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来,“审美证言”(aesthetic testimony)引起了众多西方美学家的关注。然而,在国内,尚未见到深入探讨这一话题的文章。那么,什么是审美证言?什么是审美证言争论?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假设我从未看过《卧虎藏龙》这部电影,而我的朋友在观影后告诉我:“这部电影的画面和配乐都非常美,是一部很棒的电影!”朋友的这番话便构成了审美证言,它是一种关于审美特性或审美价值的陈述。如果进一步追问,我是否可以正当地采纳朋友的观点?我是否可以基于朋友的证言作出同样的审美判断?是否能够通过他人的陈述获知某件艺术品的审美特质,并形成美学信念(aesthetic belief),获得审美认知?一些美学家认为可以,另一些则认为不可以,这便是审美证言争论的核心问题。 西方美学界对审美证言的关注与“证言知识论”(epistemology of testimony)的兴起密切相关。在当代知识论中,“证言”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指涉那些我们基于他人告知的信息而形成信念或获得知识的所有情况。它指的是一个人有意识地将信念传递给另外一个人,这种传递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文字。例如,我们通过阅读报刊了解时事,通过接受陌生人提供的方位信息找到目的地,或通过听从医生的医疗诊断获得健康建议,等等。当代知识论认为,证言是知识和证成的重要来源。 审美证言通常被视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证言。一些学者严格区分审美证言与日常证言,质疑审美证言的认知价值。审美证言争论的核心议题在于:基于证言的审美认知是否可能?根据对此问题的不同回应,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悲观派”和“乐观派”。悲观派认为,人们无法通过审美证言获得知识,依赖审美证言是不合理的;而乐观派则认为,我们可以基于他人的证言形成审美判断,从而获得审美认知。本文将概述审美证言争论的起源,分析悲观派与乐观派的主要论点,探讨这场争论的美学意义。 一、审美证言争论的起源 审美证言争论可以追溯到康德。在讨论“鉴赏判断的第二个特性”时,康德写道:“如果某人见不到一个建筑的、一个眺望的、一首诗的美,他内心里就不让千百口对它们的赞赏来勉强地应承。……别人的赞赏对于美的评定绝不就提供了有效的证明……使别人愉快的,却永不能就拿来作为一个审美判断的论据。”①这是对鉴赏判断主观性的解释,“别人的称赞”就是审美证言,而鉴赏判断不能听从旁人的意见。当代审美证言争论中,对康德这段话有两种解读:第一,基于证言形成审美判断的过程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第二,人们不可能基于证言形成审美判断。②康德的关切点究竟是什么,尚有争议,但他对审美证言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我们不能将自己的审美判断建立在他人证言的基础上,不论这个证言是否来自权威人士,比如知名的艺术史学家或文艺评论家;如果要做审美上的评判,我们必须亲自体验评判的对象。 在讨论鉴赏判断的特性时,康德对审美证言的论述非常简短,他的关注点很快转向审美判断与推论的关系,转向鉴赏的客观原则。实际上,20世纪美学的一个重要论题正是基于鉴赏原则的推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很长一段时间内,审美证言好像被遗忘了。但是,如果我们留意20世纪下半叶以来分析美学家对审美判断、艺术评价和美学实在论等问题的讨论,会发现审美证言时常被提及。 托米(Alan Tormey)的《评论性判断》一文明确地提出了审美证言问题。到底是什么导致人们不愿意接受他人的审美判断?在提出这个问题后,托米回答道:“在艺术领域,我们不会在没有直接体验被判断对象的情况下,接受(他人的)判断;我们要求审美判断必须源自目击体验,其他领域所允许的认识上的间接证据、推论和权威观点,在这里是不可接受的。”③在托米看来,依赖证言形成的判断并非审美判断。 沃尔海姆(Richard Wollheim)提出的“亲知原则”(Acquaintance Principle)与审美证言争论联系紧密,常常被悲观派引证。他认为,美学实在论极有可能将经验视为审美评价的认知条件,承认一个普遍认可的原则,即亲知原则。这个原则坚称:“审美价值的判断不同于道德知识的判断,它必定是建基在对评判对象的第一手经验的基础上的,并且,它并未期待在非常狭窄的限度内,经由某人传递给另一个人。”④亲知原则断言,如果没有审美体验,主体对审美对象的评判是站不住脚的。“审美判断从某人传递给另一个人”,指的正是证言,沃尔海姆只是隐晦地提到了这一点,他没有彻底否认审美判断传递的可能性,但也没有明确说明这种传递的可能情形。 佩蒂特(Philip Pettit)的《美学实在论的可能性》一文更深入地探讨了证言对于审美认知的意义。他认为,在日常领域,知觉和证言都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来源,但是在美学领域,知觉是通向审美认知的唯一途径。⑤他的观点是,人们不能基于他人对一件绘画作品的审美描述(aesthetic characterisations),获得关于该作品的认知,形成价值判断。审美描述与古德曼意义上的图像描述(pictorial characterisations)——对图画表面颜色的描述——是不同的。当我们接受“这幅画是红色的”这样的图像描述或证言时,我们的认知状态是得到辩护的(justified),或者说证言传递是合理的。而当我们接受“这幅画是美的”这样的审美描述时,我们的认知状态是得不到辩护的,因为审美上的判断只能基于主体的知觉。佩蒂特支持美学实在论,认为审美特质是独立于判断而实际存在于艺术作品中的,但在他看来,这并不意味着关于审美特质的陈述可以被有效传递。