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若作广义理解,理由内在主义(reasons internalism)可以表达为:行动理由与行动者的动机之间存在内在的或者必然的联系,任何行动理由都必须以能够激发行动的心理特征为基础①。如此理解,理由内在主义便是一个很合理的观点,因为难以想象一个永远都不可能激发我去行动的考虑在什么意义上会是我的行动理由。因此,除了内在主义的最著名代表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之外,很多反对威廉斯的哲学家也把自己视为内在主义者②。与威廉斯一样,这些反对者并不否认行动理由与动机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但对于动机的来源及其与理性的关系,他们与威廉斯有着不同的看法。 根据威廉斯的看法,能够直接激发行动的动机是由(宽泛意义上的)欲望提供的,理性虽然具有修改甚至取消欲望的功能,但这种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其他更根本或者更重要的)欲望为根据,理性无法仅仅凭借自身的力量来提供实质性的行动理由。但在其反对者看来,威廉斯的主张使得行动理由受限于个体的偶然欲望,从而无法充分说明理由的规范性。③尤其是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版本蕴含了一种理由相对主义:所有的行动理由都是相对于个体行动者已有的欲望才成立的,不存在独立于个体欲望的普遍理由。本文要考察的是在理由内在主义的框架下反对理由相对主义的一次独特尝试,这一尝试来自于迈克·史密斯(Michael Smith)。史密斯的观点之所以独特,是因为他不像很多威廉斯的反对者那样承诺某种“价值理性”的观念④,亦即他并不认为理性本身就包含某些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或者规范指令,以至于一个人仅仅因为拥有理性就有理由服从道德要求。与威廉斯类似,史密斯也持有一种程序性的(procedural)理性观念。但与威廉斯不同的是,史密斯相信经过某种类似于反思平衡的理性操作之后,不同人的欲望集合会发生会同(convergence),结果便是虽然行动理由与个体欲望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但理由仍然是普遍的⑤。本文将论证史密斯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即使把追求融贯的反思平衡视为理性自身的要求,也无法保证欲望的会同,进一步,假如不承诺某种价值理性观念,(广义的)理由内在主义必将导致理由相对主义。 二、从理由内在主义到理由相对主义 根据威廉斯的成熟表述,其内在理由理论主张,只有行动者A可以从其已有的“主观动机集合”(包括A的欲望、评价倾向、情感反应模式、各种人生规划和目标)出发,经由一条“可靠的慎思路线”而得出要去做φ的结论,A才有理由去做φ⑥。这里所谓“可靠的慎思”,主要指的是对于相关情境中事实信息的认知以及正确的推理,并不能直接包含关于A应该做什么或者有理由做什么的规范指令,无论那些指令看起来多么符合审慎(prudential)或者道德的要求。尽管理性慎思不一定采取“目的—工具”的简单形式,但归根到底,威廉斯所理解的理性慎思之于实践的作用仍是工具性的。在他看来,所有的理性慎思都必须以行动者现有的动机为起点,用以搭建行动与主观动机之间的理性连接,慎思本身无法直接提供动机。因此,假如A遇到“孺子将入于井”的情况,而他的主观动机集合中没有任何可以与“救人”发生理性关联的元素,那么根据威廉斯的理论,A便没有理由救孩子。这一理论后果使得威廉斯饱受批评。批评者们主张,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并不总是甚至从不受限于其先在的主观动机,至少有某些考虑(比如道德考虑)完全可以独立于行动者已有的动机而提供其行动的理由。一言以蔽之,他们认为,威廉斯的理由内在主义无法充分说明行动理由(尤其是道德理由)的规范性。 威廉斯当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尽管他认为理性慎思本身并不提供任何现成的道德内容,但他从来没有把现成的道德动机(即基于利他或者正义的考虑而行动的动机)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中排除出去。相反,他认为在正常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人或多或少都会将其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内化,从而形成压抑自身偶然欲望、关心他人、在乎公平或者出于规则而行动的性情或品性。这种伦理品性会很自然地构成主观动机集合的一部分,只不过它并不十分稳固,有时会被利己的动机所压倒⑦。在威廉斯看来,道德理由之所以看起来具有独立于个人欲望的普遍规范性,一方面是因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观动机集合中本来就有现成的道德动机(上文例子中见孺子将入于井却完全无动于衷的人是极其罕见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内在的道德动机在激发人行动的时候一般会在个体心灵中显示出“独立于欲望”的现象特征。这种现象特征是由道德动机本身的内容决定的,也就是说,由于道德动机关注的是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因此在激发行动时往往表现为独立于自身欲望的利他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动机是一类外在于个体已有动机的独特动机。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把“欲望”局限为个人私欲,而是泛指主观动机集合中的一切元素的话,道德动机也是一种欲望,即想要依据道德考虑而行动的欲望。 威廉斯的解决方案再一次体现了他对休谟式实践理性观念的坚持:所有的规范指令都必须以行动者的主观动机或者欲望为依据,离开了行动者的主观动机,理性慎思无法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激发行动。威廉斯的方案当然不会令所有人满意,但在他看来,唯有基于“准休谟模型”(sub-Humean model)的内在主义才能保留住实践理由(而非理论理由)的特殊意义,即关于行动者A的行动理由判断应该是“关于A这个人的独特性的一种表述”⑧。根据威廉斯自己的解释,这意味着“关于A的理由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关于A的心理特征的陈述”⑨。这并不是说,行动者A的行动理由一定不适用于行动者B,因为A和B可能拥有某些相同的心理特征,甚至威廉斯都不会否认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人的理由,因为原则上可能存在所有人都共享的心理特征。威廉斯的意思是,A的行动理由并不仅仅由他所处的外在情境所决定,A的主观动机是影响其行动理由的不可或缺的变量。这意味着“行动者A在情境C中有理由做φ”并不等同于“任何处于情境C中的人都有理由做φ”,因为其他人很可能与A拥有不一样的动机,并且某些动机的有无直接关系着一个人在情境C中是否有理由做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