献了独特的思想资源。然而,对于价值的推诿论证同样面对诸多理论困难。对这些困难的反思和应对已成为当代道德规范性研究的重要论题。目前,尚未有研究依据推诿论证的思路对行动的价值进行专门的阐释。相较于对其他事物的价值所做的推诿论证,对于行动的价值所做的推诿论证能够得到更充分的辩护,既可以避免原有的理论困难,又能为正当行动的本质提供更合理的解释。 一、“价值的推诿论证”及其引发的争论 推诿论证是作为对元伦理学中一类立场的批评而发展起来的。这类立场主张将价值视为理性行为的终极解释依据,同时认为价值源自直观或直觉。尽管人们往往能够明确判断某些事物为“有价值的”,但个体对同一事物的价值判断往往存在差异。谢利·卡干(Shelly Kagan)曾提出,价值在道德哲学语境中仅可被视为占位符号,其具体内涵需要根据不同的文化、历史、社会背景及具体道德情境等因素予以确定。①倘若这一观点成立,价值就不能在规范性判断中承担基础性的角色。即便我们能够对某些价值达成共识,也难以对价值的规范性效力进行充分说明。T.M.斯坎伦(T.M.Scanlon)在《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中强调,摩尔认为已经识别出的那种简单的、不可分析且非自然的善之属性,实为一种错误的规范性属性,因为它只能指出行为的错误,却未能阐明我们为何要避免错误行为,亦无法解释为何要批评那些做出错误行为的人。② 与摩尔等人将价值视为不可言说的基础性概念不同,推诿论证借助道义性概念对价值进行说明,将解释价值的负担推诿给价值以外的属性。这类理论的核心共识在于将价值表述为:某物具有价值,意味着行动者对价值承载者应当持有某种积极态度。C.D.布罗德(C.D.Broad)提出,“某物是善的”意味着“某物是这样一种东西,对于任何对其非伦理(non-ethical)特征有充分了解的心灵来说,它都是一种恰当的渴望对象”③;类似地,A.C.尤因(A.C.Ewing)将“善”定义为“赞成态度的适合对象”,认为“某物具有内在价值,是指其本身就为我们对其采取积极态度提供了理由”④。从规范性的角度来说,事物的“善”恰恰在于,基于其非评价性特征(nonevaluative feature),可以认为对该对象的积极反应是恰当的。⑤ 当前得到最多关注的是斯坎伦对于价值所做的推诿论证。他认为,善或价值并非摩尔描述的那种自身就能提供“以特定方式回应事物的理由”的属性。⑥价值是纯粹形式的高阶属性(higher-order properties),具有这一高阶属性,意味着事物具有“某些能提供相关类型理由的低阶属性(lower-order properties)”。⑦恰恰是这些基本的低阶属性而非价值本身,既为以某些特定方式对某对象采取行动提供了理由,也为我们对其持有某种评价性态度提供了理由。 在斯坎伦看来,他与摩尔的核心分歧在于:善或价值本身并不是解释理由所具有的规范性力量所必需的。例如,一个人选择喝咖啡的直接理由并非咖啡具有价值,而是其能够提神的低阶属性。咖啡具有价值,并不会为选择喝咖啡的判断增添任何理由。自然属性本身就足以解释我们为何对某物持赞成态度,因此,摩尔等人诉诸某物的价值来解释我们对其持赞成态度,实属多余。 凡是以价值指示“正确”的理论,均没有对价值给出清晰的解释。推诿论证则借助可以明确阐释且能够公开辩论的理由,对价值给出了分析性的解释,避免了将其看成事物具有的某种独立的、不可知且不可分析的属性,因而完全避免了J.L.麦基(J.L.Mackie)等人对于极其神秘的评价性属性的批评。斯坎伦所秉持的“理由基础主义”(reasons fundamentalism)立场,将每一个规范性属性与关系进行量化,声称关于这些属性或关系的事实在根本上且全面地基于关于理由的事实。理由优先于一切规范性属性与关系,同时也优先于善。能够为道德判断提供更明确的解释,正是理由基础主义的核心优势。尤因曾表示,他为自己提出了“除自然主义之外,承认最少的非自然且不可分析的概念的伦理学理论而感到自豪”⑧。作为说明价值与正确之间关系的一种非常富有前景的理论,推诿论证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也面临诸多质疑。 第一,我们有理由对其做出积极回应的事物未必总是具有价值的。乔纳森·丹西(Jonathan Dancy)曾举过一个例子:假设我许诺孩子,如果他在写作业的时候不抱怨,我就在偶数日先系右脚鞋带再系左脚鞋带,在奇数日则反之。尽管根据这个约定,我今天完全有理由先系右脚鞋带,但我这样做不具有任何形式的价值。因此,丹西认为,斯坎伦关于“有价值”等同于“具有提供理由的特征”这一论断是错误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是我们有理由去做的,但在多数义务论者看来,义务本身并没有价值,因而存在一些理由与价值无关。推诿论证是否认可某些仅仅符合义务但没有价值的事物能够成为赞成态度的对象,将影响到它是否能够容纳义务论,从而影响我们对其合理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